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0个热点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doc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48377978 上传时间:2023-09-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0个热点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0个热点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0个热点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0个热点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0个热点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0个热点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0个热点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0个热点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问题一: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跨省;在省内跨市、县开具?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可以跨区域使用。问题二:企业取得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到开户银行票据贴现,银行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2、,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问题三:保险公司租入办公室用于有免税的有应税的,取得物业费、装修费专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

3、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

4、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此,保险公司租入办公室取得的物业费、装修费专用发票属于购进的服务,不可以全额抵扣,应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四:自然人个人成立的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公司合伙成立合伙企业,各个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

5、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时丢失,未认证抵扣,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因此,您可根据丢失发票的联次,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问题六:某劳务派遣公

6、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扣除工资后的余额征税,是否按照收入减去工资后乘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

7、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七: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存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征税方式,购进的同时用于这两种计税方法的设备是否可以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8、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所购进的设备可以抵扣。问题八:通过涉税查询系统提示:该纳税人状态为:注销状态,那么该商家的手撕通用发票是否不能作为报销发票?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

9、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规定,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因此,纳税人在“注销”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进行申报清税。纳税人在“

10、注销”以后不能正常开具发票。如果您查询发票,发票是在纳税人“注销”日期前并且正常经营状态下开具的,该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入账报销问题请参考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问题九: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

11、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因此,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问题十: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一个季度的纳税期限?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