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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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人事争议议仲裁办办法(20003年8月1日浙江江省人民民政府令令第159号公布布)第一章总则则 第一条条为公公正及时时处理人人事争议议,促进进人才流流动和开开发,根根据国家家有关人人事管理理规定,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条条本办办法所称称的人事事争议,是是指事业业单位、社社会团体体等单位位与专业业技术人人员、管管理人员员、其他他相关人人员之间间发生的的工作就就业权益益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未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

2、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拒绝聘用相关人员而与之发生的争议;(四)依依法可以以仲裁的的其他人人事争议议。 国家公公务员申申诉、控控告案件件和劳动动争议案案件的处处理适用用国家和和本省有有关规定定,不适适用本办办法。 第四条条人事事争议仲仲裁坚持持及时、公公正、合合理的原原则,尊尊重个人人择业自自主权和和单位用用人自主主权。 当事人人在人事事争议仲仲裁中地地位平等等。 第五条条人事事争议发发生后,当当事人应应当协商商解决或或接受主主管单位位的调解解。协商商、调解解不成的的,可以以申请仲仲裁,也也可以依依法向人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诉讼。 第二

3、章章仲裁裁机构 第六条条省、市市、县(市市、区)设设立人事事争议仲仲裁委员员会(以以下称仲仲裁委员员会)。仲仲裁委员员会由各各级人民民政府组组建。 仲裁委委员会设设主任1人,由由同级人人民政府府分管人人事工作作的负责责人或人人事行政政部门的的主要负负责人担担任;设设副主任任1至2人,委委员若干干人,聘聘请有关关部门、单单位的人人员及专专家担任任。仲裁裁委员会会的组成成人员应应当为单单数。 仲裁委委员会下下设办事事机构,负负责日常常具体工工作。办办事机构构设在政政府人事事行政部部门。 第七条条仲裁裁委员会会作出决决定时,实实行少数数服从多多数原则则。 第八条条仲裁裁委员会会聘请公公道正派派、从事

4、事法律或或人事等等相关工工作的资资深专业业人员担担任专职职仲裁员员或兼职职仲裁员员。 兼职仲仲裁员与与专职仲仲裁员在在执行仲仲裁职务务时享有有同等权权利。 第九条条仲裁裁委员会会受理人人事争议议案件,应应当组成成仲裁庭庭。仲裁裁庭由3名仲裁裁员组成成。案情情简单的的,仲裁裁委员会会主任可可以指定定1名仲裁裁员独任任仲裁。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十条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市、区)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 (一)市本级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 (二)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

5、议;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浙单位的人事争议。 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 (一)省属单位的人事争议; (二)跨市的人事争议; (三)中央驻浙单位的人事争议。 第十二条由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单位所在地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市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由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当事人协议选择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省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受理。 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当事人

6、协议选择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市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将受理决定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七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

7、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销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仲裁。 第十九条仲裁庭可以依法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十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应

8、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仲裁庭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应当自作出裁决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主要情况,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结果、理由,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等内容。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案;但案情复杂不能按时结案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

9、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第四章监督与执行第二十四四条当事人人不服仲仲裁裁决决的,可可以自收收到裁决决书之日日起15日内向向原仲裁裁委员会会申请重重新仲裁裁。 仲裁委委员会应应当自收收到申请请材料之之日起30日内作作出审查查决定。决决定不予予重新仲仲裁的,应应当书面面通知申申请人并并说明理理由。仲裁委员员会发现现仲裁裁裁决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应当当另行组组成仲裁裁庭,重重新仲裁裁: (一)仲仲裁庭的的组成或或者仲裁裁程序违违反规定定的; (二)与与裁决有有关的证证据虚假假,或当当事人隐隐瞒了足

10、足以影响响公正裁裁决的证证据的; (三)仲仲裁员在在仲裁活活动中有有受贿索索贿、营营私舞弊弊、枉法法裁决行行为的; (四)其其他足以以影响公公正裁决决的情形形。 第二十十五条仲裁裁委员会会对仲裁裁庭作出出的裁决决,发现现确有错错误,需需要重新新仲裁的的,应当当终止原原裁决的的执行,另另行组成成仲裁庭庭进行仲仲裁。 第二十十六条重新新仲裁的的案件,应应当由3名仲裁裁员组成成仲裁庭庭,并应应当自组组成仲裁裁庭之日日起30日内结结案。 第二十十七条当事事人应当当履行调调解书、裁裁决书规规定的义义务。一一方当事事人不履履行的,另另一方当当事人可可以向仲仲裁委员员会提出出申请,由由仲裁委委员会提提请同级

11、级人民政政府人事事行政部部门依法法督促执执行;对对属于人人民法院院强制执执行范围围的裁决决书,也也可以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强强制执行行。 第二十十八条人事事争议属属于人民民法院受受理范围围的,当当事人对对仲裁裁裁决或重重新仲裁裁裁决不不服,可可以自收收到裁决决书之日日起15日内,就就人事争争议的相相关事项项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讼。 第五章章法律律责任 第二十十九条争议议双方当当事人、争争议单位位方负责责人及其其他相关关人员在在仲裁过过程中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由由仲裁委委员会予予以批评评教育、责责令改正正,对有有关责任任人可以以建议所所在单位位或上级级机关给给予行政政处分;情节严严重的,依依照

12、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管理处罚罚条例的的有关规规定处罚罚;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 (一)干干扰仲裁裁活动,阻阻碍仲裁裁工作人人员执行行公务的的; (二)提提供虚假假情况,伪伪造或毁毁灭证据据,阻止止证人作作证或让让他人作作伪证的的; (三)对对仲裁工工作人员员、仲裁裁参加人人、证人人进行侮侮辱、诽诽谤、诬诬陷、报报复、人人身威胁胁或伤害害的。 第三十十条仲裁员员及其他他仲裁工工作人员员在仲裁裁活动中中营私舞舞弊、收收受贿赂赂、滥用用职权,侵侵犯当事事人合法法权益的的,由所所在单位位或上级级机关给给予行政政处分,是是仲裁员员的应当当解聘;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 第六章章附则则 第三十十一条人事事争议仲仲裁,按按照规定定收取仲仲裁费。仲仲裁费标标准参照照浙江江省行政政事业性性收费管管理条例例的规规定另行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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