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地制度及其借鉴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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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日本农地制度及其借鉴意义Japans farming land institution and its reference meaning殷 杰 1 卢 晓2(1,苏州大学商学院 215021;2,苏州大学商学院 215021)Yin Jie Lu Xiao (School of Business, SooChow University, Jiangsu,215021)摘要:文章从日本农地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入手,通过对农地法、农振法、农促法、土地改良法的解读,展现了日本农地制度的现状。在谈及日本农地制度的借鉴意义时强调制度习得与技术模仿的差异,关键是要从

2、理念及政策原则层面开始包含农地制度在内的农业制度体系的改革。关键词:制度习得 农地制度 农业振兴地域Abstract: This paper commences with main component of Japans farming land institution, unscrambles , , , , exhibits actuality of Japans farming land institution. When remarking reference meaning of Japans farming land institution , this paper emphasi

3、zes differences between institution learning and technology imitation and thinks that key point is reform of agriculture institution system incorporating farming land institution started from the concept and policy principle level.Key words: Institution learning, Farming land institution , Agricultu

4、re bracing areas作者简介及联系方式:殷 杰:(1980),男,江苏南通人,现为江苏省苏州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经济与区域经济;通信地址:江苏省苏州大学东区310信箱 (215021) 联系方式:0512-65221744;13814889884; E-mail:卢 晓:(1982),女,江苏吴江人,现为江苏省苏州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城市经济;通信地址:江苏省苏州大学东区305信箱(215021)联系方式: 0512-67264532 13584836532;E-mail:日本农地制度及其借鉴意义摘要:本文从日本农地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入手,通过

5、对农地法、农振法、农促法、土地改良法的解读,展现了日本农地制度的现状。在谈及日本农地制度的借鉴意义时强调制度习得与技术模仿的差异,关键是要从理念及政策原则层面开始包含农地制度在内的农业制度体系的改革。关键词:制度习得 农地制度 农业振兴地域Abstract: This paper commences with main component of Japans farming land institution, unscrambles , , , , exhibits actuality of Japans farming land institution. When remarking ref

6、erence meaning of Japans farming land institution , this paper emphasizes differences between institution learning and technology imitation and thinks that key point is reform of agriculture institution system incorporating farming land institution started from the concept and policy principle level

7、.Key words: Institution learning, Farming land institution , Agriculture bracing areas一、引言学界对于三农问题的讨论已经日渐深入,制度层面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应该说这是一件好事,但如何使讨论特别是对制度的讨论不流于空洞,就需要一个合适的参照系。已故著名经济学家杨小凯就说过:不要老是喊制度创新,派几个愿意办实事的人到国外考察一下,拣好的模仿就行了。这只能理解为杨对现实讨论日益务虚的担忧,否则他断不会忽略自己反复强调的制度习得比技术模仿难得多的著名论断。笔者认为要使制度层面讨论不泛化,要做好两件事,一是要找好参照系

8、,吃透它;二是要充分了解自身状况。笔者认为日本的自然禀赋、文化背景及工业化过程中农业发展面临过的问题与中国的实际最为接近,也就是说日本较为完善的农业制度体系是一个不错的参照系。本文就拟以介绍农地制度的核心农地制度入手,对日本农业制度安排进行一些考察,为中国政策制定的参照系的选取提供一些支持证据。二、日本农业资源禀赋及生产力状况 钟笑寒(2001)在对日本农业问题进行考察后,给出的描述证明了日本农业的成功:规模适度扩大的农户,适度精简和有可能企业化的农协,加上日本发达的物流基础设施,以及开始成长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构成了日本农业适度改进效率的技术和制度基础。下表给出日本的基本情况。土地利用(

9、1998年/前公顷)农业人口(1999年/千人)产量水平(2000年/每公顷千克计产量)总面积土地面积可耕地总人口农业人口小麦稻谷大麦3778037652453512650553713529.46527.83942.3我们看到日本面临着可耕地只占总面积12的硬约束,其主要对策按照速水和拉坦(1985)的描述是进行适用技术创新引导下的制度创新。日本技术选择主要适化肥、良种和水利(林毅夫,1994)。应该看到这样的技术创新在中国农业发展中已经得到了较好的模仿,但制度的习得无疑更困难,而中国的农业制度创新的滞后已经开始制约技术层面的新进展,可以说农业制度创新是当代中国农业发展的当务之急。除了前文提及

10、的自然资源的中日的相似,中日两国还同属东亚儒家文化圈,历史上农耕文化发达,而现代化过程中两国政府的行为和作用也存在着极大的相似之处,这有力的支持了“日本农业相关制度体系是我们考虑问题的有效参照系”这样的论断。三、日本农地制度土地是财富之母,她的重要性在农业制度体系中的体现就是农地制度居于整个农业相关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农业作为与土地关系最为密切的产业,农地制度的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可以说理解日本农地制度是吃透整个日本农业制度体系的关键,并且在中国的实践中,农地制度、土地制度的讨论正在急剧升温,一个合适的参照系更是凸现其重要性。下面笔者将择要介绍日本农地制度。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农地有其严格的定义

11、,即“以供耕作为目的的土地”。农地制度就是以此为核心展开的,包括农地权利,及其交易、实现形式和生产组织等。这也决定了日本农地制度不仅仅包含农地法,它包含整个农业法律体系中与农地有关的各法。日本现今的农地制度溯源于1898年的耕地整理法,制度雏形形成于“二战”时期的农地立法,在战后以农地改革为契机,经数次具有转折点意义的重要立法后,农地制度得以完善,形成了以农地法、关于农业振兴地域的法律即农振法、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即农促法、土地改良法四部法律为主体,其他相关法律为补充的制度体系(贺达水,2004)。关谷俊作(2002)以其农地制度的直接制订者和研究者的双重身份,完成其日本农地制度领域的杰出论

12、著日本的农地制度,本文将利用其框架对日本农地制度进行介绍。农振法是日本农业振兴地域制度的集结,而该法的产生则来源于这样一种普遍的担心,即伴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可能会出现“无秩序的农地荒废和过度的土地投机,以及伴随这一土地投机而来的地价的暴涨”。正是出于这种担心,对这些现象进行诱导或控制的适当土地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农振法的主要内容是,指定农业振兴地域,并制定对该地域实施的综合建设计划。成为农业振兴区域一般要满足若干条件,如能满足农地规模经营要求,能提高农业生产力及实现农业经营现代化等。与农振法几乎同时产生的城市计划法在理念上是一致的,即有计划的进行土地利用,但在实践操作中,城市区域与农村区

13、域的差异必然导致两法的一定意义上的对抗性,在这种情况下,政策指导原则发挥了作用,“城市化区域不能包含在农业振兴区域内,而在城市化调整区域内则可以指定农业振兴地域”。这样的倾斜确保了农用地免受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过度侵蚀,19852000年近15年间,日本农用地区域面积减少了近七分之一,但农业振兴地域的面积几乎没有变化。农振法是一定意义上的农地管制制度,体现了“用途主义”的理念,而农地法则是为了实现农地权利转移管制和转用管制。日本农地管制历史悠久,现行农地法已历经6次修改,为适应于现实的发展而渐次放松。日本农地权利转移需要农业委员会的审批,而审批的要求则主要在于为了确保自身从事农业的人取得权利,

14、并有效地利用农地。农地转用为非农地也需要审批,其一般符合三大基准,首先是实现转用目的的确定性,对那些不能确定其的确全部用于所申请用途的农地不予审批。这样就确保了农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农地的休耕及以资产保有为目的或投机为目的而取得农地的行为。其次是防止对周边农地的负影响,如果转用会产生较强的负的外部性则不予审批。最后是为了设置临时性设备及其他为了临时之需而进行的农地转用而进行的农地转用方面的审批基准。临时利用农地,而后却无法保证其农地耕作目的的,规定不予审批。农地法是从管制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使历经修改也无法直接改变这样的问题,法律条文为了管制而管制,但显然农地管制只是为了农业经营基础的保有,如何实现最终的农业发展目的,仅仅禁止性立法是不够的。1993年农促法在先驱性法规增进农用地利用法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其涵盖了推进农地流转、增进农地利用的一切手法,使农地资源尽可能向核心农户(认证农业人)集中,并把这些手法组合成有系统的强化农业经营基础的手段。其目的被简明地表述为:“为了有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的稳定,培育有效稳定的农业经营,确定使这些农业经营承担相当部分的农业生产的农业结构。”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主要有下列工作构成:综合地推进农业生产基本设施的建设和开发;为了促进农业经营的现代化而引进机械设备;进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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