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与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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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合同与担保制度 贷款合同概述 贷款合同的订立 贷款合同的效力 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 担保法概述 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贷款合同概述 贷款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贷款合同的种类 贷款合同的当事人 贷款合同的客体一、贷款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贷款和贷款合同的概念1、贷款的概念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 2、贷款合同的概念又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贷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贷款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2、贷款合同是有偿合同3、贷款合同一般是诺成性合同4、贷款合同是双务合同5、贷款合同的贷款人是特定的二、贷款合同的

2、种类(一)按照贷款方式分类1、自营贷款筹集资金并自主发放2、委托贷款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委托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代为发放贷款。3、特定贷款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在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二)按照贷款期限分类1、短期贷款 1,=5(三)按照贷款的性质分类1、信用贷款凭借借款人的信誉来发放的贷款。2、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贷款。三、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人资格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2

3、)工商登记(二)借款人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2、其他经济组织3、个体工商户4、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2)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经开立基本帐务或一般存款账户;(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四、贷款合同

4、的客体贷款合同的客体贷款贷款的四要素:(1)必须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2)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3)必须还本付息;(4)必须是货币资金:人民币和外币贷款合同的订立 贷款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贷款合同的签订程序 贷款的管理制度 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贷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 贷款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守法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订立 要约 承诺【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1、概念一方向他方所为的,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相对人。3、意思表示、约束力(二)要约的成立要件1、特定当事人所谓的意思表示2、向有可能成为合同当事人

5、的相对人发出3、表明一经承诺,既受约束4、具备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三)要约的形式:口头、书面(四)要约的效力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1)口头:自受要约明了(2)书面:自要约文件到达受要约人之处(3)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的计算机系统的时间2、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1)约定承诺期限:约定期限(2)无约定:口头:发出后,受要约人不当即承诺,要约失效书面:合理期限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 在原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2)要约的撤销 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二】承诺(一)承诺的概

6、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的成立要件1、由受要约人做出2、向要约人做出3、有成立合同的意思4、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5、以要约人限定的方法进行6、在要约期限内做出(三)承诺的生效合同成立二、贷款合同的签订程序贷款程序:贷款申请贷款调查和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一)要约借款人贷款人借款申请借款的要约要约人受要约人(二)承诺1、审查借款人资格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3、贷款调查4、贷款审批5、签订贷款合同CASE甲诉乙清偿欠款,借条上写明:“乙从甲处借款1000元,还欠款300元。”现请求乙返还欠款700元。乙辩称:已清偿欠款700元,只承认还有300元的债务。 本

7、案焦点对“还”字的理解如果认定“还”字是“还(hai)有”的还字,那么,甲仅能向乙主张300元。如果认定“还”字是“归还(huan)”的还字,那么,乙应该向甲归还700元。法院判决:本案中,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应予以认定。对“还款数额” 存在较大争议,又不能查明“还款数额”这一案件事实,只能根据相关的程序(证据)规则确定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显然由乙承担“是否还款”的举证责任,由于本案事实无法查清,应该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乙)承担败诉的责任,即由乙承担败诉的责任。所以,乙

8、应该偿付甲欠款700元。三、贷款的管理制度(一)贷款内部管理责任制1、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2、审贷分离3、贷款分级审批制4、贷款工作岗位责任制5、离职审计制(二)贷款对象限制制度1、借款人应当符合的要求(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2)除了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的企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经开立基本帐务或一般存款账户(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2

9、、借款人的几个“不得”不得在贷款人同一以辖区内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等;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不得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3、借款人如下情形,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1)不具备规定资格与条件;(2)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文件的;(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6)在实行承

10、包、租赁、联营、合并、合资、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债务或提供担保;(7)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三)贷款的期限1、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2、自营贷款:=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银监会备案。3、贷款展期(1)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2)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3)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四)贷款的利率贷款人应当以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为基础,在允许浮动的范围内,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利息;委托贷款:手续费

11、。(五)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四、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贷款种类(二)币种(三)借款用途(四)借款数额(五)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六)借款期限(七)还款方式(八)违约责任(九)担保条款(十)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五、贷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借款人1、权利(1)申请并取得贷款(2)使用(3)拒绝附加条

12、件(4)转让2、义务(1)如实提供情况,接受监督检查(2)接收贷款(3)按约定使用贷款(4)支付利息(5)返还(6)逾期违约责任(二)贷款人1、权利(1)审查借款申请(2)要求提供担保(3)要求提供借款人业务财务情况(4)检查监督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5)停止发放、提前收回、解除合同(6)按期收回贷款2、义务(1)不得预先扣除借款利息(2)提供借款(3)按规定确定贷款利率(4)公开、协助、保密义务CASE 原告: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国投)被告: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广州物业)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国投)1997年10月15日,天津国投与广州物业签订了金字97041号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约

13、定:天津国投提供信托资金贷款人民币3650万元给广州物业作为流动资金专项用途。期限6个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年利率10.098。如广州物业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归还借款时,天津国投有权向广州物业存款账户收取借款。逾期归还借款,按逾期天数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另加收20的罚息;如逾期超过3个月,则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 CASE 原告: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国投)被告: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广州物业)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国投)广州国投对该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同日,天津国投与广州物业签订了一份信托存款协议。约定:广州物业将人民币1650万元存入天津国投

14、,存款期限6个月,自1997年10月29日至1998年4月29日,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即年息为1.98,存款期限内广州物业不能动用该笔存款,期满由广州物业委托天津国投支取并用于还款。 CASE 原告: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国投)被告: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广州物业)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国投)合同签订后,天津国投依约向广州物业贷款3650万元。合同到期后,广州物业于1998年4月29日偿还本金1650万元,并付清了本金3650万元截止到1998年3月20日的利息,余款至今未付。广州国投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天津国投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信托投资贷款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广州物业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依照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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