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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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仓库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建设,防止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以及盗抢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所属的卷烟成品仓库、烟叶仓库(含租赁使用合同1年以上的外租仓库)。 第三条烟草辅料仓库参照本规定,并

2、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第四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对所属仓库安全管理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对仓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第二章防火安全 第五条烟草仓库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仓库使用前,必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烟草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七条单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00m,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500m;多层仓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00m,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高层仓库占地面积

3、不得超过2800m,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700m。安装使用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一倍。 第八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库房内部装修、库房内隔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如库房内设置、使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选用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标准可按有关规定下调一级。 第九条烟草仓库应具备相对封闭条件。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库房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4米。库房周围必须保留环行消防通道。 第十条库房门应向外开或靠墙体外侧设推拉门。库房门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十一条库房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得少于2个。多层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00

4、m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出口。库房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度,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80cm。 第十二条新建或租用仓库的地点,不得选在火灾危险性高于丙类可燃固体物质的仓库附近。 第三章 区域设置 第十三条库区内必须明显划分库房、作业、办公区域,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隔离措施。要划出相对独立的外来人员活动区域。 第十四条库区必须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标志。库区内严禁明火,库区动火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进入库区内防火区间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

5、不准在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四章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仓库选用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并符合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占地面积超过500m(含500m)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m(含1000m)的库房必须安装使用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的库房内,应安装使用抗磷化氢气体腐蚀和灰尘影响的自动火灾监控报警系统。 第十八条库区及库内有关设备、设施必须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十九条库区内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 第二十条消防泵房、水泵的进出水管道、电源的设置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库房应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灭火系统。所选用的自动灭

6、火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烟草行业实际使用要求,防止因系统配置不当造成或扩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库区及库房必须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适合扑灭A类火灾的水型、化学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具。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二十四条每个灭火器配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多于5具。 第二十五条库区及库房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超过120米。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米。

7、室外消火栓距路边距离不得超过2米,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 第二十六条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单层和多层间距不超过50米,栓口距地高度为11米,出水口方向与墙成90度角。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米。高层建筑库房室外必须加装接合器。 第二十七条库区必须采用围墙或围栏与外界形成有效隔离。库区应安装使用防盗、防抢、防侵入报警系统。库房门、窗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电气设施及使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库区应设置独立的变(配)电室,并与库房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九条库区、库房内电气线路必须按有关规范安装,不得随意

8、敷设电气线路。库房内供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炽灯或其它高温灯具;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并有断电指示灯。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电梯、叉车、电气焊等)的安装、检验、使用、维护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磷化氢熏蒸作业安全 第三十一条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防护条件,防止熏蒸作业人员与磷化氢气体直接接触。 第三十二条进行磷化氢熏蒸作业,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关资质,并符合烟草行业有关要求的单位和人员实施。 第三十三条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熏蒸作业的库房应具备相对密封的条件,必须设置明显、有效的熏蒸作业警戒区域。库房内必须具备防水条件方可进行磷

9、化氢熏蒸作业。 第三十四条熏蒸作业应采用有效防止人身伤害、火灾隐患和环境污染的熏蒸设施、设备。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存在人身伤害、火灾等事故隐患,或有害物质排放、处理不符合有关环保法规的熏蒸杀虫药剂、设施、设备。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仓库必须成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仓库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或组长。负责组织研究、制订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仓库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消防、内部治安防范、道路交通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

10、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所属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和所属仓库的主要领导分别对仓库安全管理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对其仓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或相关法规,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仓库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烟草行业已颁布的有关规定、标准中涉及仓库安全管理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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