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新生鞋厂维权案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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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番禺新生鞋厂维权案分析摘要:番禺新生鞋厂隶属于番禺新生饰物制品有限公司,2014年8月份鞋厂开始搬厂,但老板没有跟工人协商安置方案;而且多年不交社保、公积金,不安排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日休假,也不支付加班工资,高温津贴和安排相应的安全体检。员工几次交涉均无结果,行政部门之间也相互推诿,甚至阻挠工人维权。最终在各方支援下,新生鞋厂工人群体维权成功,为历时三个月的维权行动画上句号,那么在新生鞋厂的维权过程中,又体现了哪些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内容呢,我们来一一分析。一、 事件起因及经过番禺新生鞋厂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一直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工行为,而且职工月工资只有最低水平的1550元,加班费用更是时常

2、少给或者不给。在2014年8月下旬该公司一主管对员工说,“你们做再多的货,公司也决定只给发放番禺区最低工资。你们爱干就干,不干就自己辞职走人。”终于激发工人的维权意识,使新生鞋厂的工人开始走向维权之路。9月2日,工人们推选出7名工人代表,委托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工人培训部主任陈辉海为谈判顾问,并向公司递交了十项诉求,但公司并未回应。9月4日,资方召开员工大会。鞋厂老板称公司经营困难,从9月起,工资仅按最低标准发放,态度十分恶劣。9月9日,全体员工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向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发出了投诉信,并给广州市总工会送去请求书。有关部门不予理睬,员工维权受挫。9月25日,全体员

3、工前往区政府信访,区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愿意帮助工人约街道办和老板跟我们员工代表谈判。但资方无诚意,一心想逼走员工。区政府要求工人走仲裁。10月9日,资方单方面宣布停产。11月3日,警方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拘捕14名工人,事件进一步发酵。11月4日,全体工人来到广东省总工会,请求工会帮助救出工人代表、召集劳资双方谈判解决问题。工会没有答应给予工人任何实质性的帮助。11月28日,被捕员工被全体释放,并被选为代表参与谈判。12月3日,谈判结束,在工人进行一定让步之后,各方都接受了赔偿方案,并已将赔偿金支付到位。二、 违规行为分析1、 新生鞋厂方面宣布搬厂,不与工人协商安置方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支付补偿,否则则视为违法行为。新生鞋厂单方面宣布搬厂,并不与工人协商解决方案,意味着并未解除劳动合同,若后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应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赔偿。2、 公司不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境内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社会保险是

5、国家强制保险,所有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要参加。公司不能以工人自愿为借口不缴纳社会保险。该案例中新生鞋厂未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并补交之前所欠的保险费用。3、 用人单位不安排带薪年休假和法定节日休假。 劳动法第四章规定职工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力,具体包括:(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6、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列支的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该案例中新生鞋厂违反规定擅自让职工加班,并克扣或者吞没加班工资,按照规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于新生鞋厂不安排休假的行为,也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修改并按未休年休假工资给予报酬和加付赔偿金。4、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和安排相应的安全体检。 新生鞋厂的该行为触犯了工人的劳动保护权, 所谓的劳动保护

7、权是指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合格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 按照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保护权的内容方面,中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杈主要包括: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定期健康检查权、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和拒绝冒险作业的权利。 而劳动保护权落实到企业身上,就是要:(1)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劳动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2)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和劳动保护技术培训(3)建立和实施劳动保护管理制度(4)保护职工休息权的实现(5)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

8、的监督。该案例中新生鞋厂不仅没有为劳动者提供高温津贴和加班补助,也没有定期进行职工体检,违反了劳动法中对于劳动保护权的规定。工人有权利要求企业进行改正。5、 资方单方面宣布降低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公司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记载劳动报酬,并且不得随意更改,公司降低工资应该跟员工协商的,公司这样单方面擅自降低工资是违法的。出现这种情况时,职工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补发拖欠的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工资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并支付拖欠的工资。6、区政府强制要求工人走仲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9、五条规定: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例中,虽然协商和调解流程并不是必须要走的历程,但是维权职工一直希望通过以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尊重职工的决定,而不是强制要求走仲裁程序。7、 公司单方面宣布破产 公司宣布破产除了要满足破产条件以外,还要报经职工大会同意,单方面宣布破产不具有法律效益,而且因为宣布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具体赔偿标准是以每满

10、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三、 感想1、 关于劳动者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要想改变这种状况,除了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外,劳动者自身也应该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关键时刻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个人的力量在维权活动中是十分弱小和易被忽视的,应该团结各方面的力量。2、 关于企业 企业在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时,应该注意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依法进行生产活动,否则一旦发生工人维权活动,不仅会耽误生产,还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包括巨额的赔偿以及社会形象的修复。3、 关于政府部门劳动行政机构 政府中劳动行政机构的作用在于协调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生产活动平稳有序的进行,任何偏袒和推诿行为都是不道德的渎职行为,政府部分应该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避免类似行为的再发生。 会计1201班 左龙飞 12080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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