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镇地质灾害监测人工作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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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 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工作体系,充足发挥监测人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有效避免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经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并由我镇拟定的负责对该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记录和预警、预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由我镇指定人员,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建卡登记管理,原则上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1人。新增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上述原则及时补充。 第四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选拔,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我镇负责贯彻。监测人员

2、名单、工作职责应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村庄发布,同步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引。 第五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需具有如下条件:(一)居住在该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威胁村庄中的村组干部或村民。 (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可以在紧急状况下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三)有高度负责和热衷公益事业的精神。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可以适应地质灾害定期巡逻、监测和记录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重要职责: (一)对所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点监测,定期巡逻,做好记录,特别是在每年汛期(4月15日至10月30日)要对所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监测,不得浮现漏报、瞒报等状况

3、。 (二)定期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叙永镇国土资源所和镇人民政府报告监测、巡逻和记录状况。 (三)负责向受该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机关、学校、厂矿、村民发放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防灾工作明白卡及国土资源部门下发的其她有关宣传资料,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四)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浮现险情时,及时发出规定的报警信号,协助本地政府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第七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设立,要本着大稳定、小调节的原则,保持相对固定。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可持续使用;对不适应工作规定的,要及时进行调节更换。 第八条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我镇人民政府必须将该年度所贯彻的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名单报县国土资源局,

4、并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我镇加强对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管理,签订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书,充足发挥监测人员的作用。国土所要将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到位状况、履职状况作为地质灾害巡逻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条国土所应采用集中和分散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一般每年至少组织培训三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常识; (三)地质灾害点的监测、记录措施;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措施; (五)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5、有关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关规定、政策精神。 第十二条 在拟定监测人员时,应同步以书面形式明确监测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国土所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业务指引,协助指引监测人员建立有效的监测措施,规范监测记录,熟悉掌握报警信号、群众撤离路线、避险地点,保证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根据国务院有关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予以合适经费补贴,每年根据地质灾害变化状况,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平常考核和监管,并将本年度的考核成果以书面形式报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本措施由叙永镇人民政府

6、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叙永镇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考核措施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工作体系,充足发挥监测人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有效避免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加强地质灾害点监测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措施。 、我镇地灾点监测人员必须每月月底前向国土所上报一次监测记录,由国土所进行审查,未上报记录的进行通报。三次未上报的取消监测人资格。 2、监测人员电话必须2小时保持畅通。如果上级监管部门及抽查中有不接电话或关机和因不在服务区不回电话的,有三次以上行为取消监测人资格。 、监测人员对镇人民政府和国土所安排工作不能及时完毕任务的,有三次以上行为者取消监测人资格。 4、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镇国土所组织召开会议不假不到的,达到三次的取消监测人资格。 5上述状况无特殊状况合计上三次取消监测人资格。 、在避险搬迁工作有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取消监测人资格。 7、对防灾工作不贯彻、不负责的取消监测人资格。 5月15日印发 (共印11份)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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