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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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我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员工各类请休假和考勤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 公司员工月劳动工时为21。75个工作日。第二章 请假程序第四条 员工请假须事前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经逐级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将请休假审批表原件交人事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交部门考勤.第五条 员工患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须请假,应向主管领导以电话等方式请假并准假,休假结束后及时完善请假审批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三章 审批

2、权限第六条 一线员工请假,逐级签署意见,由分管领导或授权人审批。第七条 公司机关员工请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第八条公司部门正、副职请假,由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领导副职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领导正职请假由上级主管领导审批。第四章 年休假第九条 员工在我公司工作满1年可休年休假.(一)1年工龄10年,可休假5天.(二)10年工龄20年,可休假10天。(三)20年工龄,可休假15天。工龄满1年、10年、20年的,从次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第十条 员工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一)1年工龄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二

3、)10年工龄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三)20年工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四)连续脱产学习(含培训、进修)10个月以上。员工当年已休年休假,若再请病(伤)事假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下一年度中不再享受年休假.第十一条 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一次性休完,也可根据工作情况分几次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移至次年3月份前休假。第十二条 员工休年休假时,必须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服从组织的安排.第十三条 员工年休假期间享受在岗待遇。第五章 婚假第十四条 员工请休婚假,须出示结婚证原件,原则上婚假在证领后一年内一次休完。第十五条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初婚

4、的,婚假3天;达到晚婚年龄(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增加晚婚假20天。员工再婚的,婚假3天。第十六条 员工婚假期间视同出勤,享受在岗待遇。 第六章 病(伤)假第十七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后简称伤)不能坚持工作时,按程序办理了有关请假手续后,方可回家休息。员工请病假、伤假(含工伤假)2天及以上,必须出据市(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未经同意(急诊除外)而擅自到其他医院或诊所就诊的,出据的病、伤假证明无效。第十八条 员工连续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按请假程序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第十九条 病、伤假期间待遇(一)岗位工资发放标准。 1. 6个工作日请假时间一个月,扣发对应日岗

5、位工资的10.2。请假1-6个月,月岗位工资扣发标准:(1)工龄10年,扣发20%.(2)10年工龄20年,扣发15%。(3)20年工龄30年,扣发10。(4)30年工龄,扣发5%。3。请假6个月以上,月岗位工资扣发标准:(1)工龄10年,扣发25.(2)10年工龄20年,扣发20。(3)20年工龄30年,扣发15%。(4)30年工龄,扣发10%.(二)病、伤假期间无绩效工资.(三)病、伤假期间的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第二十条 员工工伤假期间,享受在岗员工待遇;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伤残待遇。第二十一条 员工患病后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6、给予医疗期(病假)。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为3个月到24个月。(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三)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

7、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请病、伤假(工伤假)期间,发现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弄虚作假、小病大养者,其病、伤假一律按旷工处理.第七章 事假第二十三条 员工请事假一次性超过5个工作日,须出具事因凭据,按请假程序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第二十四条 员工事假期间,无岗位工资,每请假1个工作日扣发月绩效工资的10.第二十五条 员工不得以事假为名,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否则将作旷工处理。第八章 丧假第二十六条 员工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给予丧假5天。第二十七条

8、 上条所列亲属在外地死亡需员工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二十八条 员工请丧假(含路程假)期间,享受在岗员工待遇。第九章 产假、计划生育假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定婚龄婚后生育的员工,在出据市(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按规定报批后,可请产假。第三十条 产假按下列情况给予假期。(一)符合法定婚龄婚后正常分娩的女员工,给予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若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的女员工,增加产假30天; (四)经县(市)级以上医院出据证明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产假30天。(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

9、政策生育第二胎者,不享受上述第(三)条增加产假。(六)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后意外流产或需人工终止妊娠的,根据医院的证明,怀孕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怀孕3个月至4个月(不含4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七)已婚妇女晚育的,给予男员工护理假15天。第三十一条 已婚并已生育的员工因响应计划生育政策采取有关措施,经医院(市、县级)出据证明后,可给予计划生育假:放置节育器3天;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结扎21天;人工流产15天.第三十二条 已婚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各类计划生育假只能享受一次.第三十三条 员工休产假、小产假、护理假、计

10、划生育假期间视同出勤,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津补贴、固定绩效工资照发。若发现虚报者,一律按旷工处理。第十章 探亲假第三十四条 在我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年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第三十五条 探亲假假期,视员工探视对象而定。(一) 未婚员工探父母,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员工探配偶,每年1次,假期30天。 已婚员工探父母,4年1次,假期20天。上述探亲假天数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第三十六条 在当年请病假超过30天,或事假超过15天,或病事假合并超过30天,或已请休产假6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假。第三十七条 员工探亲假期间当月无绩效工资。

11、第十一章 旷工第三十八条 员工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请休假手续而擅自离岗、无故超假或不按规定销假的按旷工处理,并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罚.(一)月内每旷工1天,扣发月岗位工资的10,取消月绩效工资(奖金)。(二)连续旷工3天、当月累计旷工5天、年内累计旷工10天,取消全年各类绩效工资(奖金)。第十二章 考勤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员工的考勤以考勤记录为依据。各部门负责人(或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考勤人员)必须严格考勤。员工须按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中途擅自脱岗。(一)月迟到、早退、脱岗1次,扣发绩效工资20元/次。(二)月迟到、早退、脱岗累计2-5次,扣发绩效工资40元/次。(三)月迟到、早退、脱岗累计69次,扣发绩效工资60元/次。(四)月迟到、早退、脱岗累积达10次及以上,取消月绩效工资。第四十条 各考勤部门做好原始考勤记录,并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前将考勤记录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含附各类假条)。对考勤错误、不按时考勤、不及时交考勤表或考勤不规范的部门,分别扣减部门负责人和考勤人员月考核绩效工资的10。对违反考勤制度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扣减部门负责人和考勤人员月考核绩效工资的20%50。第四十一条 员工参加公司安排的学习培训及文艺、体育等社会活动,视同出勤。第十三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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