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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样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样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文一 ,系地段被征收人,有私产有证房屋一处,该房屋坐落于,房屋产权证为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结构为混合,用途为住宅。另有附属物猪圈面积平方米。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27日对地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限定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内。被征收人的房屋超过规定签约期限后,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未签约原因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要求分户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50平方米多层楼房各一套,不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2、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就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选择房屋安置,可为其分户安置二套多层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40平方米多层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每平方米元交纳增加面积款。同时计发两次搬迁费2304元;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
3、猪圈;沉井1眼的补偿,可依据42号文件关于征收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的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三、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完成搬迁,逾期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六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文二 征收部门:杭州市下城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 孙忠良,男,汉族,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常住地: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
4、路1176弄12号。 姜云彩,女,汉族,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 根据下政征字2014第1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对补偿方式和过渡方式作出明确选择。在谈话记录中明确表示选择产权调换。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采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安置被申请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市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安置房,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48且房屋评估价值不少于人民币811056元。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二、申请人提供本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白石路香源公寓7幢3单元704室住宅房屋一套作为周
6、转用房。 三、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 四、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下城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年6月30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范文三 征收人
7、: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职务:代区长。 被征收人:林辉明,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内厝路8-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507207050。 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及洋城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龙岩段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实施征收。龙岩市人民政府发布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征收人于2015年3月22日公布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
8、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6月25日。2015年6月24日征收人作出龙新房征201523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签约期限的公告将签约期限调整为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经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林辉明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位于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及洋城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现状为一幢砖混结构四层房屋,建筑
9、面积共为。2009年11月28日,案外人林仁湖、汤玉灿夫妇与被征收人签订个人建房协议书,将其取得的70建设用地指标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建设房屋。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合法产权面积为,确认为违法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委托经公开选择的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2016年6月3日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岩泰评报房字2016第112号和岩泰评报房字2016第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997780元,二次装修市场评估价值为143890元,被征收房屋征
10、收补偿的市场评估价值共计1141670元。2016年6月14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了该估价报告书,并告知被征收人在接到该估价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有权向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于2016年7月4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被征收人缺席最后一次协商会,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
11、元、搬迁补助费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元,上述费用已存储于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为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被征收人按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1141670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二、被征收人应当限期完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被征收房屋的搬迁。 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
12、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经最后一次协商仍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向本府申请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合法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岩泰评报房字2016第112号和岩泰评报房字2016第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故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可作为认定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补偿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出的
13、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至今仍未搬迁,影响了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应予以限期搬迁。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林辉明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的房屋实施征收,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元,上述费用
14、已存储于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为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被征收人按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1141670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三、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将位于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年7月15日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