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48444065 上传时间:2023-11-18 格式:DOC 页数:83 大小:3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83页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83页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83页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83页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8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8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案件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桂东县公安局经侦中队二、责任人桂东县公安局经侦中队实行中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中队长主持中队全面工作,并对中队工作负全面责任,中队其他民警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刑事案件办理的责任人为中队长、承办人。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3、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

2、定(公通字2005101号)。四、案件类别(一)虚报注册资本案;(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五)妨害清算案:(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七)虚假破产案;(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十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五、办理程序(一)受案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

3、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检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移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二)审查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三)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4、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四)侦查1、侦查工作方案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2、侦查措施(1)传唤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讯问犯罪嫌疑人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3)询问证人告知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

5、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4)勘验、检查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5)搜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6)扣押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7)鉴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8)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9)查询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6、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10)冻结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11)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12)调取证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3、强制措施(1)拘传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2)取保候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3)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监

7、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4)拘留拘留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5)逮捕提请批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五)侦查终结1、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2、破案(1)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随

8、案移交物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3)换押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4)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5)复议复核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六、监督检查(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和执行集体议案、涉案财物统一管理等制度;(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9、(四)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省委政法委的监督检查;(六)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符合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二)责任主体认定 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的规定执行。(三)追究形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具体规定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的规定执行:1、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10、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3、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4、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5、违反法定期限超期办案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款

11、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依法处理。7、上述责任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廉政风险点(一)立案阶段:1、承办人员从被控告、检举人处获得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是否立案的判断、评价;2、出于利益原因,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二)侦查阶段1、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2、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3、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对象违规采取取保候审。九、防范措施(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三)严肃办案工作纪

12、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桂东县公安局经侦中队二、责任人桂东县公安局经侦中队实行中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中队长主持中队全面工作,并对中队工作负全面责任,中队其他民警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办理的责任人为中队长、承办人。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3、公安机关

13、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四、案件类别(一)假冒注册商标案;(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四)假冒专利案;(五)侵犯商业秘密案。五、办理程序(一)受案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检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移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二)审查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

14、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三)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四)侦查1、侦查工作方案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2、侦查措施(1)传唤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

15、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讯问犯罪嫌疑人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3)询问证人告知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4)勘验、检查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5)搜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6)扣押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7)鉴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