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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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一、(本题共7 分)1998 年 3 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 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 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 月下旬的一天,梁某 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 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 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 提货时先付 20的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 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 万元,联系 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 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

2、单独到 衬衫厂,交了3 万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 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 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 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 元(该 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梁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 1 5万元。问:( 1 999 年试卷四第7 题) 1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周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1 分)。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3、的情形下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 人履行合同的方法,骗 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12万元,数额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 成特征。(2分)解析:本题主要是考查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定要注意合同诈骗 罪与普通的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法条竞合的关系,直接按照 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1分)周某事前已知梁某冒用他人名 义签订合同、并诱骗对方履行合同的事实,周某虽然不筹款,但是仍表示愿意代为联系销 路,并积极参与了销赃 的全过程,并参与了分赃,这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1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共同犯罪要求主观 上要有意思联

4、络,客观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而且事前有无通谋直接 关系行为人的定性,有通谋才构成共同犯罪,无通谋但是事后明知是 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参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则构成相应 的赃物犯罪。3、李某构成了收购赃物罪。(1 分)李某在明知收购物品为骗来的 情况下,采用极低于市 场价的价格压价收购,以供生产经营使用,属故意购赃行为,妨害了 正常的司法秩序。(1分)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赃物犯罪的构成。有一点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赃 物犯罪中必须是明知他人犯罪的所得财物,如果是自己犯罪所得赃 物,然后自己又有相关的赃物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 行为,不单独构成相应的赃物犯罪。二、(本题共9分)李某系某

5、国有外贸公司经理, 1998 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 以下涉案事实:1995年6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 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 失。1996年3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钱借给好友吴某主 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98年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 1997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1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1996年5 月,张某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张某托李某帮忙疏通关系,李某提出 要花3万元。张某给李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费, 李某遂将 3 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 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6、1999年试卷四第8题)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不能定罪。(1分)李作为该国 有外贸公司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国家利益遭 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 被骗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当时的刑法(1979 年刑法)尚未确 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对李某 的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刑法。因此不能对其行为定罪。(2 分) 解析:本题主要考

7、查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为了贯彻罪刑法 定原则,在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有利 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该认定无罪。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1 分) 李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 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行为;鉴于李 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 罪处罚。(1 分) 解析:这个答案是有问题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 用公款罪的构成不但要求是为了自己的私利和以个人名义,还必须是 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归个人使用,按照 1998 年 4月6 日最

8、高法院关 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挪用者 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这里的他人仅限于私有公司、私营企业。 但是如果根据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 条 第 1 款的解释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归个人 使用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 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 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样,要认定以单 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条件是:个人决 定,而且还要谋取个人利益。其中的其他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 格的国有、集体单位以及私营企

9、业,也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 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利用经理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过节费1 万元, 数额较大,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因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 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2 分) 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因其介绍李 某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 1 万元以上,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 益。(2 分)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之间的界定。有人认为李某 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是斡旋受贿,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我们认为不应该认定为受贿罪,因为受贿罪的本

10、质特征是行为人利用 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索取财物的行为,即有权力与金 钱的交换。但是在本案中,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并 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因为李某仅仅是外贸公司的经理,仅仅认 识该办案人员,并不是该办案人员的上级或者领导,并没有利用自己 的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李某的行为仅构成介绍贿赂 罪,又由于1997 年刑法和1979年刑法在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上是一 样的,对李某的处罚应该按照1979 年的刑法。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 根据刑法第 388 条的规定,构成斡旋型的受贿罪主观上要求是为请托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是如普通受贿罪中仅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可以,斡

11、旋受贿要构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比普通受贿罪的要求来 得严格。三、(本题共11 分)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 6000多元的报酬 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 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 天),张、郭多次 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 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 A。张 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 买回A后,要与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 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 到了张

12、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 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 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2000 年试卷四第 7题)答:张某与郭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两人均为主犯。首先,张某与郭某将A骗出后扣押于外地的行为,是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 行为,而非绑架行为;其次,张某与郭某将A出卖给陈某的行为,是 拐卖妇女行为;第三,在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中,郭某奸淫A的行为 属于拐卖妇女罪中的严重情形,由于郭某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 围,张某对此部分的严重情形不承担加重的刑事责任。因此,张某的 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二罪并罚;郭某

13、的行为构成非法 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郭某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情形负罪加一等的责 任,二罪并罚。陈某收买 A 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但是陈 某按照 A 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 某将 A 关在房间里反锁1 个多月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陈某 索债不成,将张某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该债务本身 是非法的。四、(本题共11 分)赵某(男,1983 年 8 月 8 日生)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 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2000 年 7 月7 日,赵某让钱某(男, 1983 年6 月6 日生)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 钱某问为什

14、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 亲打了电话。接着,赵某于当日半夜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齐指甲 根部剁下,然后跑到医院包扎。第二天早晨,赵某让孙某(男,1983 年 5 月 5 日生)把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 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 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 万元来赎 人,否则你儿子的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 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 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1999 年 4 月4 日,在盗窃了李某家5000 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

15、行为。钱某在 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1999年 3 月 3 日参与一起绑架案, 分得赎金3000 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 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2000 年试卷四第 8题) 1、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哪些人各个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答:1、赵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放火罪;钱某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赵某实施盗窃行为、钱某实施 绑架行为时都不满16 周岁,对这两项行为负刑事责任。2、赵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时,均不满18 周岁,这属于法定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赵某

16、主动交待放火罪的行为属自首行 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罪时,不满18 周 岁,这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孙某在拘留期间的重大 立功表现,属于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在赵某与孙某共 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罪中,赵某是主犯,孙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该起敲诈勒索行为由于两人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自首、立功、共同犯罪以 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 责任。如果没有被绑架的事实就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定要牢牢记住已 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所犯的8 种犯罪要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有自首的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立功表现的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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