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药监局医疗器械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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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药监局医疗器械科篇一:医疗器械监管知识问答2021-02-06山东省药监局网站 医疗器械监管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1-02-06 发布单位:医疗器械监管处 阅读次数:84 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部分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依据条例设定的原则和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总体思路与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保持一致,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高低为依据,确定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的具体要求。医疗器械注册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

2、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医疗器械备案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管理,是基于产品风险的考虑设置的行政监管手段。备案人向行政机关报送资料,行政机关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给备案人备案凭证,并公布备案信息。通过备案存档收集信息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对不合乎法规要求的,应责成企业及时纠正或采取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2、医疗器械备案和注册需分别向哪些部门申请?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3、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澳门、.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3、申请医疗器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需提交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生产制造信息、证明性文件、符合性声明等资料。

4、 4、申请医疗器械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医疗器械注册需提交申请表、证明性文件、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综述资料、研究资料、生产制造信息、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注册检验报告、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符合性声明等资料。 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需提交申请表、证明性文件、综述资料、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生产及自检记录、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符合性声明等资料。 5、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哪些规定?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

5、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临床试验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决定是否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过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6、6、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的时限要求?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

7、时限内。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 7、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是什么?如何编写?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应采用规范、通用的术语。如涉及特殊的术语,需提供明确定义。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检验方法各项内容的编号原则上应和性能指标

8、各项内容的编号相对应。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中国药典,应保证其有效性,并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号以及中国药典的版本号。 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 8、什么是医疗器械说明书?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9、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规章有关要求。 10、

9、医疗器械说明书包括的主要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3)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4)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6)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分、适用范围; (7)禁忌症、注意事项

10、、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8)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9)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10)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11)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等; (12)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13)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 (14)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对于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二条,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重复使用的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

11、他限制。 11、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一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1)产品使用的对象; (2)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3)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4)必要的监测、评估、控制手段; (5)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6)产品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一起安装或者联合

12、使用时,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7)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 (8)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分中含有的可能引起副作用的成分或者辅料; (9)医疗器械废弃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10)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12、医疗器械标签包括的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

13、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4)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5)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6)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7)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8)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9)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10)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1)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

14、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13、说明书和标签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3)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4)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15、; (5)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6)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7)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分 1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办法作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在修订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遵循条例风险管理和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突出管理的科学性;二是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综合考虑当前医疗器械监管基础,体现可操作性;三是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的市场成熟度和.诚信体系情况,注重调动和发挥企业的主体责任,构建以企业为主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体现管理的引导性。 15、生产办法的修订体现了哪些原则? 答:新修订的生产办法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风险管理的原则。对不同风险的生产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完善分类监管措施,突出对高风险产品生产行为的严格管理。二是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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