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48450678 上传时间:2023-07-11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9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级安全教育内容(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资料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 厂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2.介绍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岗位及危险因素; 3.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5.有关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二) 车间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 本车间的概况、生产性质、生产任务、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特点,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2.本车间的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3.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 班组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2.遵章守纪教育

2、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所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 4.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5.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其正确使用方法。 7.工作中常见的安全标志、安全色介绍。厂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 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一) 安全生产法规 1.安全生产法规概念: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1)确保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合法权益; (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3、 (3)提高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发展; (4)保持社会稳定。 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

4、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2)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层次: 第一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和法律; 第二层: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层: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层: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部门规章; 第五层: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地方规章; 第六层: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第七层:国际公约; 第八层:其他要求。 (3) 法律简单

5、分类: 1) 基础法:宪法。 2) 专项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交通法、矿山安全法等。 3) 一般法:刑法、民法、企业法、标准化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 (4) 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 摘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

6、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A.摘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7、、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B.安全生产法确定七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 C.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a.十项权利: 合同权:“第四十四

8、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知情权:“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培训权:“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9、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工会监督权:“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

10、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b.四项义务: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

11、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接受教育及培训:“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遵守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发现隐患、事故及险情及时报告与抢险:“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摘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

12、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13、,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

14、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摘录:第36条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改为四十小时)。 第38条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放射性、有毒有害、强度大的作业、女工等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交通、铁路、水运、航空的职工(春运)、综合工作计算工作日,全年与标准要差不多。 管理性人员、运输人员、采购人员、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要与标准相一致。 第41条 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非常规的情况下【灾害、抢修等】可不受此条规定限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43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