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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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一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二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 三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依据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制定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名称 特 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

2、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 燃 液 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丙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第四条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沉浸200mm后可逐步提升流速。如采纳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用其他防静电措施。 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液管 缓和器管 直径mm 流量m3/h 流速m/s 直径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五条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四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 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五关

4、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确保可靠接地。 第六条可燃液体调合 一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二丙A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 第七条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 一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静置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罐容积m3 10 1050不含 505000不含 5000 静置时间min 108 1 1 1 2 1012108 2 3 2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5、120 240 二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 三检尺、测温、采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四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测温、采样,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五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尽量采纳自动测量和采样设备。 六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采样时,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一装车鹤管应尽量采纳密闭装车设施。 二铁路罐槽车沉浸装车速度应满足VD0.8,其中 V 液体流速,m/s;D 鹤管内径,m。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其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三鹤

6、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汽车罐槽装卸规定 一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二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2min以上的静置时间,才干依次进行提升鹤管、拆掉接地线等作业。 三汽车罐车沉浸装车速度应满足VD0.5,其中 V 液体流速,m/s;D 鹤管内径,m。 第十条小型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规定 一严禁使用非导静电材料的容器在作业现场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三金属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前,容器、漏斗和管嘴应接地。 四容器灌注甲乙类可燃液体,宜采纳导静电胶管。 第十一条在泵房门外、储罐上罐扶梯入口处、装卸作

7、业区内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 码头上下船出入口处等可燃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第十二条防止人体带静电危害的着装规定 一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外,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二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三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静电胶靴。 第十三条清洗盛装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规定 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二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MPa。 三严禁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四应使用所采样品的同类液体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和剩余的样品严禁倒回

8、罐内。 五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六严禁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纳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四条防静电接地的范围 在可燃液体生产加工、储运等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用静电接地措施。 第十五条防静电接地的电阻值要求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他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他用途的接地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要求 一不受外力伤害。 二便于检查修理。 三便于与接地干线相

9、连。 四无妨碍操作。 五尽量避开容易积聚可燃混合物以及容易锈蚀的地点。 第十七条专用金属接地板的设置要求 一金属接地板可焊或紧固在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或支座上。 二金属接地板的材质应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材质相同。 三金属接地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10mm,最小有效长度对小型设备宜为60mm, 大型设备宜为110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 第十八条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一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能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二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在每个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

10、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1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三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板上,但不能与独立避雷针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四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依据必须要设置接地体。 五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材质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当选用镀锌钢材时,其规格如下: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镀锌钢材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外 扁钢 254 404 404 圆钢 12 14 14 角钢 50505 钢管 DN50 第十九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一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二接地支线:固定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8mm的镀锌圆钢、截面不

11、小于12mm4mm的镀锌扁钢或截面不小于16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6mm2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软电缆,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 三固定设备的跨接线应选用6mm2的铜芯软绞线或软铜编织线。 第二十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合计以下状况: 一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时,可不另做防静电接地体。 二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四周。 三储存甲乙类可燃液

12、体的浮顶储罐,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纳横截面不小于25 mm2的软铜绞线且不应少于两处。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立方米的钢制浮顶储罐,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纳横截面不小于50 mm2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两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四储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并在采样操作台上操作口两侧1.5米以外各设1处接地端板,供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及人体接地用。 五储罐内壁采纳防静电涂料时,涂层的表面电阻率应为1081011。 第二十一条对可燃液体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一装置区内管道可通过与其相连的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 二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三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叉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100m接地1次。 四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也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五型钢管架可作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 六跨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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