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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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主体理论考虑 一、经济法主体的根本含义经济法的主体是实实在在存在的社会实体。社会实体主要是指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以理论活动为主的人以及阶级、阶层、民族、集团、国家等,以上主体承载了一个社会的生存和开展。而经济法主体同样作为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存在。与此同时,经济法主体作为社会中经济法律关系的承当者,在一国经济运行中履行其自有的法律权利并承当起社会义务。因此,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实体的一局部。经济法在一国法律体系当中占据重要位置,经济法的主体也是所有法律主体当中的主要构成。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得以建立的根底,在整个经济法律关系当中,它既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是法律权利享有者,最后还承当了相

2、应的经济义务。所以,经济法毋庸置疑的是一种社会实体。经济法的主体特指了一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标准经济秩序,厘清经济关系,确保经济开展合理有序至关重要,经济法作为参与者直接对经济的多个方面进展标准和调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但凡参加经济活动并自行承当法律后果的社会实体都可以被纳入到经济法主体的组织框架以内。二、对现有经济法主体学说的讨论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相关制度规定赋予了自然人和自然人所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可以参与调节社会经济或者被调节的权利的义务。由此得出经济法主体是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承当相应法律义务,履行相应法律权利的当事人。一个主体唯有进入到宏观调控或者市场规制等相关经济关系

3、里,并受到规制才可以被称作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制度确实立离不开所在国家的社会性质,是相适应于一国社会经济环境的。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赋予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经济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拥有其特定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并有学者按西方经济学的组织构架将经济法主体分为了微观经济法主体和宏观经济法主体,这样分类有其道理但过于牵强。王全兴教授提出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组织框架理论中,市场又被详细细分为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单飞跃那么以经济、社会自治和经济权利划分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可以表达为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类。学说本身是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的,不存在完美抑或相对完美的学说可以一直被沿用。所以

4、,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就当前经济法律环境而言,仍然采用二元论的方法将经济法的主体分为经济调节主体和被调节主体,还是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都显得过于简单、对立,从而无法满足如今迅速开展以及日益改革的社会制度体制的需要。众所周知,西方经济学的根源在于人类无限欲望和需求与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性,在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导和以政府为主导的两种不同方式。单以市场运行机制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高效但低利用率的,政府干预那么正好相反,正是由于两种资源配置方式不可防止的有限性,以公司企业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团体作为第三种有别于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调节机制的资源配置手段出如今现代社会中并

5、单独作为一种调节机制存在。社会经济团体在资源配置方面不仅是一定程度上应对了市场失灵;,而且弥补了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的短板。可以看到,以往的二元论学说无法解决三种调节机制互相作用下哪一种才是对社会经济活动进展调节的调节主体和克制市场失灵;的主要力量。假如这个问题不可以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关于如何克制双重失灵和社会经济活动调节方面的理论就无从谈起,这也必将削弱经济法独立的立论根底。而其他的一些理论学说甚至无法解决自身所存在的逻辑问题。政府为代表的行政力量只是上层建筑的一局部,并不能涵盖到所有的经济调节主体,同样起到调节作用的还有司法公检等权利机关。在劳动法成为独立部门法的法律制度下,劳动者也不能作为

6、经济主体被包括在调节主体中。此外,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者同时也是投资者,没有重复列出分开考量的必要。在我国,有一局部法律专家学者提出的非公共性的经济鉴证性中间层主体、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中,商业银行等非公共性的市场中介性中间层主体在实际经济消费活动中是以普通投资者身份出现的,并不属于与经济调节主体、被调节主体并列的社会中间层主体范畴。割裂式的以市场、社会和国家分类,将市场主体中不同的经济功能的承当者分为消费者与消费者两大局部,但详细而言,诸如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这些既不属于消费者也不属于消费者,这样的分类法也就不能涵盖所有的被调节主体。以此类推,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或者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分类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欠缺。同时,经济法中的社会共同体假如仅限于同业公会之类的社会团体,也是不够严谨的。三、结语综合上述分析,明确了政府机构并不能代表整个经济调节的主体,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又带着鲜明的行政法色彩。我们还发现,传统的这两种分类不能将经济法主体地位赋予社会中间层主体,而过于简单的消费者和消费者的分类方式同样无法囊括实际经济活动中的全部市场主体。最后得出,以往所使用的这种分类方式欠缺科学的严谨性以及逻辑的周密性。 刘育含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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