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施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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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施工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实行绿色施工的技术经济政策,为推进我省建筑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工程建设中更好的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是指施工企业根据住建部绿色施工导则实施和应用情况进行申报、通过专家评审、经省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授予称号的工程。第三条 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评选对象为我省境内、已竣工备案的各类建设工程。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分为“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和“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其中“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江苏省建设工程开展绿色施工的最高荣誉奖。第四条 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

2、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绿色施工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过程监督及成果评审工作。第五条 立项条件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园林等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2、绿色工程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3、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由企业自愿申报,施工企业根据申报条件填写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申报书,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江苏省建筑

3、工程管理局申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核后公布批准立项的项目名单。第六条 过程监督1、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并作好相应的记录。2、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评选委员会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并评审打分。第七条 评审机构江苏省绿色施工评审由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审定委员会、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评选委员会组织实施。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审定委员会、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评选委员会由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领导,委员会成员由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施

4、工单位全部完成了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内容,工程竣工备案后,填写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应用评审申请书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成果评审。2、绿色施工成果评审工作实行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每季度集中一次评审考核,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审定委员会每年组织审定一次,统一进行成果发布。 3、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合发文对通过审定的项目授予“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或“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第九条 专家规定1、评审专家从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

5、立的江苏省建筑业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选取。2、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不得受聘为本单位申报评审项目的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地区或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3、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申报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抽查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第十条 凡经立项的江苏省绿色施工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不得进行绿色施工评审:1、工程没有经过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同意竣工验收备案。2、施工中发生塌方、导致周围建筑物开裂和扰民等情况引起投诉、媒体曝光。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四级含四级以上安全事故。4、擅自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

6、、工艺和设备的。5、发生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第十一条 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每年召开一次颁奖大会,向评审为“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和“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奖牌和获奖证书,向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并通报表彰。第十二条 对已授予称号的“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可优先参加各类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评选。第十三条 对已授予称号的“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和“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批准单位有权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江苏省建筑业主管部门从“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住建部绿色

7、施工示范工程。第十五条 “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和“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统一纳入工程造价中按质论价给予奖励,为绿色施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月起施行。附表1: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申报书;附表2: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应用评审申请书。 附表1: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申 报 书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申报地区(部门):申 报 时 间: 年 月 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月工 程 名 称建 筑 面 积工程造价结构类型工 程 造 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企业技术负责人联系

8、电话通 讯 地 址邮 政 编 码工 程 概 况拟开展绿色施工内容名称、应用部位及应用数量序号绿色施工内容应用部位应用数量(此页不够可加页)开展绿色施工采取的技术保障措施和办法工程进度计划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序号绿色施工内容预期经济效益(万元)社会效益施工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申报地区(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附表2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应用评审申请书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地区(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月工程名称建 筑 面 积工程造价结构类型工 程 造 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施工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工程概况

9、:开展绿色施工内容、应用部位、数量(此页不够另加页)施工单位意见 (签章)年 月 日申报地区(部门)意见 (签章)年 月 日省建设(筑)主管部门意见(签章)年 月 日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绿色施工导则和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绿色施工管理,规范绿色施工评价和评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评选对象为我省境内、已竣工备案的各类建设工程。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分为“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和“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其中“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江苏省建设工程开展绿色施工的最高荣誉奖。第三条 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年表彰数不超过100

10、项,其中住宅工程占获奖总数约30%,公共建筑占30%,工业、交通、市政等工程占20%,水利、园林等工程占10%和其它工程占10%。第四条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第二章 评审组织第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审定委员会、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评选委员会。第六条 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分别由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有关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人,由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省有关部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省内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

11、知名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由有关单位推荐,报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批准。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制定评审标准,召开审定会议,听取评选委员会评选情况报告,以有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评选结果,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分别由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有关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选派。办公室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第七条 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评选委员会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领导,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绿色施工项目立项审

12、核、受理立项绿色施工工程申报评审;按照评审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核查,对工程实地进行复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送评选报告。1、评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2、主任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人担任;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3、评选委员会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提出名单,经与有关方面商定后聘任,报省建设厅备案。4、评选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1/3左右。 5、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选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园林等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第九条 工程规模1、住宅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多层或商住楼。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层数10层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群体建筑;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跨度24米以上单体工程,或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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