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环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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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艰难的环境诉讼艰难的环境诉讼尽管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对与环境侵权相关的举证责任分 配、诉讼时效等早有规定,但环境诉讼在中国依旧困难重重“很多时候,我都想向谢勇以及其他敢于与污染企业打官司的污 染受害者致敬。只有越来越多的污染受害者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来维 权,我国的环境诉讼才能趋于完善。”谢勇的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 金梅告诉记者,作为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律师,她的另一 项工作就是接听来自全国各地的污染受害者们的咨询,为他们提供相 应的法律服务。“每天打电话来咨询的受害者很多,然而很多人都把 服务热线看作是一种举报方式,他们更多的是希望我们直接去与相关 部门接洽

2、,帮他们把问题解决掉。”“他们一方面害怕受到污染企业的报复,一方面不愿意承担动辄 四五年的累诉之艰。”谈到我国鲜少有受害者提起环境诉讼的现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京慰告诉记者,“环境污染诉讼太难 了,从搜集证据、起诉到审理,每一个环节都充满艰辛,并且胜诉判 决非常少,这些情况往往会让受害者们望而却步。”事实上,尽管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对与环境侵权相关的举证责 任分配、诉讼时效等早有规定,但环境诉讼在中国依旧困难重重。行政诉讼往往是“必经程序”在法庭提起诉讼,常常有一个问题深深困扰着污染受害者们,那 就是:如何证明污染企业有污染行为?3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判决了达尔问

3、自然 求知社研究员陈立雯起诉广州市环保局信息公开一案,认定广州市环 保局逾期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同时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去年六月,为了促进李坑垃圾焚烧厂的公众参与监督工作,广 州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李坑垃圾焚烧厂公众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小组成 立不久后,李坑垃圾焚烧厂就不断爆出垃圾焚烧不彻底,还有大量塑 料袋未烧尽,管道爆裂频发等问题。”陈立雯告诉记者,达尔问自然 求知社一直在做因垃圾处理不当引发的污染问题的相关调查,为了解 相关信息,他们向广州市环保局申请了广州李坑垃圾焚烧厂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的信息公开。由于广州市环保局始终没有给出满意的答复,陈立雯将其告上法 庭。据了解,广州市环

4、保局拒绝公开李坑垃圾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的理由之一是:他们手中没有环评报告全本。“作为李坑垃圾焚烧项目的直接监管者,在没有环保报告全本的 情况下,他们监测数据的参照物是什么?他们如何判断监测数据是否 合规?环评报告还有什么意义?”广州市环保局的拒绝理由让陈立 雯很难理解。她说,诉讼只是公众推动垃圾焚烧信息公开的无奈之举, 需要花费巨大的代价。她希望看到的是环保部门履行应有的责任,主 动公开公民申请的信息。“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需要由 污染受害者加以证明。但是受害者们只能看到浓密的黑烟,闻到刺鼻 的气体,他们不知道这其中究竟有什么污染物,法院也不会仅凭这些 表面现

5、象就判定被告企业有污染行为。”赵京慰告诉记者,污染受害 者普遍要依靠向环保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来证明被告企业存在排污行 为,但这些信息环保部门往往不会轻易公开。事实上,行政诉讼与环境诉讼之间早已形成了一种“不可说”的 是伴生关系。尽管陈立雯提起这一行政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提起某个 环境侵权诉讼,但从她的经历便可窥见污染受害者们在申请环境信息 公开时的艰辛。“几乎每一起环境诉讼都要附加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相 关部门公开相关信息。”在刘金梅看来,行政诉讼已然成了环境诉讼 的“必经”程序,一个案件至少会持续三到五年,这样“纠结”的诉 讼往往会让受害人心力交瘁。庭审就是一场“科学战”实践中,许多原本愿

6、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受害者 往往就是因为受不了这样的诉累而中途放弃。但他们却不知道,拿到 监测数据仅仅只是这场维权之战的开端而已,接下来的诉讼会更加艰难。“环保部门是公开了信息,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要公开到什么 程度,也没有规定由哪个主体对数据的准确程度负责核查,很多情况 下我们拿到的数据都不超标,但企业排放的污水的色度和废气的浓度 都很难让人信服这样的数据。”赵京慰告诉记者,我国目前没有对环 境污染实行资质管理,尽管许多社会组织也在从事类似的监测,但他 们的数据法院往往不会采信。在他看来,环境诉讼的又一困难即在于:即便从环保部门拿到了 相应的数据,有时也会派不上用场。“环境污染并

7、不单纯是一个法律 问题,它与科技息息相关,很多情况下,环保部门都做无法面面俱到, 受害者也很难证明究竟是哪一种污染物致其损害,这种污染物是否是 被告企业排放。”“一般而言,污染企业或是以自己是达标排污来辩解;或是以同 一污染区内还有其他企业,污染物并非自己排放来辩解,但好在我国 法律规定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企业有排污行为,且这 一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影响,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刘金梅告诉记 者,环境维权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环境维权将会更加艰辛。同时,环境污染还具有累积效应,许多因污染物带来的疾病要几 年、十几年、甚至是二十几年才会病发,还有许多污染物会与其他污 染物一起叠加给受

8、害者造成损失。实践中许多污染受害者都面临这样的困境,污染物对人体的影响 都会有一定的潜伏期,并且对每个人的影响都不相同,污染受害者一 般都不会直接将其所患疾病与污染企业直接画等号。“由于无法精确测量当时当地的污染物及其浓度,专家们只能依 据现有的数据进行推测,而这种推测的结论往往是一种或然性结论, 这样的或然性结论往往会把庭审引向科学争论。”刘金梅告诉记者, 环境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财产损害通常是指家禽、家畜、 树木等动植物的疾病死亡,这样的损害因果关系通常较好鉴定;但人 身损害却很难,诱发人体疾病的可能性非常多,双方往往都无法精确 地证明。很多情况下,环境诉讼都会演变为一场无休无止的

9、科学争论:双方都会有自己的专家证人,但双方都无法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况,无法 对当时、当地情景下的污染物浓度进行精确测量,双方的专家证人都 只能给出一个可能性的结论。调解往往是最佳选择事实上,正是由于污染受害者面临着方方面面的困难,环境诉讼 鲜有胜诉案例。据刘金梅介绍,在她代理的环境诉讼案件中,与人身损害相关的 案件几乎没有胜诉判决,与财产相关的案件则胜诉判决较多。“这是 因为家禽、家畜、树木等动植物的致病、致死原因没有人体那么复杂。 然而,这类案件的赔偿数额很少与实际相符,多数情况下都少得可 怜。”“我代理的环境诉讼多数以调解方式结案。一般来说,如果污染 企业提出愿意调解,我都会建议当事人调解结

10、案,因为环境诉讼常常 会令受害者心力交瘁。”在赵京慰看来,环境诉讼往往会在鉴定上花 费大量的钱财,多数情况下都会耗费三到五年的时间,而且最终不一 定会得到胜诉判决,即使是胜诉了也不会拿到太多的赔偿。“倘若能 与污染企业在诉讼之初就达成和解,受害者的利益就能够最大限度地 得到保护,也避免了后面的一系列烦恼。”然而,并非所有的污染企业都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4月19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等机构提起的云南曲靖铭 渣环境公益诉讼案,因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有限公司和云南省和平科 技有限公司拒绝签署调解书,由法院主持的调解谈判正式宣告破裂, 案件即将进入庭审程序。这一案件的背景是2011年云南省曲靖市

11、爆出的“6?12铭渣倾 倒”特大污染事件。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向法院和原先提出了调 解结案的思路,后经法庭主持,双方达成了框架性的调解协议,并于 2012年底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根据该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要承担铭渣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责 任,原告定期举行联席会通过公众参与监督和跟进被告环境修复的进 度,同时建立共管账户作为环境修复的资金保证等内容。然而,法院基于调解协议制作出正式的调解书后,被告就开始找 各种理拒绝到庭签署调解书。4月18日,被告正式向法院表示,拒绝签署调解书。采访中,许多采访对象都认为,由于污染涉及的范围较广,许多 企业都不希望因为给一个受害者经济赔偿而招致更多的受害者来寻 求赔

12、偿,他们往往更愿意把案件拖入漫长的诉讼之中。刘金梅告诉记者,她代理的另外一起诉讼从立案至今已经三年有 余,鉴定费用高达30多万,但法院至今只开过一次庭。“这对污染 受害者而言是一种煎熬,这个过程中放弃的受害者不在少数。”调解 结案的方式或许无法弥补污染受害者所受到的全部损失,但它却是我 国当前环境诉讼现状下的最佳选择。环境诉讼如何可持续事实上,许多人都认为环境诉讼困境重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 公民这个渺小的个体很难与经济实力雄厚的污染企业相抗衡。他们也 将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看做是环境诉 讼的一个新契机,因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

13、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 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乐观。3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就山东潍坊昌乐县五图街道部分村庄 地下水遭严重污染问题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潍坊 市中级法院始终以需要请示上级法院为由,没有作出是否立案的决 定。据悉,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生效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已在各 地提起多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且基本是以胜诉结案。但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案件无一不是在环保法庭审理,此次公益 诉讼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普通法庭提起的第一起公益诉讼。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认 为,这起公益诉讼受挫的主要原因即在于民

14、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 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哪些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如何管 辖等问题却没有规定。“没有成形的标准、细则可依,法院自然不敢 轻易受理。”在他看来,当务之急是出台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不用 特别多、特别细化,让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入门就可以了。”杨朝霞告 诉记者,不论是环境公益诉讼还是环境私益诉讼,可用的法律条款都 非常有限,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分配等等都需要解决,但首先要解决 的是让环境诉讼可以进入到普通法院并严格按现有法律审理,这样才 知道环境诉讼中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我们不能再把环境诉讼看做是新事物了,必须要直面它。法律 没有禁止性的规定的,我们也可以尝试创设一些制度,毕竟这是民事 领域的活动,还是存在一定的制度空间的。”赵京慰告诉记者,他曾 代理中华环保联合会对贵州的一家乳品企业提起诉讼。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该企业在贵阳当地选 择了一家环保NGO并由其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引入第三方监 督机制法律没有规定,但也没有禁止,这样的制度试行一段时间后如 果可行,有关部门就可以加以提炼以法律、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规 定。”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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