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机械防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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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几点建议 作者:作者:金丽娜阅读:2785 次上传时间:200507-14推荐人:jswgq-55 (已传论文 20 套)简介: 高规(GB50045-95,2001年版)及建规(GBJ16-87修订本,含2001年4月局部修订的条文)中的有些条款还不够完善,在这里提出来与同行们探讨。关键字:机械防烟 自然排烟 机械防排烟 相关站中站: 防烟分区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对建筑物内的机械防排烟问题越来越重视,标准也越来越接近于发达国家。国家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也在逐年地完善各项条款。笔者在长期的工程设计实

2、践中,认为高规(GB5004595,2001年版)及建规(GBJ1687修订本,含2001年4月局部修订的条文)中的有些条款还不够完善,在这里提出来与同行们探讨. 1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机械防烟高规关于机械防烟第8。3。1.2条规定:“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高规关于机械排烟第8.4.3条又规定:“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规定”,而第8。3.7条的规定是:“

3、机械加压送风的余压,除计算最不利环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8。3。7。1防烟楼梯间为40Pa50Pa;8.3.7.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5Pa30Pa”. (1)在实际工程设计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防烟楼梯间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即楼梯间可开启的外窗面积大于2.0m2),而防烟楼梯间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依据高规第8。3.1。2条款该防烟楼梯间可以不设正压送风系统,采用自然排烟,而其前室设正压送风系统,每层前室设一个常闭型多叶送风口,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启闭。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开启火灾层及其相临层的前室正压送风口向前

4、室送风(通常是这样控制的),防烟楼梯间的可开启窗则采取自动或人工开启进行自然排烟。与此同时,避难人员不断向前室和防烟楼梯间疏散,这时前室的高压空气不仅会流向走廊,而且会流向防烟楼梯间。因此,前室正压送风系统的风机风量如果按高规表8.3.2-4进行计算的话,前室和防烟楼梯间的正压值是不可能保证符合高规第8.3。7条的规定要求,甚至会出现着火层走廊的烟气因在热压、风压、浮压等力量联合作用下进入前室的现象. (2)同样在实际工程中还会存在符合高规第8。4。3条款的情况,即裙房以上部的前室有可开启外窗,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裙房部分的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与其相邻的防烟楼梯

5、间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采用自然排烟。当建筑物裙房以上部分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外窗采取自动或人工开启进行自然排烟。同上面讲的情况一样,避难人员不断向前室和防烟楼梯间疏散,比上面情况更糟的是,此时的前室和防烟楼梯间与着火层走廊相比是处于负压区状态,因此,走廊的烟气必然进入前室和防烟楼梯间,不利于人员疏散。 楼梯间是人员疏散的重要通道,防烟楼梯间是不允许有烟的.在国内外众多火灾案例中发现,物体燃烧时将产生温度很高的有毒或可燃气体四处流窜,引发瞬间爆燃,给疏散与扑救造成困难,以致中毒、窒息、伤亡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即保证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

6、和消防电梯间前室处于无烟状态。笔者认为,不论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是否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都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而采用机械防烟方式,即设置正压送风系统。建议高规在机械防烟部分提高设计标准,取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使防烟楼梯间真正起到防烟的作用.正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及加压送风量,按照高规表8。3。21、表8.3.22、表8.3.2-3进行计算。 2内走道的自然排烟高规关于自然排烟第8.2.2.3规定: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内走道面积的2%,可以采用自然排烟。 在执行高规该项条款时,由于对规范理解上的差异,也会出现设计人员与消防审批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例

7、如:在某项一类高层建筑设计中内走道长度为54m,走道的一侧设有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内走道面积的2。设计人员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按高规第8。2。2。3条款是符合要求的。但是,在消防设计审批时,消防部门提出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其理由是,内走道只有单侧外窗可开启时,内走道长度不允许超过30m。由于高规第8。2.2。3条款表述不够严密,又没有该项条款的说明与解释,致使执行该项条款时带来不便.笔者认为,如果认定消防部门的上述解释是正确的,那么高规第8.2。2.3条款应改为:“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两侧可开启外窗面积之和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3建规中的机械排烟(1)2000年4月

8、,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对建规进行了局部修订。在局部修订条文第5。1。1a条款中规定:“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c。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

9、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上述规定中只提到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而没有提及机械排烟量应如何计算或按现行国家哪个标准规定执行.建规第5.1。1a条款是“民用建筑”一章的内容,笔者认为建规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也应增加关于机械防排烟的条款. (2)建规总则中第1。0。3条文说明规定:如体育馆、大会堂等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 现代化体育建筑中电气设备多,线路错综复杂,通风空调管道四通八达,都是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途径.无论是多功能体育馆、游泳馆,还是室内溜冰场或冰球馆,一旦发生火灾,在比赛大厅内的火焰中心,垂直上升气流将以46m/s的速度向顶棚和屋架蔓延,这时馆内的各种竖井,如新风、排风、送风、回风及水管道井、楼梯间和电梯井等都成为窜火的大烟囱,由于烟囱效应的热压作用造成烟火迅速扩展,甚至通过伸缩缝迅速传播。当火源燃烧到6min时,火焰温度则会升到900以上,由于火灾燃烧与烘烤等作用下,使钢屋架强度降低,大空间内起火一般在15min左右钢屋架就会倒塌。此时大厅内烟雾弥蔓火光熊熊,观众必然惊恐万状一片混乱,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和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体育建筑设置消防排烟是非常必要的。笔者建议建规应增加关于“机械防排烟”方面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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