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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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镇(街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镇(街 道)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镇(街道)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 政,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 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镇(街道)法律顾问,是指镇(街道)根据需要, 聘请的为镇(街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第三条 镇(街道)法制办负责镇(街道)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镇(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五条 镇(街道)

2、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镇(街道)制定规范性文件、镇(街道)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 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 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镇(街道)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 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街道)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 律意见;(三)受镇(街道)委派代理镇(街道)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 事务;(四)协助镇(街道)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镇(街 道)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镇(街道)的重要合同的谈判;(五)经镇(街道)指派,以镇(街道)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 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

3、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六)出席镇(街道)法制办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七)协助镇(街道)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受托办理其他镇(街道)法律、行政事务。第六条 镇(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 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镇(街道)法制 办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 定。但为镇(街道)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 酬。第七条 镇(街道)法律顾问在镇(街道)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 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街道)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由镇(街道)承担。除前款规

4、定外,镇(街道)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 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第八条 镇(街道)、镇(街道)法制办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 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镇(街道)法律顾问提供 下列工作条件:(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第九条 镇(街道)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三)忠

5、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四)不得以镇(街道)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 以外的利益;(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应自行申请回避;(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第十条 镇(街道)法制办负责对镇(街道)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 理。镇(街道)法制办对受聘的镇(街道)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 介绍信等委托证明。第十一条 镇(街道)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 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第十二条 镇(街道)法制办每年年末根据镇(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 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由镇(街道)法制办建议镇(街道)予以解聘。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镇(街道)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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