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概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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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主要知识点:电子商务概念和主要类型,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功能等同原则,电 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涉及范围,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电子商务法的框架体系,国内外 电子商务立现状。第一节电子商务概述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 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二、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一)按照交易对象分类1、B2B2、B2C3、B2G4、C2C(二)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1、间接电子商务2、直接电子商务。(三)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1、EDI 商务2

2、、互联网商务3、intranet (内联网)商务。三、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3、电子合同问题4、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5、网上电子支付问题6、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7、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8、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网上税收问题10、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点(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 的总称。(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

3、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 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利于实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三)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形式规范2、技术规范3、开放规范4、多重手段规范二、电子商务法的原则1、中立原则(重要)2、自治原则3、安全原则4、功能等同原则(重要)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 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讲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 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

4、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 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三、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1、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有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的实体社会之间。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8、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五、电子商务立法概况1、德国1997 年信息服务与

5、通讯服务法即多媒体法 意义:世界上第一部对网络应用与行为规范提出法律架构的成文法规 该法的目的在于:在联邦立法权限内创设一个可信赖的秩序空间,同时也将新的信息与通讯技术融入 日常交易与商业往来中2、美国犹他州于 1995 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 的法律文件。3、国际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 主要包括: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电子签名统 一规则等。4、亚洲(1)马来西亚电子签名法(1997 年)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2)日本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2001.4 生

6、效(3)中国最早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是1999年修改后的合同法,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的 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 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 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六、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内容:a.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 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b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 规定;c.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d.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

7、律规范主要知识点: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设立的相关规范,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 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注册域名相关规范、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以及工商局备案问题,电子商务经 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互联网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与服务质量责任。第一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设立规范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类型(一)企业型(二)网上银行(三)网上商店和网上购物、拍卖等(四)网络服务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1、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A、是依法成立的公司B、有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C、有为用户提供长期的服务的信誉和能力D、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2、经营性互

8、联网接入国际联网许可A、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B、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3、经营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业务许可A、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B、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C、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4、注册域名相关规范注册域名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4)域

9、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公出于注册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或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程序和约束5、工商局备案问题第二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1、独立运营的权利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3、违约求偿权4、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1、合法经营义务2、身份明示义务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a. 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b. 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c. 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5、

10、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分类 (从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分类)(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 网络服务器的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接受者)发布信息,充当主动传输内容的角色; 主要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 是经营者以外的人通过某个服务器发布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者充当被动传输信息的角色; 不仅承担独立责任,还可能与ICP或侵权责任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与服务质量责任(三)电子商务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责任问题a. 虚假广告b. 声誉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法主要知识点: 合同与电

11、子合同的概念、特点与主要类型,格式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我国法律对数据电文 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方面的规定、对数据电文真实性的审查的相关规定和文件保存方面的要求,行 为能力与电子代理的概念,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有效要件,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 及其区别,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的判定,电子格式合同的生效与履 行问题,电子格式合同的特殊性表现。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特点a.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

12、约束力。b.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c.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d.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也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合同可以采用电子手段缔结。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电子合同的概念1、广义概念:(P33)包含电报、电传、传真2、狭义概念:(P33)主要包括

13、EDI、电子邮件、电子格式合同(三)电子合同的特点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进 行。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点。3、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不见面。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二、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1. 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2. 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3. 电子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做全面规定:a.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b. 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c. 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双方主要权利d. 合同争议的解释权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一、电子合同的缔

14、约人(一)缔约能力 P39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电子合同缔约能力的确定(三)电子代理人的缔约问题所谓电子代理,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由当事人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交易系统,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A公司是生产商,B公司是原料供应商,二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并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需要 原料时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向B公司订货,B公司收到订货信息后会直接发货。上述程序均由二 公司电脑自动进行,无需人力干预。 自动竞价系统。在网络证券买卖中,当事人向证券自动交易系统发出要约,由系统寻找相同报价的买方和卖方, 达成交易。此自动交易系统即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电子代理人。1、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代理人的信息发送责任也明确为由系统所有人承担发送责任,该 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发件人发送:”a. 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b. 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c. 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2、电子代理人的有效要件(1)电子代理人的主体要件电子代理人归属的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 有自己的名称b. 有必要的财产c有固定的经营场所d.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e. 依法成立f. 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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