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退几号退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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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都退几号退市 篇一: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总结 1、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深圳主板【13.2.1】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看法或者否定看法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

2、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7)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深交所:消失本规章12.12 条、12.13 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上证所: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8)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9)消失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10)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注:绿色标示为2021修

3、订内容,创业板已取消风险警示和其他格外处理。 2、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深圳主板【13.3.1】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峻影响且估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复原正常; (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3)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4)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供应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供应担保且情形严 重的; (5)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上证所: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复原上市后或者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公司尚未发布首份年度报告。 【13.3.2】本规章13.3.1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供应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供应担保且情形

4、严峻”,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估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1)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供应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2)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供应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注:对于违规资金借贷和担保,上证所无以上具体定义。 3、主板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9条) 深交所主板【14.1.1】 (1)因净利润消失本规章13.2.1 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净利润】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

5、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2)因净资产消失本规章13.2.1 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净资产】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连续为负值; (3)因营业收入消失本规章13.2.1 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营业收入】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连续低于一千万元; (4)因审计看法类型消失本规章13.2.1 条第(四)项规定【审计看法】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连续被出具无法表示看法或者否定看法的审计报告; (5)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消失本规章13.2.1 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

6、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消失本规章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7)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深交所: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消失本规章13.2.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上证所:未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权分布发生改变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

7、险警示后,公司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8)公司股本总额发生改变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9)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10)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主板因财务类情形暂停上市后复原上市的条件 深交所主板【14.2.1】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看法类型消失本规章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复原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8、;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看法、无法表示看法或者否定看法的审计报告; (5)具备持续经营力量; (6)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掌握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证所】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7)不存在本规章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8)本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14.2.2 上市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消失本规章14.1.1 条第

9、(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复原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3 上市公司因本规章14.1.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在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后的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复原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因本规章14.1.1 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退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复原上市的书面申请。 1

10、4.2.5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担当其复原上市的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对公司股票复原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精准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复原上市条件出具复原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担当连带责任。 5、主板终止上市的情形(10+2条) 深交所主板【14.3.1】(主板)上市公司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1)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看法类型等消失本规章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看法类型等消失本规章14.1.1

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看法类型等消失本规章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4)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看法类型等消失本规章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看法、无法表示看法或否定看法的审计报告; (5)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看法类型等消失本规章14.1.1 条第(一)项

12、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复原上市申请; (6)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消失本规章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复原上市申请; (7)公司因股权分布改变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消失本规章14.1.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

13、 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上证所包括: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复原上市申请】 (8)公司股本总额发生改变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具备上市条件;【上证所包括: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复原上市申请】 (9)连续120 个交易日成交量: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在本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

14、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一百万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10)连续20个交易日成交价: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在本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在本所既发行A 股股票又发行B 股股票的上市

15、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其他格外规定: (11)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责备; (12)未能在30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复原上市申请材料;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复原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复原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公司因故解散; 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 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上证所包括:上市公司被汲取合并】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注:交易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供应补充材料,公司应当自交易所要求补充材料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供应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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