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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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近代民法根商品经济秉承斯多葛哲学以来的理性传统历经近代人文和启蒙思想的启迪确立了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但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垄断加剧、社会动乱、各种不平等加剧保护弱势群体成为一大法律问题遂出现近代民法抽象人格向现代民法详细人格的转变。然而在作为“地位的民中不能用详细人格代替抽象人格抽象人格仍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随着保护弱者地位的法律的增多社会法逐渐形成由此形成了详细人格根基的土壤。这一方面显示了民法开展的现代化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法律从二元法律构造向三元法律构造的开展从而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精细化过程。在这一开展变化过程中人更加受到关心人的尊严更加受到尊重。关键字:法律人格抽象人格详细人格近代民法现

2、代民法社会法一从抽象人格到详细人格近代私法上的法律人格是指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它指的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人而是人在私法中的资格和地位。这种人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人格是对个人在和宗族关系中的地位在法律上的整体评价。在罗马法中这种地位是不平等的。权利才能制度最早出如今?奥地利民?中1.它是对人在私法中地位的描绘。在近代私法中个人思想和商品经济的开展法律人格也打破了不平等的羁绊因此近代民法上的人格或权利才能均是私法人特有的概念是对人的平等地位的抽象表述两者属同一范畴本质上是等值的2.因此本文也认为法律人格和权利才能是等值的并在此根底上讨问题。近代民法3打破了罗马时的奴隶和中世纪的农奴不能作

3、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禁锢赋予了所有自然存在的有血有肉的人私法主体的地位使他们均得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即享有法律人格因此法律人格不仅具有这种法律技术的意义而且还含有伦理性的意义-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法国民?第8条:“所有法国人均享有私权。?奥地利民?6条:“任何人生来就因理性而获得明确的天赋的权利故得作为法的人格而被对待。8条:“任何人都具有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权利之才能。?德国民?条:“人的权利才能始于出生终于亡。这些都是自然人在近代民事立法中的法律地位的表达即所有的自然人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不仅如此?德国民?还成认团体得享有法律人格成为私法主体。由此确立了私法的二元主体构造使法律人格的伦理性意

4、义减弱技术意义得到突出表现。所有这些都只是规定了自然人和团体的法律地位是极为概括和抽象地表达了私法主体并不具有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人的形象。至多我们可以在民法中看到所有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出租人和承租人、雇主和雇工、侵权人和受害人等的存在。这也答应被看作按权利义务类型把握住了人。然而所有者无是大企业主还是立即消费掉的物品的所有人都作为同样的所有人对待;卖主不是消费大量的大企业还是为了生活而卖掉继承到的巴掌大的一块儿土地的老婆婆都是同样的而且在契约中买方和卖方、出租人和承租人、雇主和雇工之间均作为对等的主体来对待并使民法试图保持这些权利义务的平衡。人在这些民法上的资格中被作为平等的主体对待两者

5、之间的经济实力、社会实力、情报搜集才能的差异却完全没有当成问题4.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民是不知道农场主、手工业者和工场主、企业家而只知道完完全全的法律主体只是“人。5这就是近代民法中的人的形象-抽象的、平等的、理性的人。人类进入二十世纪民法也从近代开展到了现代。二十世纪是一个极度动乱急剧变化各种矛盾冲突空前激化和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不稳定的世纪。垄断的加剧使中小企业面临破产的危险。技术的进步使工业社会进入开展的顶峰时也由此出现了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劳动者与企业主的对立、消费者与消费者的对立以及企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缺陷致损等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中的人们越来越来分化形成强势群体和弱

6、势的对立和冲突。而近代民法所确立的权利才能平等、所有权绝对、契约和过失责任等原那么以及各个民法领域都面临着以致促使人们思索民法在二十世纪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形成了近代民法的现代转型。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促使抽象人格向详细人格的转变。近代民法确立的抽象平等人格对一切民事主体作抽象对待于是在企业主与劳动者、消费者和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中造成了经济地位上的强者对经济上的弱者在本质上的支配反过来动摇了民法的根底6.所以成认详细人格即成认社会上、经济上的强者和弱者的存在抑制强者保护弱者。根据这些可以说已经从将人作为行动的立法者、平等的法律人格即权利才能者抽象地加以把握的时代转变为坦率地成认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及其

7、结果所产生的某种人享有富者的而另一种人遭受穷人、弱者的不根据社会的经济地位及职业差异把握更加详细的人对弱者加以保护的时代7.法国学者里佩尔在?职业民法?表了他的一句名言:“我们必须给法律上的抽象的人例如所有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为了进展证而驾空了的人例如甲、乙穿上西服和工作服看清他们所从事的职业终究是。8可见从抽象人格到详细人格的转变是伴随着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转变而出现的。但是在这一民法的转型中是否详细人格应完全取代抽象人格而据于民的原那么地位?也就是说抽象人格是否只属于近代民法而失去了它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面对从抽象人格到详细人格的现象法律该做如何标准?我们在考察民法的转型格的变迁过程中

8、不得不考虑这些问题。二抽象人格在民中的地位不可动摇尽在民法转型的今天抽象人格正在扮演着实际架空意思自治致使强者支配弱者的角色但法律人格抽象平等仍是民法不可动摇的根本原那么。我们不能在民中用详细人格代替抽象人格。抽象平等的人格是详细人格的根底。从上述详细人格的开展过程来看它是根抽象人格的。它只不过是实际经济地位的不同现代民法在维持民抽象人格的规定的同时又从抽象的法人格中分化出详细的法人格9.这些消费者、受雇者等详细人格只不过是抽象平等的人格在现代生活中实际扮演的不同角色而已。谁能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这一详细人格就否认民中“权利才能一律平等的原那么呢?对消费者的保护只能是在消费者和

9、消费者在民中法律地位平等的根底上进展。正如拉德布鲁赫结合社会法所言堪称当今新思维的“社会性法律观也与过去的“个人法律观一样必须从“人格平等的概念出发不能让雇主、雇工那样不同的类型将这个“平等概念消解掉。“雇佣者、被雇佣者、劳动者、雇主所表示的不过是法律上认为的平等人格所处的不同地位而已。10这种详细人格不同于古代法和中世纪的身份制中的不平等的人格那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性质的不平等的人格是建立在人对人的奴役、压迫之上的它没有本质平等也没有形式平等。而现代法中的详细人格是在抽象人格的形式平等根底上所追求的本质平等。抽象人格本身即是伦理性的必然是对人尊重的表现符合民法对人的关心。民法是民法顾名思义是民

10、之间的法律它以民自身为终极关心。抽象平等的人格正是民法人文关心的表现。在罗马古法中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只有家父才是法律主体具有法律人格而家子、奴隶等没有法律人格11.这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中世纪的封建法中人与人也是不平等的12因此也没有平等抽象的人格。法国大一举打破了18世纪以前的身份制社会公布了?宣言?声称人生来是平等的人人都有、平等、财产和对抗压迫的权利。从此人不再成为被别人奴役的对象有了称之为人的尊严。19世纪的西欧各国编篡运动把这一成果固定下来遂确立了近代民法中的抽象平等的人格。在法国大的背后也即在抽象人格确立的背后却有着源远流长的自然法背景浸透者人文的关心。这种自然法的思想源于古希

11、腊斯多葛学派该学派认为人格是有理性的实体的自然存在人要顺应自然按照理性生活。一切人不是奴隶也好野蛮人也好都是平等的13.斯多葛学派这种自然法观点对罗马法学家影响宏大尽在罗马民法中没有出现人格平等但古罗马法学家却自然法思想对人人平等的理想做了探究并在万民法中得到了表达14.进入中世纪后虽然罗马法受到摧残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并没有消失它开场与的学思想相结合折射出自己的生命之光15.资产阶级兴起之后这种自然法思想又被格老秀斯、洛克、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承受成为了资产阶级的思想武器。可见自然法思想是近代民法抽象人格确立的思想根底。它本身就是“伦理性的必然自然法原理所要求的。16这一点是几千年法

12、律文化开展的积淀是历史开展的必然结果是向在私法上也以合适于人的方式对待人的根底性第一步17.故详细人格确实立不能否认抽象人格的原那么地位它只能以此为根底。现代民法仍是抽象人格存在的土壤。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开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它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构造根底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那么进展修正、开展的结果18.现代民法尽在一些理念上与近代民法不同如现代民法追务本质正义而近代民法追求形式正义现代民法追求社会妥当性而近代民法追求法的安定性等但现代民法是私法的本质没有改变详细人格也只不过是对抽象人格的一种补充而已是在形式正义的根底上追务本质正义的表现。另外现代民法和近代民法一样

13、根植于商品经济之中尽存在着垄断与竞争阶段的差异。垄断阶段的商品经济也仍然受到价值规律的支配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并没有失去完全的作用。人们仍然在中追求着自己利益的化。尽“有形的手加强了对“无形的手的引导和控制但是在垄断阶段的商品经济中起根底性作用的还是。这反映在民法中抽象平等的法律主体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仍是可行的只是比起竞争阶段的商品经济中的法律主体情况稍许复杂了些需要对弱者加以特别的保护。凯恩斯经济学说施行的结果使资本世界在20世纪70、80年代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债台高垒经济不断爆发失业增加经济增长缓慢出现了滞胀的场面于是新古典经济学兴起人们又开场恢复了对的信心19.这也说明了只要实行商品经

14、济就离不开离不开竞争离不开“经济人的假设同样民法中离不开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经济立法应当表达“身份平等的精“身份平等就是真正的契约精20.所谓详细人格只能是对抽象人格负面影响的矫正措施正如干预只是纠正的缺陷一样。详细人格不具有普遍性缺乏以改变民中抽象人格的原那么。详细人格的形成如前所述主要是为保护经济实力弱的人而出现的如消费者、受雇者、承租人和中小企业等。尽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消费者、受雇者等弱势群体但在法学描绘中他们只是形成类概念与消费者、雇佣者等强势群体所形成的类进展对立。详细人格也只是存在这种经济实力差异的类主体之间。而在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等一般并不明显存在太大的

15、实力差异。在这些实力大致差不多的主体之间显然不能扶持一方而弱化另一方平等的抽象的法律人格仍是他们之间的最正确选择。另外在经济实力比照上一般来说消费者是强者消费者是弱者。但竞争中消费者一定会欺诈消费者吗?在中消费同种商品的消费者有多个他们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也不得不时常讨好消费者。“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当者消费者必须努力进步质量;为树立良好的信誉他们也尽量完善售后效劳协商解决发生的纠纷等。这些都表达了“顾客是的理念。因此详细人格只存在于经济实力强弱主体之间并且在强弱主体之间并不必然存在欺诈和被欺诈等情况这种详细人格并不具有普遍性。假设用详细人格代替抽象人格那么有用特殊代替一般之嫌。这显然不能在具有

16、私法中“地位的民中加以表现。在民中规定详细人格具有法律技术的不可性性。民法规定抽象人格是对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和团体在私法上地位的概括描绘具有涵盖功能表达在民法中那么是主体的权利才能平等也即都是私法主体除此之外抽象人格不会提供更多的信息。这种立法技术是法律自身不可防止的制定就是抽象所以法律作为一种构造体系必然以抽象性或拟制界限完成规定而不可能到达所谓“详细法律世界没有详细的东西没有完全现实的东西只有相对详细的东西和拟制的东西21.这里也涉及到法律主体的类概念技术命题。现实世界中的实体具有无限多样法律不可能去详细成认每一个实体然后赋予和该实体相符的详细人格法律只能采取类型化技术使立法者意定的那些相似的目的事物获得类的法律人格化这种类只能进展到立法和可操作的层面上因为类和种也有无限的层次问题22.在被成认的类事物之中与类事物和类事物之间尽现实中也存在着诸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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