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会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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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工会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综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浙江省集体 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 ,构建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管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 商,制定各项标准。第二条企业与工会代表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依法建 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 20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

2、回应,无正当理 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 理权力的法定基本形式。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工会是职 工民主管理的组织者,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企业工会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 过决定的事项,企业应当依法支持。第四条职工代表依法享有对企业生产、经 营和管理的知情建议权;对涉及职工利益和企业劳动关系重要事项的讨论、集 体协商权;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 况的检查监督权;对企业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员的评议权。第五条集体合同是规范双方当

3、事人的行为准则,受到法律保护,对企业和 本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标准不得低 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集体 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六条工会代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 会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 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体素质。第七条企业应尊重工会,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制定和 修改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或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有工会代表参 加,听取工会意见,并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在

4、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八条工会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意 见或者要求纠正。第九条企业按每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对 于企业无正当理由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有依法申请处理的权利。工 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的工会活动。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十条企业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5、的工资分配原则,结合企业的生产经 营特点,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法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 式。一、工资分配制度:二、工资标准:三、工资形式:第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由企业与工会协商 制定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标准,根据职工完成任务情况核定发放计件工资和提 成工资,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 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宁波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 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 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

6、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 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幅度为:企业经济增长 %,职工工资增长 %。第十三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加点的规 定,加班工资的计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 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一、病假人员工资发放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因公(工)负伤人员工资发放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 行;三、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企

7、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 %支付。第十七条在岗人员按规定享受中班、夜班津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高 温、低温津贴,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并随职工本人工资发放。第十八条企业每年从留利中提取 %用于职工年度奖励,具体分配原则依据职 工的年度考核状况确定。对表现优异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办理各类补充保险。第十九条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 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 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

8、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 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职工基本生活费。第二十一条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 工资。企业确因生产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 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15 日,并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 3 日内,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十二条企业应

9、执行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的工时制度。职工每周必须有一天的休息日。第二十三条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 时,每周工作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并告知工会 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 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第二十四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和特殊情况确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 应当事先征求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并依法支付职工相应的工资报酬。对损害职 工身体健康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 会有权代表职工加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工会应

10、当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 处理。第二十五条职工连续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 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具体标准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 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 假 15 天。第二十六条企业职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十一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 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三天,清明、端午、中秋各一天)部分职工依法享受的假 日(妇女节半天、青年节半天)全体职工享受的节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应 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职工的节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第二十七条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

11、从事工会工作 的,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确需增加工作日的,由工会与单位协商。其工资 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二十八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职 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企业贯彻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的安全卫生管理体 制。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是:一、重伤、死亡事故为零;二、火灾事故为零;三、职业中毒事故为零;四、食品中毒事故为零;五、一般工伤事故发生率小于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健全完善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年度安全生 产计划,内

12、容详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 会,定期召开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并制定防 范事故措施和应急救救援预案。第三十条企业应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并督促从业人员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企业的特点,每年举办 适应性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或报告,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二条企业对新进厂的职工,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经考 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调换新工种的人员,应当经重新

13、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操作;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做到持证上岗。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废弃危险品的仓库车间 不得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职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 和职工宿舍应当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第三十四条企业必须提取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专项经费,用于劳动安全 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对特殊设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应当对产生 职业危害或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和中文说明。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 果,职业病

14、防护设施和待遇,如实告诉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出,不得隐瞒 或欺骗。第三十五条企业推行 “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 ”,对事故易发点,统一 设置标牌,加强监控力度。第三十六条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按 时发放,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 作业劳动者,应按规定组织职工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第三十七条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 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好 “安康杯 竞赛活动和 “安全生产月 ”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工会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15、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影响职工安全 与健康问题时,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工会。在特殊情 况下,工会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有权依 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九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 工作,按时发放保健用品。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建议减少职 工工作时间时,企业应予以考虑。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四十条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 生育、失业等社会保

16、险,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费,并 将交费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 缴。第四十一条企业依据职工自愿,企业资助支持,工会组织发动的原则,组 织职工参加宁波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由职工个人缴费,工会统一上交市总工 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基金。保险内容包括: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互助 保障。第四十二条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工伤医疗期未终结前,企业不得与之 解除劳动关系。其医疗期、工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 的,应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 不得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企业应按规定发放伤残津贴,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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