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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杜绝医疗废 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确保人民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江苏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卫生部医疗卫生
2、机构医疗废物 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工 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 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务部门负责监督临床医务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 护理部门负责监督护理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 行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日常管理。 感染管理科负责医疗废物的全程监督管理。各临床科室及辅助科室行政科主任为科室医疗废物管理直接责任 人,护士长具体负责督促所有医务人员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与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 相应职责。第
3、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物业服务的,应当与物 业公司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 输和处置的经营者,不得设置障碍干扰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 处置的正常活动。第三章 分类与收集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管理办法对医疗场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一)以下废物应当放入黄色垃圾袋: 棉球、纱布等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的物品; 引流袋、各种手套、一次性医疗器械等(不论是否被污染,一律 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化疗药瓶。黄色垃圾袋应当有
4、“警示”标识,凡已放入袋的污物不得再取出。 医 疗废物达到包装物的 3/4 时,应当有效封口。(二)以下废物应当放入利器盒: 各种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种手术刀、手术锯等。 利器盒存放量达到容器的 3/4 时,即密闭放入黄色垃圾袋。利器 盒不得重复使用。(三)以下废物应当放入塑料桶: 二甲苯等液体。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应当先消毒处理(首选压力蒸汽灭 菌)再放入黄色垃圾袋。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1000 2000mg/L 含氯消毒剂消毒。(四)以下废物作为生活废物放入黑色垃圾袋,不必作为医疗废 物放入黄色垃圾袋:输液软袋、塑料瓶、安瓿、小药瓶等; 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尿不湿、卫生巾、一次性尿垫等物
5、品。第四章 运送与暂存第九条 运送人员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品,做好职 业安全防护。第十条 运送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地。 第十一条 运送前应当称重(或记件)并登记。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运送应当密闭,运送车辆需防渗漏,易于清 洁、消毒。第十三条 运送结束,应当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暂存地应当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 防渗漏;易于清洁消毒。第十五条 暂存地专人管理,应当有“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 食”的标识。院外闲杂人员不得接触。第十六条 暂存地医疗废物应当 1 2 天运送一次。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转出时对暂存地及时清洁、消毒。第十八条 产生和运送部门
6、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 经办人签名进行登记。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防止医疗废 物被盗。第五章 处置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应当交由经环保部门认可 的集中处置中心负责处置。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当每天或隔天交由集中处 置机构运送,交接时应当填写危险品转移联单,应当注明重量、种类 等。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使用后的一 次性医疗器具和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尽量 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 外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一)对于发现
7、医疗废物流失的,应当首先确定流失范围及严重程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二)发生医疗废物泄漏等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泄漏 继续发生,同时采用合理的消毒方法对现场进行处理。(三)对于出现医疗废物流失等不良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尽 快组织评估,并上报主管部门。第六章 培训与职业防护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 核,提高其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具体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 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包括职业安全防护知识) 。第二十五条 具体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处置等工 作的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及时更换,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应当有利器伤处理及报告程序。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未按 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者,依照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