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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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一、 我国融资租赁案例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由于世界各国融资租赁的发展历程及所涉及的会计准则、行业监管和税收政策不尽相同,因而对融资租赁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如下:“融资租赁是出租人在实际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与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至于名义上的所有权,最后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此定义强调经济意义上的资产所有权转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租赁分类的具体标准,满足以下一条或数条标准的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根据租赁协议的

2、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并且所确定的购买价格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租赁期满时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调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目前,融资租赁在全球迅猛发展,已成为融资服务和流通领域里的重要重要行业之一。融资租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它的长足发展一方面给租赁

3、产业本身带来了收益,但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它也带给承租人巨大的利益和具体的好处。融资租赁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被誉为继银行、保险、信托、证券之后的第五大金融支柱,成为发达国家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融资渠道。中国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现从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三方面对我国融资租赁业进行分析与阐述。一、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经营现状 与融资租赁业有关的法律环境、会计准则、行业监管和税收政策,被称为支持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所谓四大支柱,实际上是指支持融资租赁交易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和法规。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四

4、大支柱在1999年以后已陆续建立并不断完善。现对我国支持融资租赁业的四大支柱作一些简要说明。(1) 法律环境:我国融资租赁业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80年代相比,法律体系日渐完善。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我国融资租赁的交易规则体现在合同法中,合同法第十三章是“租赁合同”,第十四章是“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合同法在法律层面确认了只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两个概念,目前的融资租赁立法工作就是针对法律层面的融资租赁进行立法。(2)会计准则:企

5、业会计准则租赁于2001年1月1日由财政部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进行了修改,并发布了经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该准则注重融资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通过区分交易中谁是租赁物的实际所有权人,从而明确由何方在会计账目上对租赁资产进行资本化处理的问题。(3)行业监管:作为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的监管办法,外经贸部于2001年8月13日发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后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于2005年2月17日发布了经试行和修改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与此同时,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发

6、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后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月23日发布了经修改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4)税收政策:中国融资租赁业并没有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这一点与欧美等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不同。目前我国租赁业涉及的相关税收种类主要包括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还包括关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城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自1993年12月起,不断地发布有关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按照目前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负责审批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兼营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

7、公司所能从事业务较为丰富,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同时,仍可从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投资、债券、信托等其他金融业务。近些年随着国内融资租赁市场的回暖,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的出台,金融租赁公司的数量和规模都有较大的增长。(2)由原外经贸部根据2001年9月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批准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这类公司作为引进外资的一个窗口,其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3)由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主管、现由商务部管理的内资租赁公司。这类租赁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只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这些公司大多是大型企业集团的子公司

8、,是这些企业集团为了实现多元化发展而成立的租赁公司,由于集团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支持租赁公司业务的开展;另一种则是由国内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成立的租赁公司,它们主要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数量有数千家,但其中一些公司也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一)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外部环境方面:(1)融资租赁业立法滞后。从保护租赁各方合法权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租赁法,虽然我国在融资租赁方面陆续出台了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了一些规定,但内容都非常笼统、单调,过于原则,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出租方缺乏安全感,并不

9、适合以融资为主旋律的现代租赁。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有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信托租赁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内资租赁公司。银监会依据主要是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及非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商务部依据的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这种缺乏行业统一管理的局面很不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2)融资租赁业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尚未成立,行业管理极其分散。目前,国内租赁公司受外经贸、银监会与国家经贸委的三重管理。权力的分散、责任不

10、清,容易产生部门摩擦,难以在政策上协调统一,使我国租赁业的宏观管理陷入有名无实的真空地带。(3)我国政策环境不够宽松,政府扶持力度不够。西方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发达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扶持,但我国目前对租赁业开展业务的优惠政策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政府对租赁业缺乏必要的税收、信贷、保险支持,没有配套的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国家仅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开发区的一些租赁公司实施很小的减免税措施,其他租赁企业则基本上得不到税收优惠。国家财政对租赁业项目没有资金支持,银行信贷资金也没有租赁业的专项贷款,租赁公司上市或发债券更提不上日程。在信贷政策方面,国家也没有实施向租赁业倾斜的措施,租赁企业自

11、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 (4)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现象严重。目前,我国整体信用环境较差,融资租赁领域尚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一些承租企业租赁观念淡薄,将融资租赁当成一种筹资方式,拖欠租金现象较为普遍和严重。目前我国承租企业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严重的己经达到60%70%。租赁企业无法按期收回租金,必然影响其资金的流转,危害其正常经营,部分租赁公司甚至资不抵债,最终破产倒闭。内部环境方面:(1)租赁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运行风险大。在我国融资租赁的直接租赁中承租人承担了全部的风险。这些风险表现为: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业务时,对当前以及未来的市场变化做出错误的分析;盲目扩大投资规

12、模、追求数量而忽视了质量,以至于在回收期内却无法收回投资而带来的经营风险。再者,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资金不足以及缺乏对租前的准确调查和租后的有效监督,承租企业的经济效益低下,导致其无力偿还租金而造成的风险。除此之外,还包括承租人拖欠租金及违约造成的信用风险和经济环境、自然灾害等因素带来损失的风险等。(2)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我国目前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普遍缺乏认识。在设备投资、融资方式上更多的选择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对融物以融资的租赁意识还比较单薄,加上宣传力度不强,从业人员普遍偏少、业务素质不精,导致融资租赁人才供不应求。如在2001年以前,社会上大多数人对“使用但不必拥有”的现代交易理念还较

13、陌生,只将融资租赁作为筹资的一种权宜之计。观念的滞后严重地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3)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性质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金融机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焕发新的生机。但是没有银行入股的租赁公司,其中长期资金来源严重不足,加之租赁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得不到改善、资金预算能力差等原因,造成融资租赁公司拥有的资金远远达不到业务发展规模,持续发展动力不足。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1)健全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政府应尽快制定并通过统一权威的融资租赁法,统一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14、国内融资租赁业发展遇到了新环境、新问题。相关部门应抓紧将融资租赁法向社会颁布,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政府应尽快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从机构设置到租赁项目监管,从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到执行,从各利益相关人的权责义务等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使得中小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都能按照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开展业务和合作关系,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在规范的环境中健康发展。同时,要注意的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不仅要完善法律条文,还得提高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和匹配性,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统一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金融租赁作为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如何对其进行积极、合理、有效的利用,

15、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关键还是在于管理。多头管理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我国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加快对租赁业实施统一管理是势在必行的。根据我国国情,应当由国务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我国融资租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对我国租赁业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从而达到提高租赁企业积极性的目的。此外,还应尽快成立全国租赁行业协会,颁布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对租赁业进行自律管理,交流信息与管理经验,加强风险防范。条件成熟时在目前成立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分会、中外合资租赁业的行业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的行业协会及一些地方租赁协会的基础上尽快组建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管理条例,强化行

16、业自律,形成行业重组,发挥规模优势,积极同境外加强信息交流,吸收经验,取长补短,完成与国际融资租赁产业的接轨,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创新与发展。(3)完善政策和制度,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1、明晰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第一,妥善解决增值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该条例并未明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设备是否享受增值税抵扣优惠。因此,建议财税部门将现行的应税政策转为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按其增值部分的5%缴纳营业税,避免重复纳税。同时明确规定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增值税票可以直接开给承租人,以减少目前出租人委托承租人的代购手续。第二,完善投资减免所得税政策和折旧优惠政策。财税部门按产业政策制定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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