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48786456 上传时间:2023-11-06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1.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 .com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 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 有十种,除了支付违约金与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他 方式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一)停止侵害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时,受害人可以依 法要求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财产权的行为。这是一种基本的 侵权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 继续扩大。如果侵权行为尚未实施或已经施行完毕,则不适用此项责任 形式。有关知识产权

2、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排除妨碍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无法 正常行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该妨碍首先应当是实际存在的, 例如在房屋修建中违反规划,影响了他人的采光,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 人排除妨碍。对于可能出现的,有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危险的妨碍, 则不适用本项侵权责任,而应适用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其次,该妨碍 应当是不法的,即对人身、财产权利构成妨碍应当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 为,如果是合法行为则无权要求排除妨碍。如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 人监视居所,被监视居所人无权要求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或存在对

3、他人 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措 施消除危险。因为侵害后果并未出现,应该说消除危险不是严格意义上 的侵权责任,但消除危险可以事先阻止事实损害的发生,其意义比发生 损害后要求赔偿意义更为重大,对于很多损害而言,事后救济手段是无 法弥补损失的,例如对人身伤害致残,其后果是不可逆转的,任何的赔 偿均不能帮助受害人恢复健康。鉴于危险虽未给他人造成事实上的损害 后果,但如果放任危险存在下去,将不可避免导致损害的发生,处于危 险中的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比如甲设置的广告牌即将坠落,对行人的 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行人可以要求甲进行修缮,排除危险。(四)返还财产当侵权行为人没有

4、合法依据,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时,受害人有权 要求其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物的追及权的表现形式,根据民法理论, 无论物权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其所有人均可要求物的占有人进行返 还。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包括:其一,只有对于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才能 要求返还,例如甲将电视交予乙进行质押借款,但在归还借款后,乙拒 绝归还电视,甲就有权要求乙返还。如果是合法占有的财产,占有人则 可以依据其合法的理由,拒绝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善意取得人, 原物所有人不能请求返还财产。例如甲交予乙质押的电视,被乙以市场 价格卖给了丙,丙并不知道乙对该电视没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甲无权 要求丙返还电视,因为丙是善意取得人,其主观上

5、并无过错,甲只能要 求乙赔偿损失。其二,被要求返还的财产应该客观存在。如果原物已经 灭失,返还财产便不可能,所有人只能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其三,要求 返还的财产一般应当包含孳息。&(五)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坏或形状改变,受害 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对受损财产进行修复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回复到原 来状态。例如甲在承租乙的房屋期间,对乙的房屋进行了改造,乙就有 权要求甲对其房屋进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 被损害的财产有恢复的可能。如果财产已经灭失,或者已经损坏得无法 修复,就不能要求恢复原状,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其二,被损害的财产 有恢复的必要。如果被损害财

6、产虽有恢复的可能,但恢复之后已无必要, 可以不用要求恢复原状,而要求加害人进行折价赔偿。通常而言,对于 损害的财产能恢复原状的,应当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时,才要 求予以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应由加害人承担。(六)赔偿损失当侵权行为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给予赔偿。所谓 赔偿,就是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一般而言包括对 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1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侵权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的,首先应返还 原物,原物如果损坏但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修复后导致价值减少的应 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既不能返还原物,又不能恢复原状的,就应考虑进 行赔偿损失

7、。赔偿损失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的赔偿,既包括直接 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应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因为不对 受害人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充分的救济。间接 损失可以是利润损失也可以是劳动收入的损失,如个体工商户因不能经 营导致的利润丧失,受害人因受伤住院产生的误工费等。间接损失也可 以是孳息收入,例如非法占有他人房屋,还应赔偿他人相当于房屋租金 的间接损失。2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 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

8、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 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需要增加生活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 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 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 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 和诊断

9、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 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 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 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 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 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 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 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 入计算;受

10、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 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 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 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 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 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 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

11、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 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 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 赔偿。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

12、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 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 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 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 力又无其他

13、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 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 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 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 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 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

14、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 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 关计算标准,依照前述原则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 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 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 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 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人民法 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

15、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 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 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 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 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3精神损害的赔偿。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 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对精神损害以金钱 的方式给予赔偿可以对受害者以经济上的补偿、精神上的抚慰,也可以 对加害人施以惩罚。并非任何精神损害都可要求赔偿,根据有关司法解 释,人

16、民法院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况包括:(1)自然人因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 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2)违反 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 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 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 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 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 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 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 遗骨。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5)具有人格 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