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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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整理 一、本次“营改增”涉及的行业及税率 、生活性服务业 % 2、建筑业 11,包括劳务公司,其中营收不到500万的企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3、房地产业 1% 、金融保险业 6%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预计时间 22X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实行增值税立法,此后将取消营业税这个税种;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细则出台估计202X年5月上旬,正式实施估计在2X年10月份;半年的过渡期。 三、建筑业“营改增”缴税方式 项目所在地就地预征(预征率很可能为2.5%),总分机构(总公司、分公司)汇总缴纳的缴税方式。这里的总、分机构特指法人公司总部、和其分公司。 四、增值

2、税的纳税时间 应税劳务完成、开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确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申报纳税。 五、税金的计算方法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收入销项税率-不含税外购成本进项税率 六、“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 建筑行业协会通过调研、测算,结果显示建筑业营改增平均增加税负为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3个百分点。 增值税的税负增加的原因发生的成本中,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如下情况: 、人工费的支出; 2、征地拆迁、青苗补偿; 3、地材等二三类材料; 4、融资利息支出; 5、工程保险支出; 6、甲供材料、设备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 7、抵扣率较低的物资; 8、集采物资; 9、内部调拨物资; 10

3、、代开发票; 11、水电气等能源消耗(工地临时水电); 1、延迟付款使得进项发票取得时间延后; 1、试点前的存量资产等。进项税额管理。 1、供应商的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如小规模纳税人、不提供发票的供应商在价格上与一般纳税人的比较,分别折让临界点为3.21%、199; 2、交易重构,如。清包和分包,选择清包;先借后买和融资租赁,选择融资租赁;购买和租赁,试点前选择租赁,度点后可购买等。 3、发票管控,选择专要发票,尽量后开发票,避免虚开发票; 七、财务指标的影响 、收入下降,规模缩水 “营改增”前收入为含税额(价税合计),“营改增”后收入为不含税额。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营业收入总额

4、会下降9.91%。 2、推高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其中资产中新购存货、固定资产分离进项税额,资产降低,导致资产负债率升高。 3、毛利率下降、挑战盈利能力 收入下降(分离11销项税额),成本下降(分离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受限税率),影响经营成果下降。 4、纳税义务可能提前,增大现金流压力 l应税劳务完成、开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确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l总包和分包结算时点不统一;l预留5%10%质量保证金;l汇总纳税的年度清算办法;l预计税负与纳税金额的现实差异; 八、经营模式的影响 1、自管模式 基本情况。施工方与中标方为同一方,以工程施工方名义直接向业主办理验工计价、收取工程款以及提

5、供工程发票。 影响:合同主体、经济业务主体一致;资金流、发票流、合同主体一致; 符合增值税链条抵扣,纳税主体不会发生变化,该模式受政策影响不大。 2、托管模式 基本情况。以母公司名义中标,并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授权子公司项目部代表母公司直接管理该项目,履行母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入、成本纳入子公司项目部报表的汇总范围。 影响: l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合同签订方和合同收款方不一致; l如果建筑业“营改增”后采取“项目部就地预缴、法人单价位汇总缴纳”的纳税模式,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l为了使增值税链条不中断,双方以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具体施

6、工的子公司 与母公司签分包合同,母子之间的分包行为不符合现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形成母公司肢解分包的风险。 l母公司存在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建议。将施工模式改为自管模式,自行中标,自行施工管理,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完善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一致,规避与现行建筑法规定不一致的经济行为。 、联合体中标模式 基本情况:合同的乙方为多方,甲方付款只对一个乙方,收到资金的乙方开具发甲方。影响:经济合同反映经济业务是联合体项目;业务流程反映经济业务是分包;经济合同与业务流程不一致; 建议。与业体积极协商,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向业主开具发票进

7、行结算。 4、挂靠模式 基本情况。施工企业(或个人)利用有资质的单位中标,中标方与施工方不是同一方,由中标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报表的主体为施工方。 影响: l总承包合同的主体、发票的开具主体是中标方;报表的主体是施工方;l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建议:将实际施工方作为内部项目经理管理,以自管模式进行管理 九、投标报价的影响 1、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什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税前造价不包含进项税额) 2、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

8、项税额。 3、对营改增之前的投标项目,一方面要求项目经理做出营改增后税负增加自行承担的承诺。另一方面,要求从现在开始到正式营改增前的投标过程中,应与甲方努力讲解营改增的问题,尽量取得甲方的理解,尽可能在投标文件以及正式合同中,明确约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结算办法,以期能弥补税负增加的因素。 十、验工计价的影响 1、超验,业主要求施工单位提报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验工。超验金额需提前交纳11%的增值税额,提前占用的资金,影响企业的资金流;超验开票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建议。积极与业主沟通,尽量避免提前确认工程量、超计价的情形。 2、欠验,业主由于资金短缺等问题,造成验工计价滞后。计价款支付滞后,可能会

9、影响材料款等的支付,进而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3、质保金,质保金的回收时间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缴纳,造成资金压力、资金流紧张的情况。 十一、物资设备的影响 1、甲供材模式,需要按含材料款的计价额缴纳销项税,而不能取得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增大了企业税负。 建议:企业在招投与合同签定前,就应制定实施对策,与业主沟通,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及业主意愿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l修改合同条款,将“甲供”改为“甲控”,由物资供应方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同时施工企业将该部分计入产值,取得17%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营改增”后增值税负将大大降低。 l如果与业主协商后,无法将“甲供”改为“甲控

10、”,则建议甲供物资采用台账的方式进行登记,不在验工计价中反映,不作为销项税额计税基数,降低税负,但产值同时降低。 2、集中采购模式,集团集中采购,各项目使用,各公司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配比,导致集团留抵税额不有及时抵扣,项目部提前缴纳增值税,造成资金压力。 建议。集团集中招投标,统谈价格,由供应商分别开票给各项目部。 3、设备过渡期注意 l延时购买通用设备l以租代买设备l取得设备的其他形式 十二、劳务管理 1、劳务分包模式的选择 采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 2、劳务费与机械费的区分 l重新选择出租方。营改增后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出租方,或个体工商户出租者,为进项税额的

11、抵扣做基础; l不同抵扣税率影响税负,劳务费跟机械费清晰明了地分开,分别享受11%或和1%的进项税抵扣。 3、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劳务分包应尽量采取清包模式(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难以取得进项抵扣的 二、三类材料、小型机具等)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票条(税率、发票内型、提供发票时间)。 4、对劳务队险工计价 按期对劳务队伍验工,并及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销项税额较大,进项税额低,给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很大的压力。 第二篇:福州建筑业营改增培训福建省“营改增”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研讨 会议 3月日至27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联合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中翰中国税务集团,在福州举办福建省“营改增”政

12、策解读与操作实务研讨会议。会议深入学习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性质、特点及计税方法,了解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及应对的具体措施,同时提出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信息化应对方案四流合一,最后提出了建筑业企业如何在营改增的“新常态“下突破重围。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秘书长,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会计电算化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阮智勇 阮智勇秘书长在会议中就增值税的常识及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的改变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所谓的增值税,是国家针对企业在产品加工生产、修理或提供劳务环节中新增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外税。一般纳税人本期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本期进项税,而:销项税=本期含税工程收入1.1111%,进项税=

13、外购物资或劳务(服务)时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增值税额。其次,阮秘书长建议企业要主动摸底测算和模拟运转,并且教建筑业企业如何进行测算和模拟运行。最后,阮秘书长也详细介绍了营改增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福建省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庄建顺 庄建顺处长在会议中详细地介绍了营改增将会给建筑业企业带来的四大方面的风险,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风险、取得进项抵扣凭证方面的风险、财务核算方面的风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风险,并且就这些风险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庄处长特别提到,防范税收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按规定办税。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福州公司合伙人陈仁 陈仁主任在会议中,主要针对战略管理、经营方

14、式和财务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营改增前后比较,并提出应对策略。营改增前后,建筑业企业的采购方式、营业收入、税负情况、总分包模式,以及财务的会计核算等都发生很大的变化,针对这些变化,陈仁主任一一给出应对策略。最后,陈仁主任还分享了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营改增”转型税务服务方案,通过企业自身的管理及合理的税收策划,帮忙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改变。 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中心总经理孙越东 孙越东总经理在会议首先提出了营改增将会给建筑业企业带来的法律刑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然后就法律刑事风险,提出了信息化的应对方案四流合一,即:合同流、物流、发票流、资金流的四流合一;就经营管理风险,提出了一一对应的各平台和模块的应对方案,即:业财一体化管理平台、统一信息平台、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价格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成本利润管理等。孙总最后提出,针对营改增问题,新中大将联合中翰税务集团,提供给企业政策咨询解读、企业税务管理咨询等一站式的服务。 最后,几位专家分别从自身操作和实践出发,与参会代表共同探讨“营改增”相关问题和企业的应对举措。通过本次研讨会的学习,参会代表们既认识到“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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