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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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开发区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xxxxxxxx开发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所属公司(含控股公司,下同)负责人(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各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所属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xx集团的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相关执业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所在公司经济活动及有关财务收支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2、。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有限公司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在公司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人力资源部门考核、任免以及奖励、

3、处罚相应管理人员的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归入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个人档案;人力资源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内部审计机构。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也是财务部门、企业管理部门评价所属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主要依据,财务部门、企业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做好下属公司监管工作。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内部审计机构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则,并遵守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涉。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

4、各级全资、控股公司及实际管理的公司。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确定,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企业负责人所在公司资产总额的70%,所属公司户数不低于公司总户数的50%(按其下属实体公司计,包括公司总部)。被审计单位的所属公司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包括: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公司;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公司;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公司;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公司等。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建立

5、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及资产质量状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业绩合同及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执行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经营战略和决策部署情况,主要经营管理工作情况;企业负责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第十条 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审计。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进行了解、测试,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并结合被审计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要求确定其在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中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状况审计。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审查: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

6、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财务收支是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等。第十二条 资产质量审计。结合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重点审计任期内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确认各年末的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及消化不良资产的情况。计算分析任期内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等指标。第十三条 经营成果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任期内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确认各年度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分析任期内盈利能力、经营增长等指标。第十四条 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任期

7、内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建立健全,经营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的执行以及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等内容,明确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应负的责任。第十五条 业绩合同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质量审计和经营成果审计的基础上,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上级公司或权力机构下达的主要财务、营运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第十六条 主要经营管理工作审计。检查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完成的主要工作及有关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任职期间经营效益情况、发展规划的制订及实施情况、存量资产的整合重组情况及其效果、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优化情况等。第十七条 遵守廉洁从

8、业规定情况审计。主要审查企业负责人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产,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年底前,人力资源等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经协商讨论后,列入内部审计机构下一年度审计计划。若因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需增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内部审计机构力量许可的情况下,另行协商安排。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委托成立审计组,对被

9、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执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初步确定重要性水平并分析审计风险,在此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公司发送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告知审计的时间、内容和审计组成员等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或其所在公司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时,有权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回避制度决定是否回避。应当回避的,调整审计人员并告知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公司。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公司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以下与经

10、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一)公司基本情况,如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等;(二)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三)年度计划、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经营活动分析资料;(四)现行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有关的管理制度;(五)重要经营决策资料,重要合同、协议及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办公会纪要和年度工作总结;(六)内外部审计结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七)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重大诉讼事项等的处理情况;(八)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九)公司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资料;(十)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主

11、要内容包括: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任期内各项任务目标及其完成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任职前重大经济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及其执行效果;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任期内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进一步改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与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十一)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公司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召开启动会议,听取企业负责人述职,审计组组长应当说明审计目的和

12、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等,并提出需要协助、配合审计的有关事项和要求。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通过内部控制测试及实质性程序取得证明材料,撰写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的审计工作记录应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采用书面、座谈等形式,就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进行恰当评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司近期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根据组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小结,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

13、时间的,须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公司及其本人的意见。该公司及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若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但内部审计机构应作出说明。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的书面反馈意见,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根据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领导批示,编制审计意见落实责任表,连同审计报告以落实审计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发送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公司及其本人,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提交委托人。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召集各

14、有关部门,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审计结果,督促落实审计结果的运用。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公司接到落实审计意见通知书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第四章 审计报告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该包括标题、正文、附件、落款等基本要素。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基本情况1.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等;2.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分管工

15、作、所在公司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二)被审计企业负责人的主要工作及业绩,包括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三)审计结果及发现的问题1.反映会计信息、资产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2.反映重大决策、遵纪守法、内部控制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3.被审计企业负责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及其他方面的问题;4.如有相关部门委托的特别事项,应专门对该事项的审计结果进行报告。报告中应当写明问题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根据需要,可出具审计结果报告,逐项说明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认定原因。(四)审计评价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结合公

16、司历史沿革、发展战略等,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相关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对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评价内容具体包括:业绩完成及经营绩效情况;财务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资产完整性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被审计企业负责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五)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证据充分、评价准确,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0年发布的xxxxxxxx开发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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