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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各级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和其他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司所有经济业务事项都由各级财务部门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 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第四条 公司实行统一管理、逐级授权、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总公司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财务负责人在董事会和总裁
2、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公司财务部是全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主管部门,在总裁室领导下,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费用控制、税务管理、专项业务管理、有价单证管理、财务系统管理等工作,指导和检查各级机构财务工作,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省公司设置财务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本级机构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和指导下属机构财务会计工作,执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并制定适合本机构的具体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总公司对省公司实行委派财务负责人制度,委派财务负责人是省公司财务
3、部负责人。省公司财务部 根据实际情况对下级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或派驻财务人员。 第九条 总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公司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体系,指导和监督各级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 (3)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拟定经营绩效考核方案、经营预算财务管控方案,考核、分析经营指标达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4)负责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包括制定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等成本费用的管控制度,监控制度的落实情况。 (5)会同人事行政部进行财
4、务人员管理,包括财务人员招聘、考核、晋升、技术职称等级认定等工作。 (6)负责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做好资金计划,确保支付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7)负责公司税务管理,指导各级机构做好税务与发票管理、税务登记、税收申报与缴纳等工作,履行纳税义务,防范税务风险。 (8)持续优化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提高财务系统自动化水平及财务数据精细化程度,满足外部监管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 (9)统筹管理公司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各项统计信息。 (10)负责组织实施单证管理工作。 (11)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等决策事务。 (1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
5、责。 (13)董事会和总裁室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省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总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合省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实施细则。 (2)负责本级及指导和检查下辖机构的财务人员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单证管理、专项业务管理、税务管理、成本费用控制等工作。 (3)做好经营分析,参与经营决策,发挥支持经营和决策参谋的作用。 (4)负责对本部及下属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及经营绩效进行分析和考核。 (5)做好与相关外部监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协调好与省公司总经理室及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
6、责。 (7)总公司财务部及省公司总经理室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财务人员管理第十一条 财务委派制管理 (1)总公司对省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委派制。省公司对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属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财务委派制,对实行集中核算的下属机构派驻财务人员。 (2)总公司委派的省公司财务的录用、任免、定薪、调薪、考核、调配、交流、离司的审批权限在总公司。省公司协助总公司对财务委派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3)总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及财务班子成员实行年终述职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轮换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岗位设置 (1)财务岗位设置应遵循因事设岗、科学高效、动态管理、职责明确、不相容岗
7、位分离的原则。财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2)各级机构财务人员的录用、任免等按相应管理权限向总公司财务部报批或报备,总公司财务部保留最终否决权。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财经纪律,品行端正,尽职尽责,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持续改进工作绩效,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达成。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认定和聘任制度,完善财务人员职业规划。 第十五条 公司对财务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是确定财务人员任免、晋升、调薪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实物及资料。未办妥交接手
8、续的,不得办理转岗、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四章 财务内控体系建设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实施由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工作流程构成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体系,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财务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制度与流程规定。针对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及具体业务财务操作处理,要结合风险因素和监管要求,完善具体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有效。 第十九条 财务内控体系应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加以完善。 第五章
9、税务管理第二十条 各级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及时学习税收法规政策,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变更、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缴纳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机构营业税应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税款,及时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和分配。分期预缴时,由总公司和各省公司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各机构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印花税应根据应税凭证的种类分别确定计税依据、税率和纳税方法。对保险合同按合同所载保费收入汇缴纳税,对各种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
10、按定额税率一次贴足印花,并加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符合当地减免规定的,各级机构应积极争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根据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各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同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二十七条 各机构对支付员工的各项工薪所得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支付个人代理人的劳务所得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必须按劳务所得全额代扣代缴营业税,同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各机构对国家或当地有税收减免、优惠、退税、返还、奖励等政策的,应积极争取。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