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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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法的概念(一)法的词义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 “法”的古体是。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蜩,所以触不直 者去之,从去。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 是通用的。古代的刑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 第二,“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第三, “蜩,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明法有“明断曲直 之意。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 通用。据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 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法”与“律 复合,作为“法律”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 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清末以来

2、,“法与“法律”是并 用的。在西文中,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 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法律分 别加以表达。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 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等。值得注意和思考的 是:第一,西文中的jus、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法, 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 义。第二,lex等词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 技术性强。第三,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 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 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也就 是“

3、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 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 的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 律以外的法律。但在使用时,如果没有特别注明,一般理解 为广义的法。(-)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唯物史观出发,从不同侧面和角度 对法的概念作了不少定义式的表述,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和基本特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 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 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 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

4、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 法律o 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 资产阶级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 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根据马克思主 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把 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 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 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二、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 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

5、 是事物的外部联系。“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 畴,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 法律现象。结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 法的本质归结为两方面: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 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 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 揭露了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 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但统治阶级的共同 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 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 础所集中

6、起来的一般意志。而且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 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 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2.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 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生 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 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 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 展的规律,必须深入到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 又决定着法的

7、本质。当然,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最终决定意义上说的。除了物质生活 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 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 响。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 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 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 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 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 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 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

8、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 体现在法律中;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 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三、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 的标志所在。我们一般把法的特征归纳为如下四个基本方面:1.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行为关系是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的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以人的行为为中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马克思说 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 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就是说法律是针对行为而 设立的,它首先调整人的行为。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规范是法的构成要素中的主要组 成部分,

9、逻辑结构严密,为人们的行为设定可为、应为和勿 为三种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概括性,不针对具体的人和 事,可以反复被适用。这一点使得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判决书)区别开来。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法律是国家专门 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 三种主要方式。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的规 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 礼仪等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解释是指有权的 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和 原则对法律所进行的阐释。3.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 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

10、式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 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 配;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 行来实现的,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权利义 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 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4. 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 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 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但是我们要全面认识法律的 强制力或强制性:第一,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到行为人身上;第 二,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 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并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 程序执行的;第三,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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