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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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决定书范本:省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决定书检经立字( )第号被告人李,男2岁,汉族,高中毕业。985年12月参与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3月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月至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状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备案侦查。 检察长:蔡 3月10日 (院印) 不备案告知书范本:省县人民检察院不备案告知书检经字()第8号 县局张来院控告李贪污一案,经本院审查,觉得李于1月至1月运用担任出纳员职务之

2、便,贪污公款80元,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备案。特此告知0月0日 (院章) 批准逮捕书范本: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刑批捕XXX号县公安局: 你局于年X月X日以(X)公捕字第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觉得,此犯罪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盗窃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第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状况3日内告知本院。年月日 (院印)起诉书范本: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字 第号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限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

3、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状况,现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尚有应当负责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状况内容叙写。)辩护人:姓名、单位、通讯地址。案由和案件来源:1、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3、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

4、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X X X盗窃一案,由X X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X 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移至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下级检察院先受理,又依法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写为“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于年月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概括叙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状况,环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性,简要扼要叙写。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实行多次犯罪的,应当逐个列举各项具体犯罪事

5、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个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足,足以认定。本院觉得,(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危害限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已构成罪(涉及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惩罚的量刑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或严惩)。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年月日(院印)附项:1、重要证据复印件份2、证据目录份3、证人名单份起诉书实例范本: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穗检公一诉14号 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1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限度初中,

6、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乡陈家塔村。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5月12日被刑事拘留,月1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26岁,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文化限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号。月0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男,1岁,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化限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5号。1994年8月4日囚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半年,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4月2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

7、教养一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伟,化名黄开平,男,0岁,汉族,湖北省麻都市人,文化限度初中,住湖北省麻都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四组上屋周垸2号。月4日被刑事拘留,5月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明君,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文化限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组。月9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二鹏,曾用名吕鹏、吕鹏鹏,男,1岁,汉族,山西省垣曲县人,文化限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县长直乡古垛村虎拔组02号。捕前系广州市收

8、容人员救治站护工。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男,23岁,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文化限度高中,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组6号。5月10日被刑事拘留,月1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岁(1年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文化限度小学,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 1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送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月2日刑满释放。月30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22岁

9、,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文化限度初中,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5月12日被刑事拘留,月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9岁,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文化限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二社26号。 197年6月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两年,9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乔志军,男,24岁,汉族,山西省离石市人,文化限度中专,住山西省离石市城关镇永宁中路4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

10、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日被逮捕。被告人胡金艳,女,0岁,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化限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0号。捕前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故意伤害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5月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3月18日晚1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收容后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1室治疗。3月9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向其她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乔燕琴的忌恨,被告人乔燕琴遂与被告人

11、乔志军商量,决定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该站20室,让室内的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乔燕琴到206室窗边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直接授意。 至翌日0时0分左右,被告人乔燕琴再次向被告人乔志军及接班的被告人吕二鹏、胡金艳提出将被害人孙志刚从0室调至0室殴打,并得到被告人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的认同。随后,被告人乔燕琴、乔志军、吕二鹏、胡金艳共同将被害人孙志刚从01室调至206室,被告人乔燕琴、吕二鹏又分别向室内的被告人李海婴等人授意对被害人孙志刚进行殴打。当天时许, 20房的收容救治人员由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等人以拳打、肘击、脚踩、脚跟砸等措施对被害

12、人孙志刚的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被告人何家红则在旁望风。被告人胡金艳发现后进行了口头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人后在被告人乔燕琴的唆使下,不顾被害人孙志刚跪地求饶,继续用肘击、膝顶、跳到背上跺等措施反复殴打,被告人何家红亦参与对其拳打脚踢。当值护士曾伟林 (另案解决)发现后遂与被告人胡金艳将被害人孙志刚调至05室,后被害人孙志刚向被告人吕二鹏反映状况,被告人吕二鹏使用塑胶警棍向其胸腹部连捅数下。当天上午0时许,被害人孙志刚被发现伤重后经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导致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的确

13、充足,足以认定。 本院觉得,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忽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她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伤害她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导致极坏影响,危害成果极为严重,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14、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从严判处。 此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_ 五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乔艳清、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重要证据复印件4册 3.证据目录1份 .证人名单份 5本案A卷材料共2册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深检刑一诉字()16号被告人刘波,男,195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高中文化,系私营公司老板,家住龙南县马牯塘镇龙洲村庙上。因涉嫌绑架于1月27日被刑事拘留,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芳,女,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龙南县人,初中文化,系私营公司老板,家住龙南县龙南镇文化街下南门35号。因涉嫌绑架于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1月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波、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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