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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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录取通知书和本人准考证,按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 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 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 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 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

2、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 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持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和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凭证,按 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 合学院注册条件或未经学院批准而不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

3、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 注册。具体事宜依照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制度执行。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 处理。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 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考 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 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上机操作、课题论文、读书报告等,也可采用上 述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系(部)根据课程性质提出方案, 报教务处批准备

4、案。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成绩依据课程性质,既可 按百分制评定,也可按等级制评定,即:优秀(90100)、良好(8089)、 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第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按照以下规定评定:考试课期末考试 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含课内实验10%)。考查课测验成绩占50%,平时成 绩占50%(含课内实验10%)。平时成绩包括学生完成课内外作业、课堂提问、答 题、平时测验以及出勤情况等。第八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总评成绩按照以下规定评定:应会(实际操作) 占70%,应知(理论知识、实验报告、实习小结)占20%,纪律与出勤(工作态度 与表现)

5、占10%。第九条 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修读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 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学生每学期应 修学分数不少于20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天 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认证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自 评,师生民主评议,以综合素质量化积分的形式进行。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认证材 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部根据考勤、课内教 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或有生理缺陷不能正常跟班上体育 课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

6、并附学院指定医院的证明,经学院医务室和体育部审核、 教务处批准,可跟班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或上体育保健课,体育部视学生的 具体情况,调整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成绩合格记为60分或及格。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 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补考成绩合格记为60分或及格,重修成绩合格以实际考 核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课程考核,须事先向所在系提 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 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只能重修。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旷考 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直接重修。第

7、十四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禁考,允许参加学期补考;累计超过本 学期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禁考, 不允许参加学期补考;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学生的名单,由任课教师在考试前提 交系(部)备案。第十五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作弊,不允许 参加学期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 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 给予一次重修机会。具体处理办法依照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 分规定执行。第三章

8、 考勤与纪律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的各项活 动,学院对学生上课、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德育活动等实施考勤制 度。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旷课、迟到或早退,上课期间未 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随意走动或擅离教室。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 予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活动, 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要说明请假原因并 附相关证明,病假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学院医务室证明。请假3日以内 由辅导员批准,请假7日以内由辅导员审核报系党支部书记批准,请假15日以内 由学生

9、处处长批准,请假15日以上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的,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按照天津 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 完成学业。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和特长,有下列 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1. 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2.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检查证 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3.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

10、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4.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有关学生的同意,学院可 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 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2. 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3. 已转过专业的;4.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5. 毕业班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须填写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审批表 并附有关证明 (如因身体原因,必须有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转出和转入系考 核并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专业。第二十三条 学

11、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 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 为高学历层次的;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 应予退学的;5. 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6.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7.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8. 拟转入学院与转出学院在同一城市的;9. 跨学科门类的;10.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含保送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12、11.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至其他学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本 校和拟转入学院同意。跨省(市)转学者,由我院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教 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与拟转入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榷,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拟转入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 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二十六条 已批复转入我院学习者,须持转入、转出院长签章及转入、转 出学院所属省教育厅批准的转学备案表来我院报到,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相关系部、教务处及主管院长批复后入学。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

13、休学) 为标准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 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 过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休学:1. 学生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的;2. 学生一个学期内,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 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 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报到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天津电子信息

14、职业技术学院休学审批表并附 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核,学生处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应在批准休学 后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 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学院不承担其医疗费。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 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 学须填写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复学审批表,经所在系审核,学生处签 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下 一年级无原专业班级,则转入相近专业班级。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复查: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

15、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康 复,并由学院医务室审核合格;2. 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学院对其在休学期间是否 遵纪守法,及其相应的表现行为是否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等予以复查,符合要 求者准予复学。第六章 退 学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 经补考后课程不及格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者或者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2. 学生休学期满,未在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的;3.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

16、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1.退学学生须填写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退学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 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2.退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后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院批 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3.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已获助学金的, 停发未发的助学金。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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