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与审计部门线索移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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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与审计部门线索移送与协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蔡 瑶近些年,由于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开展,各地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纷纷联合下文发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实现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紧密衔接,整合资源,但是两家在案件移送与协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探索。一、检审两家在案件线索移送中存在的问题1、互相移送的少。尽管自98年以来检审两家就尝试着联手反腐,互通信息,互移线索。实践中,两家在案件移送量上还是不多,如某基层院自2003年以来初查案件线索38件38人,其中审计移送的只有1件1人,而检察机关在通过办案,发现单位、部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属审计管辖的则从

2、未主动向审计移送线索。2、主动移送的少。据对某地检察机关、审计部门移送案件调查了解,在已移送的案件中,是检审两家相互主动移送的很少,基本上都是在案件处理中遇到了一定麻烦或一定的阻力时或者是其它的什么原因时,才主动移送,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在遇到检查或什么活动时才被动式的移送。如某基层院2003年接收审计移送某国企厂长涉嫌贪污案。由于此厂长态度十分嚣张,对自己和工厂在审计中存在问题,强词夺理,拒不认可。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基于这些原因,审计部门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3、移送线索不规范。98年检审两家尝试运用各自的工作职能联手反腐,2000年,高检察院和审计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

3、配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审计机关遵照执行通知,并对双方案件线索移送的程序、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可是在实践中,两家在案件线索互移方面则缺乏明确的程序。如基层院审计部门在对某国营厂进行审计,发现该厂厂长有涉嫌贪污公款的嫌疑,审计是告知了检察机关,但是在线索移送时没有正式的移送函。4、移送的协作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往往重视移送前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却忽视了移送后及时了解经济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及时提供审计专业支持和补充必要的证据,而检察机关接受案件后,往往不能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与审计部门沟通、反馈。二、检审两家案件线索移送中存在问题的原因:1、案件移送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移送的意识不

4、强。审计人员认为有的违法乱纪现象比较普遍,谈不上移送;有些财经法规与现实脱节太大,实际处理难度大,不便移送;检察人员则认为检察机关无论是挖线索,拓案源,都应当凭借自己能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与审计也没有多大关系;二是部门保护主义作崇。审计部门查到了某部门、某单位在经济上存在问题,他们多数作审计罚款处理而了事,而对是否存有个人涉嫌职务犯罪,则很少深挖深究;三是利益驱动所然。有的检察机关还存在将办案与效益挂钩的错误做法,有的审计部门同样也要完成一定的处罚任务数。四是审计时有“人情意识”。特别是对离任审计工作,认为只是走走过场,使一些可以通过离任审计发现的线索溜之大吉。2、案件移送机制不完备。主要表现

5、在:一是制度中规定的一些措施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如相互所办案件定期通报制度,不及时移送等等问题无明确的处罚规定。二是没有建立相应工作联系制度和办事机构,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容量出现扯皮、推诿现象,在客观上影响了有关案件的查处。三是对审计部门没有相应的制定配套措施。虽然有个两家协作的通知,但这些协作措施对审计部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3、工作方法上存在差异。由于审计机关与检察机关查处案件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判别等方面存在差异,使案件不能及时移送。如审计人员对证据的目标是否直指犯罪构成要件,对相关人员触犯刑法事实的认定存在模糊认识、对关键审计证据是从审计角度而没有从职务犯罪的角度对证据加以巩固佐证,

6、诸多的这些认识上的差异,不仅影响案件的及时移送,而且影响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结进程。三、加强检审两家案件移送及协作的建议1、增强案件移送的意识。一是要及时。要发挥移送线索的作用,既要及时移送又要及时初查,否则,时过境迁,涉案人员分散四方,涉案信息多处漏,涉案证据大量流失,成案率就会大打折扣;二是要保密。由于移送的涉案线索知情面相对较宽,有的对象已触动,而审计部门认为不是本部门管辖的线索,保密的重视程序会弱化,因此也必须做好保密工作。2、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网络建设。将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将所办案件均纳入案件移送网络中,同时两家建立一个日常办事机构,对两家所办的案件进行定期清理,以确保案件的及时移送。

7、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两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需要相互支持、协调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重要情况、重大事件相互通报,发挥各自的职能,查处各违反犯罪。对不按规定及时移送工作中发现的的属于对方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或者对接收到案件线索不认真处理的,造成国家资财损失等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分别建立信息储备库,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档案。同样,审计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案件线索暂时不能查处的,除了向对方通报外,应当将案件线索收入被审计单位数据库。待

8、条件成熟时及时查处。5、开展业务培训,拓展知识面。检审两家应当知晓对方的工作职责范围,初步掌握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当然不是全部,应该是本职工作中经常涉及到的),便于移送案件时有的放失。例如审计人员应该知道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还要知道什么是贪污、贿赂、渎职、挪用公款。同样检察人员应该知道审半机关职责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6、争取党委支持,强化经费保障。现实中由于地方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财务不足,不能满足经费支出 需要。部门预算制度尚不完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支出一般还是和收入有较大联系,收入多,支出预算安排也多,往往造成有些部门和单位为获得更多的经费拔款而越权执法,以罚代法,“不择手段”地去取得收入。检审两家应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将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预予以保证,杜绝因受部门利益驱动而不按规定办事。在反腐败斗争日益深入的今天,检审两家通过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坚强合力,积极互相移送案件线索,并力争将移送的案件都办成“铁案”,依法严肃查处和打击职务犯罪,为反腐败斗争再添新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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