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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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xxxx-日期xx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1版)【精品文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1版)使 用 说 明1、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拟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表决通过后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

2、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 区(县、市)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办公、其他):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五)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3、 平方米,位于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注: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当权益。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

4、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接受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业主大会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

5、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二)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十三)对业主非理性、过激的维权事宜,提出处理意见;(十四) ;(十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

6、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召开时间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四) 。第九条 属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7、;3、随附提议人权属证明;4、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并进行分析、研究,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召开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业主委员会

8、限期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形式召开,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一)集体讨论的形式;(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1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2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采取以第 种方式产生:1、以每幢楼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2、以每单元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3、以每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4、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每个推荐区域推选 个代表。共计

9、产生 个代表。其中:住宅类型 个代表(别墅 个代表,排屋 个代表,公寓 个代表,其他物业 个代表),非住宅类型 个代表(商业物业 个代表、办公物业 个代表、工业物业 个代表、其他物业 个代表);5、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的具体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可多选)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10、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三)网上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自动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五)邮寄挂号信、快递;(六)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

11、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投票日期 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确认。(四)回

12、收意见表或选票。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快递、传真 等形式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如需延期,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日。(五)统计意见表或选票。组织验票、计票,进行表决,邀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六)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根

13、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所通过决议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正常工作,以及业主委员会为贯彻决议而开展的正常工作。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会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 参加;但同一名代理人接受委托的业主人数不超过 人。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二)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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