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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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思考 姓 名: 李萍萍 学 号: 08444028 班 级: 建 管 082 指导老师: 张健为 日 期:2010年12月12日目录摘要.3一、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基本概念.4(一) 建设工程监理制的产生.4(二)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4(三)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5(四)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7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体系.9(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9(二) 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9(三) 与建设监理制度有关的条例.10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12四、建设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13五、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对策.15六、结论.17附录.18

2、摘要从建设工程监理的产生及建设监理的基本概念出发,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性质、作用,及相关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多方面进行描述。针对建设管理制度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做详细的描述,引出依靠法律,监理者以及监理单位应承担的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现有的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和范围上不能满足监理实践的需要,故最后对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通过对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的分析,做出了一些对策来完善法规体系,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总水平及其效果,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工程监理 监理法规 制度缺陷 对策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

3、)建设工程监理制的产生 上世纪80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投资有偿使用(即“拨改贷”)、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形式,已经势在必行。否则,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通过对我国几十年建设工程管理实践的反思和总结,并对国外工程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进行了考察,认识到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一大批专门的机构和人才,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应当走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

4、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1. 建设工程监理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监理的

5、行为对象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对象是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工程项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 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手段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

6、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2.科学性 工程建设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它的技术服务性质决定的,它是专门通过对科学知识的应用来实现其价值的。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服务时能够提供科学含量高的服务,以创造更大的价值。监理工程师即要富有工程经验,又要具有应变能力,要进行创造性的工作,以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来完成这项工作。 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

7、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 独立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承建商(施工、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单位是独立的一方。监理单位既要认真、勤奋、竭诚地为委托方(建设单位)服务,协助业主(建设单位)实现预定的目标,也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

8、监理工作。工程建设监理的这种独立性是建设监理制的要求,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第三方地位所决定的,是它所承担的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任务所决定的。因此,独立性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的开展监理工作。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

9、,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3 公正性对工程建设监理和监理单位公正性的要求,首先是建设监理制对工程建设监理进行约束的条件。因为,实施建设监理制的基本宗旨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建设新秩序,为开展工程建设创造安定、协调的环境,为投资者和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建设监理制的实施,使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以摆脱了具体项目管理的困扰;另一方面,由于得到专业化的监理公司的有力支持,使业主与承建商在业务能力上达到一种制衡。为了保持这种状态,首当其冲的是要对监理单位和它

10、的监理工程师制定约束条件。公正性要求就是重要的约束条件之一。 工程建设监理的公正性是承建商(如施工、设计单位)的共同要求。由于建设监理制赋予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利,被监理方(如施工、设计单位)必须接受监理方的监督管理。所以,它们(如施工、设计单位)也要求监理单位能够办事公道,公正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公正性是监理行业的必然要求,它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 (四)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1

11、. 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工程监理企业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或承担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也为实现建设工程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由于这种约束机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用事

12、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因此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即使出现不当建设行为,也可以及时加以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应当说,这是约束机制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也可能发生不当建设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这对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也可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当然,要发挥上述约束作用,工程监理企业首先必须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3. 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13、有以下三种不同表现: (1) 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投资额最少;(2) 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 (3) 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现场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既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也保证了施工进度顺利开展,从而保证了建设工程整体进度计划的实现,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4. 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建设工程规模逐步加大,建设领域安全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个别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仍然十分严峻,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又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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