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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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2-01-20 16:07 浏览次数:1571次字体:大中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开展中心装备中心( 2022) 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 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对轻型货车、小微型 载客汽车的管理,现将公告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告申报要求调整(-)规范轻型货车产品参数填报。企业申报公告的车辆整备质量应 在道路车辆 质量词汇和代码(GB/T 3730.2-1996)规

2、定的配备和加注条 件下进行测量。申报公告产品准入时,应在“其他”栏中明确整备质量对应 的配件配备情况,比方是否包括备胎、灭火器、随车工具等,并在上传“机动车 整车出厂合格证”时,在合格证的“备注”栏中注明。(二)增加轻型货车申报技术参数。1、增加填报货厢设计简图。简图中应包括:货厢/栏板内部尺寸、货厢/ 栏板材质(如铝合金、Q235A钢等),货厢/栏板材料厚度(至少包括底板、侧 板)、货厢/栏板重量及计算过程等。货厢/栏板重量、材质、厚度应在公告 “其他”栏中说明。通知中“货厢内部宽度”指车辆两侧货厢/栏板(内侧)与货厢底板 交接线间的垂直距离,应填写在公告“货厢栏板内尺寸(宽)” 一栏中。2

3、、增加填报悬架/车桥设计简图。简图中应包括:悬架型式、钢板弹簧片 数/厚度、材质及承载能力,车桥承载能力、车桥型号标识及位置等。3、具备拖拽功能的清障车产品应在公告“其他”栏描述最大托牵质 量和最大托举质量;平板式清障车应在公告中填报额定载质量(平板机构的 最大装载质量和最大托举质量之和),同时在“其他”栏中描述最大托举质量。4、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后部载货车厢采用多层仓栅结构 的应提供后部货厢内部照片。(三)增加小微型载客汽车申报技术参数。1、小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应申报所有座椅布置状态的简图及座椅固定方式; 设置有可折叠/翻转座椅时应在“其他”栏中说明具体折叠/翻转的情况,并

4、在选 装照片中提供座椅折叠/翻转后状态的照片。I2、增加车内行李区纵向长度(mm)、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mm), 并在公告“其他”栏中说明。其中“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是指覆盖 在车身骨架外表上的车顶结构件最大离地高度o不包括车辆顶盖上突出的硬件和 装饰,例如,车顶行李架、行车灯、鲨鱼鳍天线、扰流板等。车辆外廓尺寸高度 小于1850mm的产品,可不填报。二、公告车辆检验检测要求(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对车辆整备质量进行检测。在进行GB 1589-2016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检测时,增加整备质量 检测内容。检验报告中注明整车整备质量测量时的车辆配置状态,包括油

5、箱、冷 却液等加注情况,备胎、标准工具箱、标准备件配备情况等。清障车还应测量车 辆空载状态下前轴轴荷、并计算车辆最大托举质量。(二)规范车辆满载工程检测。在进行制动、转向、侧翻、ABS、限速等 满载检测工程时,应在检测报告中说明载荷加装方式方法,并附满载试验时照片。 采用大型祛码等模拟载荷进行满载检测的,应在检验报告中评价车厢(车斗)强 度、载货空间与车辆申报承载能力是否匹配。(三)加强样车专项核查。按照通知要求,修订车辆基本结构及技 术参数检查表,增加相关样车检查内容(见附件一)。检验机构测量轻型货车“货厢内部宽度”(指车辆两侧货厢/栏板(内侧) 与货厢底板交接线间的垂直距离)时一,应选取货

6、厢内最前端、中间、最后端三个 位置进行测量(测量位置应避开加强筋、轮罩等局部突起),取三个测量值的算 术平均值(保存整数),填写在“货厢栏板内尺寸(宽)” 一栏中。(四)开展以上内容检测时丁检验检测机构需拍摄检验过程视频及照片, 检验过程视频及照片应当留存不少于6年。车辆质量参数检测记录推荐格式见附 件二。三、实施要求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报公告的相关产品应满足通知 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不予公告(自第353批公告起)。已列入公告的 相关产品,企业可通过整改系统进行整改申报(不包括发动机排量整改车型), 未完成整改的产品,不能申报变更扩展。第353批公告预计在2月10日左 右公示,请相关

7、企业抓紧安排整改申报工作。2、自2022年3月1日起,除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外,不符合轻型 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平安技术规范的在产产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 停止合格证上传。3、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过渡期满后(自2022年9月1日起),不符 合要求的产品,企业应停止生产,停止合格证上传。4、对2022年3月1日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库 存产品(无“大吨小标”等违规问题),生产企业可按通知要求,向工业和 信息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经批准后可在2022年9月1日前延期销售、 注册登记。四、其他说明1、通知中自卸式货车,指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运输类轻型货车产 品。车辆

8、载货部位为栏板+栅栏、平板+栅栏、栏板+顶盖结构的,均视同为栏板 结构。2、清障车最大总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额定乘员质量、最大托举质 量和/或平板机构的最大装载质量之和。如果产品同时具备托举和拖拽功能,应 同时申报最大托举质量和最大托牵质量。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应小于等于车辆 最大总质量,并满足在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15%o3、小微型载客汽车,如果配置豪华座椅时,在公告申报时应在佐证 材料中说明豪华座椅配置及位置情况并附照片。4、平板运输车货厢内部宽度按载货部位平板宽度计算,即平板最大宽度 不大于2100mm。车厢可卸式汽车应申报运输的货厢参数及照片。5、申报公告时,企业应规范使用“运动型乘用车”产品名称,并提 供相应技术参数及证明资料。如有必要,可在“其他”栏中注明。6、生产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梳理二类底盘产品,对存在“大 吨小标”情形的二类底盘产品,应主动进行整改;新申报的轻型货车整车产品应 选择“使用底盘局部数据简化申报”或“全项申报”方式;企业申报整改时,应 变更申报方式并进行参数补填。附件:1.1车辆基本结构及技术参数检查表(新增局部).wps2.国质量参数测量记录表(推 荐样式).wps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开展中心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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