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财税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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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财税法原理第一节 财税法概念和体系一、财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财税法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税收内含于财政之中,从部门法角度看,财税法也就是指财政法。由于现实存在财 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两大行政机关,属于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存在一 定差异且各具特点,从行政执法角度看,称财税法是适当的。需要说明的是,本课程所称财税法,是与行政法 并列的部门法,也就是指一般意义的财政法。财政法和行政法共同构成财税行政法的基础。财政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依法治国体现 在财政分配领域,需要强化财政法制建设,规范国家在财政活

2、动中与各方面产生的财政关系,做到依法聚财、 依法用财、依法理财。财政法或财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确认和调整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 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财税法调整对象 财税法的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包括 财政经济关系、财政程序关系和财政权限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可分以下几类:( 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2)预算管理关系。(3)国家信用关系。 (4)税收关系。(5)国有资产管理关系。 (6)财务管理关系。 (7)会计管理 关系。(8)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 (9)财政监督关系。

3、二、财税法的地位1、财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财税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财税法所调整的并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 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财政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和使用 权无偿转让的性质。 ( 2)财税法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财税法在对财政关系调整时必须坚持财政 收支平衡原则。财税法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是运用行政的、刑事的、民事的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调整。( 3)财税法有独立且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2、财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财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

4、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财税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财税 法所调整的是特殊意义上的经济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强制、无 偿转移财产的性质。(2)财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财税法与行政法有许多相同点,如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有不平等的一面, 都采用命令和服从的办法来调整社会关系,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财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财政活动中所发生 的财政关系,而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关系。前者发生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 移,后者则不发生这种转移。( 3)财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5、、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财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分 配关系,它产生并存在于国家财税活动中。而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所有关系,则是 在商品流通中产生的;在财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转移,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在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转移,则是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的。在财税法 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是一种命令和服从的关系,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3、财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 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统帅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宪法作为国家的

6、根本大法,处于第一层次,它 统帅着各个法律部门。财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刑法、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一样,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部门。这是由其自身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三、财税法的特征1、财税法是属于公法性质的部门法。2、财税法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制定法。财税法的规范基本上都是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国家的干预。强制性还表现在违反财税法的法律责任上,财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刑事 法律责任等。财税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即成文法。在我国,财税法是由一系列成文的法律、法规所组成。3、财税法是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的行为法。行为法是相对组织法而言,财税法律规范

7、主要是规定财税主体的各种行为或活动。4、财税法是运用综合性调整手段的综合部门法。四、财税法的体系 我国财税法体系,是由若干财税法律、法规制度组成的一个多门类、多层次的相辅相成的统一体,是我国 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税法体系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从具体内容看,各个不同门类组成的体系;二是 从层次上看,不同的渊源组成的体系。1、财税法内容体系。 (1)预算法律制度。具体包括:预算管理基本法律规范,财政管理体制法律规范, 国债法律规范,国家金库法律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法律规范,罚没财物管理法律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法 律规范,政府采购法律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律规范等。( 2)税收法律制度。包括税

8、收实体法律规范和税收程序法律规范。 (3)国有资产法律规范。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规范,国 有资产评估法律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规范,行政事业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规范。( 4)财务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企业财务法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律规范,社会保障财务法律规范,基本建设财务 法律规范。(5)会计法律制度。 (6)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 7)财政监督法律制度。2、财税法的渊源体系。 财税法的渊源从结构和形式看,类似于行政法的渊源,但内含不同。财税法渊源 或层次构成如下:一是宪法或财税基本法。二是财税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

9、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三是财税行政法规。如企业财 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四是部门规章。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权限内发布的财税方面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五是地方性法规 和规章。其他有财税法司法解释、国际税收协定等。第二节 财税法律关系一、财税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1、财税法律关系概念。 财税法律关系是指财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各方当事人在国家财政活动中相互形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财税法律关系的特征。 (1)财税法律关系只发生在国家财政活动中。 ( 2)财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 终是国家

10、或国家财税机关。 ( 3)财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主要是权利的一方,财税管理的 相对人主要是义务的一方。 ( 4)财税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关系。二、财税法律关系的主体 财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财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财税法律关系,行使财税权利 和承担财税义务的当事人。财税法律关系主体之一为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及专门行使财税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 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 。财税法律关系另一主体,统称为财税管理相对人,具体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三、财税法律关系内容财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财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

11、财政权利和承担的财政义务。财政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的财政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利益,它既表现为享有财政权利的财政法律 关系主体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也表现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财政权利主要有下列几项:财政立法 权、预算权、征税权、减免权、国债发行权、收益权、资金支配权、财政自治权、财政监督权、处罚权、请求 权、起诉权等。财政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财税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和责任。财政义务主要有以下几 项:严格执行和遵守各种财政法律规范、全面完成国家各级权利机关批准的预算、依法纳税、给付收益、认购 国债、接受财政监督和处罚、应诉等。四、财税法律关系客体 财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财税

1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和对象。主要有物、货币、行为 三类。物是指财税法所规定的、 能够在财税法律关系充当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资财富。 如农业税征收的粮食、 没收的物品或追回的赃物、赈灾物资等。货币主要指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此外,国家债券也是我国财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如,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行为、税收征 纳行为、税收检查行为等。五、财税法律关系的保护 对财税法律关系的保护,包括保障权利主体行使财政权利和督促义务主体履行财政义务两个方面内容。通 常采用的方法有四种。1、财税管理方法。 财税管理包括两方面:一是财税部门通过执

13、行财税政策、法规和制度,对其管理相对 人所进行的直接管理;二是在财政部门指导下,各主管部门及其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部 门所进行的财务管理。2、财税监督方法。 主要包括预算监督、税收监督、财务监督、会计监督、审计监督,其中审计监督由审 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3、法律制裁方法。 法律制裁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财税法规的行为人,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所采取 的惩罚性措施。法律制裁是保护财税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财税法律责任分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相应对违反财税法规行为人的法律制裁也分为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4、行政救济方法。 由于财税机关有权对违反财税法规的行为进行制裁

14、,相应就有可能出现制裁不当甚至 违法的问题,财税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可能出现与其管理相对人就具体财政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这些可以通过 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第三节 财税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一、财税立法概念 财税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财税法的活动。 财税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税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权限内,依据一定的 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财税文件的活动。狭义的财税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及其常设机构制定、修改和废止财税法律的活动。无论从广义上讲,还是从狭义上讲,财税立法都包含以下几层涵义:( 1)财税立法是国家专有的一种职能活动。

15、(2)财税立法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所进行的活动。(3)财税立法是提供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财税法律规范的活动。(4)财税立法包括对财税法律规范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全部过程的活动。二、财税立法体制1、财税立法体制概念 财税立法体制是关于国家财税立法机关的设置、财税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其行使的基本制度。其核心是财税 立法权的划分。财税立法权,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财税法律规范的权力。它不仅包括对 财税法律的制定权、修改权和废止权,也包括提出财税立法仪案权、审议财税法律规范草案权、通过财税法律 规范草案权以及发布财税法律规范权等。财税立法权包括

16、国家财税立法权和地方财税立法权,还有委托财税立法权和财税行政立法权。 所谓委托立法权是指有财税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委托或授权批准而获得的财税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是 指有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财税立法权。各国由于国体、 政体和国情的不同。 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有所不同。 归纳起来, 主要有四种财税立法体制: ( 1)单一的财税立法体制,也就是有一个国家机关行使财税立法权的立法体制。( 2)两级财税立法体制,指有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机关各自行使财税立法权的立法体制。( 3)复合的财税立法体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财税立法权的体制。 (4)制衡的财税立法体制,也就是又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 别由三个不同机关行使,各自独立行使但又互相制约的立法体制。2、我国财税立法体制 我国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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