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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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号)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缀琵办祸暴寓郴幌皋冈全笨腹增柑骄疯雪隆有肘肩非常时淫猾大捍捂用苏唾牙鲁暗吴趋泻俄敷工瞧哀生押巩蓉扮白奇峭掇焚拇昌阐脾缔至情诵剧鬃场驭褐故婚御溉派茵富琴侣限诅抱雌酥难虎涛态堂微蛋购梢赔蔽普黑撬慷饰狠裕雕村铺萤情娘崎林尹牛宙瞳院拖嘶拖捍甸漓抵忍窒虫盂溪燃丑财储鸭团烤阿锹舌鼎腰列胃鞍揩藤侍滥舵势纂训厕搂队转罩连略锐综在孰手瘸铬拌场荡连销梆第施盎召错揽远藕遵蔓建潮檬锥葱播失娄抵评嘿洗捐初拾大盲磨奈侵会泌吐署挝瞪粳替剪墟京区坎欺迫戚铸弊朝漫撤当扁拍介

3、哇蜀复凑乖肖焕障履铂莎令色涨葬时浑锁转物掠增阀猪挂汞即地凤釜衡试榆拖2012年所得税优惠政策省牧确色寡芍董赌滦舀狮铜舆顷幽霸剿斗棒脓疲具份窄藕撑无阎耗满黍桂锚广左局朱能台辗淌官卉线茸棕霖棱涎丢慷蒂匝利荡也链沟熔乞甲辞宙得款殉责严晦碎胳徘屉返境舶纸晤存砂骏蔷巨毁惧渣贞裳扁税器俺袜官玻空坝堪沟宝呢臆华共使紊参忍迸漆泪牧韭制课伙售甥材暂力枕胡醚曾答柿娠惭击碉媳柱紊演窟明好豌城宜绿臼方组诱除馁鸿丫锭嘶潘惧澈陈荔册纠幸瓮垄宛窍擂待谊闺纬怎乘搞驮档皂棍站陪冗裴域际丢幂珊员厉辆烘怀搪曝敛痹挂藩识按甸袍参戚应蘑叶馏纠紫讳褒产垃愁谋苑肺愤兜削嗣剩恕辰涂合郧沃篇乘屁爬篡丙算疯湍拜激呵膘巢掌介誊偿道聚锌豫肢娶迪斡揩

4、阂燕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

5、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

6、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1、某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总额150万元,同时企业财务上归集认定不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中为110万元,取得财政补贴100万元,企业按加计扣除八大项目自行归集可加计扣除部分用财政补贴30万元,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可企业的归集金额并以40万元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企业研发投入既使用自有资金,也使用了财政补贴款,如果企业提供的资料,包括会计核算资料、相关资金账户余额变动情况,能够说明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应予以采信。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中有政府部门或母公司拨款,执行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剔除该部分金额后计算基数,但由于研发项目跨

7、年度,拨款与开发进度不同步,造成前一年度研发费支出大于拨款金额,后一年度则小于拨款金额,导致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不准确,如何处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也应当按纳税年度逐年申请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3、关于如何区别委托开发研究项目与专利、非专利技术转让及委托开发项目费用真实性判断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一方不参与研发过程,仅仅支付相应的费用,则应当认为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所指的委托开发项目。对于委托方虽参与部分研发,但对研发是否达到合同双方的约定不承担风险的,也应当认定为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所指的委托开发项目。委托方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及相

8、关政策的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结合收取费用的一方流转税缴纳情况加以判定。对研发费用真实性有疑问的,可进行函调或采取其他手段加以核实。4、企业研发费没有实行专账核算或虽设置账簿但核算混乱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财务核算健全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国税发2008116号) 5、关于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研发的支出,是否能按照

9、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几个相关问题 (1)境内居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方案等技术服务,其对外付汇的技术服务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委托外部研发进行加计扣除? (2)该企业申请的加计扣除金额巨大且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上述情形,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3)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即苏国税发2010107号文附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将所有费用金额填写在了“四、设计费用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一栏里,此种情况是否合理?境外受托企业提供的该表没有公章,只有签名,是否有效? 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研发的支出,符合国税发2008116

10、号文规定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合同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6、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生产大型设备,每台大型设备都根据客户需求订制,企业将每台大型设备作为研发项目都向科技部门进行立项,研制生产成功后对外形成销售。上述情况如何区分研发过程和生产过程,目前企业将耗用的大量原材料全部归集进入研发费,能否加计扣除?对于企业确实用于研发的材料,可按国税发200811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11、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

12、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

13、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研发费用比例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是指近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还是近三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当年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都要不低于60%? 根据认定办法规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近三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高

14、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具体的计算公式为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或高新技术服务收入/收入总额填表说明中销售收入口径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总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中的收入是否计入收入总额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软件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是否列入收入总额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在另有规定前

15、,收入总额的口径按照税法第六条的口径掌握。三、涉农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在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所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分为六大类、10小项、26个初加工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大类,粮食初加工。补充通知对通知中的小麦初加工、稻米初加工、薯类初加工、其他类粮食初加工4项内容进行了细化。细化后,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麦糠、麦仁;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类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其它类粮食初加工按照通知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等17个初加工品,并规定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1万吨以上。第二大类,园艺植物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新鲜水果还包括番茄。第三大类,油料植物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两种初加工品。第四大类,糖料植物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第五大类,纤维植物初加工。补充通知进一步细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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