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新规制度之纺织业企业组织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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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纺织业企业组织管理制度(一)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企业依据企业法相关股份要求组织,定名为纺织股份。第二条本企业经营业务以下:(一)多种天然、人造、合成纤维纱纺造。(二)多种纤维布匹、毛巾、被单织造。(三)纱织布匹运销。(四)针织工业和销售针织品。(五)印染及其它相关业务。(六)进出口贸易业务。(七)进出口贸易代理业务。(八)其它生产事业投资。以上业务须经特许者应侯呈准后始得经营。第三条本企业必需时可设置分企业于中国外各地。第四条本企业公告以通函及登载于总企业所在地日报显著部分。第二章股份第五条本企业资本总额定为6 亿元,分为6000 万股,每股1 。元,已发行472 。万股,计47250

2、万元。第六条本企业股票分为一股股票、十股股票、一百股股票、一千股股票、一万股股票、十万股股票六种,由董事长及常务董事四人以上签署并经主管机关或其核定发行登记机关签证编号发行。本企业发行尤其股及无记名股票时,其股票不可超出股份总数二分之一。本企业募集新股时必需超出票面金额发行。第七条股份转让或设定权利质押时,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或设定人和质权人共同出具申请书署名盖章送交本企业过户,在未经过户以前股份权利仍属于原股东,但继承或遗赠者须另具证实书。第八条股票持有些人如欲变更股票种类时,须出具申请书交由本企业办理。第九条股票如有遗失时,原股东应立即出具书面汇报并在本企业所在地及遗失地发行日报公告三日,记

3、明遗失事由,经二个月无人提出异议,原股东将登载公告之日报全份送交本企业收存,并填补请领股票申请书加盖原印鉴觅取妥保后方可补发新股票。第十条相关前三条各项手续应酌收工本费及应贴印花税票。第十一条股东应将其印鉴式样送交本企业存查,其有变更时亦同,股东向本企业领取股利或行使其它一切权利时均以所存本企业印鉴为凭。第十二条股东所存印鉴有遗失时,应觅具妥保向本企业申明遗失原因,并登载本企业所在地通行日报3 日,于1 个月内无人异议者,方可改换新印鉴。第十三条每届股东会前1 个月,临时会前15 日内或企业决定分配股息及红利或其它利益基准日前五日内停止股票过户。第三章股东会第十四条股东会分常会、临时会二种:(

4、一)常会于每十二个月决算后6 个月内由董事会召集。(二)临时会经董事会认为有必需时或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时,由董事会召集,监察人认为有必需时由监察人召集。第十五条股东常会召集应于开会30 日前,临时会召集应于开会15 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及提议事项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时并应分别于40 日或2 。日前公告。第十六条股东会开会除企业法另有要求外,须有代表股份总额过半数股东出席方可04第一编成功企业组织管理制度开会,其决议需有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经过。第十七条股东表决权每一股一权,但一股东已经有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时,其超出部分表决权按九折计算。前项

5、限制对股东选举权准用。第十八条股东能够出具委托书加盖存留本企业印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但一人同时受二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表决权不可超出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百分之三,超出时其超出表决权不予计算。股东不可将前项出席股东会委托书收替换价而为委托,违反者其委托无效。第十九条股东会开会时以董事长为主席,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它常务董事中指定一人为主席,未指定时由常务董事互推一人为主席。第二十条股东会应设置决议录,载明会议日期、地点、到会股东人数、代表股数、表决权数、主席姓名、决议事项及其决议方法,由主席署名连同股东出席签到簿(卡)及代表出席委托书一并保留于本企业。第四章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第二十一条本

6、企业设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监察人三人至五人,由股东会就股东或法人股东代表人中挑选担任。惟全体董事所持有记名股票股份总额应不可少于企业股份总额二千万股以下部分百分之二十,二千万股至六千万股部分百分之十,而全体监察人所持有记名股票其股份总额亦不可少于企业股份总额二千万股以下部分百分之三,二千万股至六千万股部分百分之一。第二十二条董事、监察人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董事组织董事会以行使董事职权,并互选常务董事五人至七人,由常务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代表企业。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除企业法另有要求外,应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开会,其决议需有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实施

7、,有必需时能够随时召开临时会议。相关固定资产买卖设定抵押等事项可由董事会处理。第二十五条监察人依法实施监察职务,并可列席董事会陈说意见,但无表决权。第二十六条董事、监察人酬劳由股东会议定,按职员支给薪津,并不管企业盈亏均应支付。第二十七条本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至三人,总稽核、副总稽核各一人,经理及厂长若干人,由董事过半数同意任免。其属经理人者依企业法第二十九条及四零二条要求于任免后十五日内呈报主管官署登记。第二十八条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依据董事会决议案处理企业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本企业总工程师、副经理、副厂长由总经理任免,并报董事会立案,其它职员由总经理任免。第五章会计第三十条本企业会

8、计年度自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于年度终了时办理决算。105第一编成功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本企业决算由董事会依法造具各项表册,于股东常会期31 日前送交监察人查核,并出具汇报书提交股东会请求认可。第三十二条本企业每十二个月决算后所得纯利,除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填补以往年度亏损外,应先提法定盈余公积金百分之十,其它依下列百分率分配:一、尤其盈余公积金百分之十,但经股东决议能够全部或部分移增股利。二、股利百分之七十五按股平均分配,但碰到增加资本时,其当年度新增股份应分配股利自实际缴纳股款之月份起计算。三、董事、监察人酬劳金百分之五,其分配措施由董监事联席会议决定。四、职员奖励

9、金百分之十。第三十三条公积金提存已达股本总额时,可经股东会议截止提存。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悉依企业法要求办理。(二)企业组织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依据纺织股份十九条要求拟制。第二条本企业组织、职责、编制,要求。(以下简称本企业)章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除本企业章程及其它规则另有要求外,依本规程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本企业在董事会下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至三人,总稽核、副总稽核各一人。第四条本企业设下列各处、厂:(一)秘书处(二)国外业务处(三)中国业务处(四)采购处(五)财务处(六)生产管理处(七)研究发展处(八)稽核处(九)公共关系处(十)第一纺织厂(十一)第一制衣厂(十二)印染厂(

10、十三)毛巾厂(十四)第二纺织厂(十五)第二制衣厂各处、厂下置科(室、所)、股办事机构。第五条本企业于必需时可设置多种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订。第六条本企业组织系统如附图1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总经理秉承董事会决议,全方面管理企业业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第八条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处理企业业务,并于总经理请假或公出时,由副总经理一人代行其职务。第九条总稽核帮助总经理指挥监督稽核处稽核企业帐务、业务、财物事宜,副总稽核辅助。第十条秘书处设置经理一人,秉承总经理之命处理相关人事、文书、总务、股务、财产、法制及其它不属于各单位事宜,设副经理一至二人,襄理若干人,帮助经理处理业务。第十一条国外业务处设经理一人

11、,秉承总经理之命处理相关产品外销、国外技术合作、国外投资事宜,设副经理一至二人,襄理若干人,帮助经理处理业务。第十二条中国业务处设经理一人,秉承总经理之命处理相关产品内销、联合外销及营业所设置监督管理事宜,设副经理一至二人,襄理若干人,帮助经理处理业第十三条采购处设经理一人,秉承总经理之命,处理相关生产及业务所需一切设备及原物料采购储运事宜,设副经理一至二人,襄理若干人,帮助经理处理业务。第十四条财务处设经理一人,秉承总经理之命,处理相关财物调度、预算、帐务、成本、出纳、税务事宜,设副经理一至二人,襄理若干人,帮助经理处理业务。第十五条生产管理处设经理一人,秉承总经理之命,处理相关产销计划、质

12、量管理、成本计算、原物料控制事宜,设副经理一至二人,襄理若干人,帮助经理处理业务。第十六条研究发展处设经理一人,秉承总经理之命,处理相关工业技术、研究发展、电脑设计、电脑操作事宜,设副经理一至二人,襄理若干人,帮助经理处理业务。第十七条稽核处设经理一人,秉承总经理之命,受总稽核指挥监督,处理相关帐务、业务、财务稽核事宜,设副经理一至二人,襄理若干人,帮助经理处理业务。第十八条公共关系处设经理一人,秉承总经理之命,处理相关公共关系、宣传设计、安全事宜,设副经理一至二人,襄理若干人,帮助经理处理业务。第十九条第一纺织厂设厂长一人,秉承总经理之命,处理全厂相关生产、技术、厂务管理事宜,设副厂长一至三

13、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一人,助理副厂长若干人,帮助厂优点理厂务。第二十条第一制衣厂设厂长一人,秉承总经理之命,处理全厂相关生产、技术、厂务管理事宜,设副厂长一至三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一人,助理副厂长若干人,帮助厂优点理厂务。第二十一条印染厂设厂长一人,秉承总经理之命,处理全厂相关生产、技术、厂务管理事宜,设副厂长一至三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一人,助理副厂长若干人,帮助厂优点理厂务。第二十二条毛巾厂设厂长一人,秉承总经理之命,处理全厂相关生产、技术、厂务管理事宜,设副厂长一至三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一人,助理副厂长若干人,帮助厂优点理厂务。第二十三条第二纺织厂设厂长一人,秉承总

14、经理之命,处理全厂相关生产、技术、厂务管理事宜,设副厂长一至三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一人,助理副厂长若干人,帮助厂优点理厂务。第二十四条第二制衣厂设厂长一人,秉承总经理之命,处理全厂相关生产、技术、厂务管理事宜,设副厂长一至三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一人,助理副厂长若干人,帮助厂优点理厂务。第四章编制第二十五条本企业个单位每一科(室、所)业务,人,承上级之命,术员若干人。第二十六条本企业各单位每一科(室、所)置主任一人,承上级之命,处理各该科副主任一人,帮助主任处理事务,各科(室、所)之下设股者,置股长一办理各该股业务。各单位可视业务繁简配置办事员、助理员、管理员、技本企业如因业务需要,

15、可另聘用顾问若干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企业办事细则另订。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经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三)企业人事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一条本规程依本企业组织规程第五条及人事管理规则第四条拟制。第二条人事评议委员会设委员七至九人,由董事长聘用副总经理、总稽核、秘书处经理、稽核处经理、公共关系处经理及资深经理厂长担任。由总稽核任主席,如总稽核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应由总经理指定其它委员一人或由出席委员公推一人代理主席。第三条人事评议委员会置秘书一人,处理会议统计及会内通常事务,由人事主管人员兼任。第四条人事评议委员会职责以下:(一)职员考绩事项。(二)职员奖惩事项。(三)职员恤养事项。第五条人事评议委员会须有委员三分之二人数出席,方可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决议,正反意见相同时取决于主席。人事评议委员会对所交付评议案件,如有疑议时,须通知当事人或其主管到会备询,询毕立即退席。第六条人事评议委员会对于交付惩戒案件应将原送文件抄交被惩戒人并指定时间命其提出申辩书。被惩戒人不于指定时间内提出申辩书或不遵命到会备询者,人事评议委员会可做出径为惩戒议决。人事评议委员会评议惩戒案件时,应将应受惩戒事实及被惩戒人申辩书印发各委员审阅。第七条人事评议委员会于开会评议考绩案件时,主席应将考绩表交出席委员相互审阅,比较受考人成绩,评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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