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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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规范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四章 会计电算化规范第五章 会计档案规范第六章 会计监督第七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基础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四条 各单

2、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集团所属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区域公司、专业化管理公司对所辖单位会计机构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权。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本单位所属各级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规范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进行独立的业务核算。第七条 设置会计机构的各单位,属正处级及以上编制的,应配置总会计师;属副处级及以下编制的应配置主任会计师;科级以下编制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设置

3、会计机构的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九条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分管负责人。第十条 会计人员任职条件:(一)配备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是本单位在册职工;二是应当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三是应当配备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任职条件: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政策业务水平条件,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4、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二)总会计师任职条件: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财会专业技术干部;如果煤炭年产量在200万吨以上、总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矿井和总资产在30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亿元以上的其他控股非对外合资子公司、分公司,总会计师的任职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其他单位需具备会计师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第十一条 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一)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确定,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等。(二

5、)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工作。(三)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四) 会计机构和各会计岗位人员要明确各工作岗位职责。第十二条 任用会计人员要采用回避制度。(一)对委派的总会计师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所派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另派其它单位。(二)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6、关系以及配偶亲关系。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工作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用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用明确责任。(一)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未了的会计事项。(二)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三) 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

7、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被查。(四)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五) 移交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委托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六)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规定办理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

8、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七)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和移交日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八)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总会计师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程序由集团公司实行统一任命,属于委派制的总会计师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9、;根据计划和需要,同时负责其他各类会计培训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一) 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要求。(二) 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等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三)对于工作态度有问题,不及时保质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信息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各单位应严加考核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集团公司财务部可建议免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四)不做违规违纪事项。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第十七条 会

10、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循的最基本规范。第十八条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二十条 建立财务机构的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统一的一级科目,并按照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下级科目。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

11、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期相一致。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格式和要求编制;对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的财务信息要按照财务部统一的格式和要求上报。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不得报虚假报表。会计报表要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

12、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第二十六条 会计机构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保管;“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由出纳人员专用;“转讫”戳由指定人使用。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会计凭证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一) 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是: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 原始凭证填制要内

13、容真实,记录完整、准确,文字、数字填写规范,填制及时,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三)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 凡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五)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六

14、) 本单位职工因公借款,应填写正式借款凭据,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职工报销冲帐或退回原借款时,要重新填写交款单冲销借款。 (七)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八)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九)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15、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由当事人将情况写清,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作原始凭证。(十)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部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八条 记账凭证是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的。(一) 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及金额、所付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二) 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会计人员应根据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内容,选择、确定记账凭证种类。(三)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四) 记账凭证填写摘要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对经济业务内容的概括应当准确。(五)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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