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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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改制纠纷篇一:改制企业涉及纠纷的处理 法律风险自助式管理,包括法律知识的日常储备以及法律纠纷的自助式处理。有利于增加法律防范意识与能力,以及自主处理争议金额较小或者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纠纷。相比于聘请法律顾问或执业律师,具有成本低廉、时间便利、方便保存等优点。 改制企业涉及劳动纠纷的处理 关键词: 企业 改制 劳动纠纷 处理方式 问 题: 2021年9月,夏某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为自2021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公司系根据常州市企业改革与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批复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办发及常政发文件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而来。 夏某提起劳动仲裁与

2、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2021年身份置换金(经济补偿金)54880元。 A公司认为,关于夏某提出的身份置换金,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那么,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补偿金等纠纷是否属于民事纠 第 1 页 共 1 页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解(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解(一)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本条是人民法院对因企业改制发生纠纷案件受理范围和原则的规定。 凡是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是对各类民

4、事纠纷受理条件的一般或抽象规定,是一切民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大门,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应遵循的共同准则。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适用该条时有不同的疑难点。实践中,对企业改制纠纷案件的受理,难点一般集中表现为对被告的确认和诉讼理由上,突出表现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和诉讼理由不准确。企业经过改制后,面貌全非,企业资产主体和结构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圆企业的债权人或财产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准确的认定被告,经常发生起诉的被告虽然明确,但不适格或遗漏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的情况,或者在起诉时主张权益受到侵害,但对自己在哪一个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益,可以行使强求权陈述不清,起诉的理由欠当。当然,人民法院不能因上述原因拒

5、绝受理案件,但这些情况的发生,使纠纷在程序问题上拖延时间,迟迟不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势必造成诉讼和审判资源的浪费。 企业改制在经过领域中已经实践很长一段时间,但因该经过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被引入到司法程序中作为民事案件仅是近几年的事情。由于我国企业改制作为经济领域中的新鲜事情,在法律范畴内如何保护和调动各市场经济主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促进阶级改制的有序进行等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索中。阶级改制中涉及的利益主题很多,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形成纠纷,而企业改制方式灵活多样,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有关政策繁多,各种行政、民商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如何梳理企业改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以解决纠纷,达到审判

6、的法律效果与.效果互动,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经常使人困惑,对当事人来说,其在依据法律保护权益中迷失方向就不足为怪了。 实践中,因企业改制发生纠纷类型最多的是圆企业债权人认为其债权在企业改制中被悬空或首先侵害,因而行使请求权主张权益。根据现有民商事法律、法规及本司法解释,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认被告: 1.企业以全部资产改造为公司或者股份合作制的。这种改制在外部发生企业形态转换,在企业内部发生投资结构和资本结构的改变,原企业与改制后的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发生债权债务承继关系,因此,原企业债权人起诉主张债权时,可以改制后的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为被告。阶级以部门资产与他人改制新设公司的,

7、是列原企业为被告,还是列原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为共同被告,可以酌情而定。 2.企业分立、出售、兼并等行为都要发生原企业的资产产权变动情况,企业资产是该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在企业资产减少或转移时法律要求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通常做法是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承接债务的人,债权人依据公告参加登记,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接或转移协议,这种情况发生纠纷时,债权人可以公告或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人为被告行使请求权。没有参加公告登记的债权人或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债权人应当向原企业住债权,原企业不存在,一般应根据资产的走向行使请求权,以资产的承接主体为被告,例如,对于企业分立的,原企业的资产要分割一部分到其他主体

8、中去。资产必然减少,债权人的利益要受到影响,债权人在企业分立时与原企业或分立企业签定协议约定债务承接的,债权人起诉时应当依据合同法律关系,以债务承接人为被告,向其主张权利。企业分立时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或债权人主张债务承接协议无效的,可以原企业和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被告。 3.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原企业资产管理人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致使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债务责任的,其他股东或兼并企业、买售人可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为被告,向其行使追偿权。我国企业改制中涉及到的有些问题是过渡幸得经济现象,如企业公司化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因这些经济现象引发的纠纷会相对减少。但允许企业产权进入市场

9、流通和交易以后,有关企业兼并、分立、出售等现象会成为一种通常的经济行为活跃在商品经济市场中,因这些行为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会逐渐增多。当然随着企业产权操作更加遵循市场规律,法律规范的与时俱进,我们现在关注的疑难问题将会便的相对简单,取而代之的将是更加缜密和高段的经济现象挑战法律,我们不懈的努力工作,不断地缩短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距离。篇三: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案件问题之浅析 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案件问题之浅析 引言 企业改制是指企业法人的终止、 变更、重新设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有新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 完善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产权制度的

10、改革 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带来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近几年来,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引 发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及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争议不断出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好 特定历史时期新型劳动争议案件,是民事审判法官和各地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维护劳动者 合法权益,推进企业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一项紧迫任务。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对保障 .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是有重要作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制订于1994年,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件劳动法没有规定,法律处于真空状态。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级 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的困难,

11、制订了多部司法解释,最为显著的是202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劳 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法律适用、程序与实 体处理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运用。笔者试图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 动争议纠纷特点、原则、争议诉讼主体、处理等问题,浅见个人不成熟的观点: 一、企 业改制中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企业改制是.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必然选择。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如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及权利的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利益 关系也随之会发生变化,不同的利益需求会在劳动关系上反映出来,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引 发劳动争议纠纷。如改制中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2、极其平常,其经济补偿和赔偿问 题也会不断出现。如企业改制中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下岗、内退、放长假、买断工龄等新 型劳动关系问题也涌现出来。如企业性质的改变,特别是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企业的管理 与公有制有着很大区别,职工的自身利益难以与公有制企业相比,职工待遇、福利等受到影 响。私有制企业对职工的养老保险不可能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执行,易引起纠纷的发 生。为此企业改制发生的劳动争议有以下不同特点: (一)、案发的必然性和不可回避性。 这些有关企业改制的新型劳动关系纠纷,是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必然产生的现象,是计划经 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新旧观念、新旧机制碰撞的产物。因此,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 一

13、些新型劳动争议是完全正常的,人们不可回避的。 (二)、案发的集中性和阶段性。由 于企业改制的时间比较集中,各地普遍推行,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相对集中地在一段时间 内诉讼到法院。而且量大、人多,工作压力重。但这些争议作为特定时期的产物,在企业改 制完成、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必将逐渐减少并最终消逝。 (三)、争议内容的特定性。改制期间的劳动争议多因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等问题引起,实质上是一种就业引起的争议,内容具有其特定。 !-empirenews.page- (四)、极强的政策性。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 系,基本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

14、的派生物,争议的内容与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息息相关, 国家产业政策是企业解决纠纷的依据,法院审理这类纠纷也应当参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据法 律来解决纠纷。 (五)法律的滞后性。劳动法制定于两种经济体制的颤变期,立法受 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很大,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不足,立法没有前瞻性。市场经济中发 生的劳动争议仍由政策调节为主,显然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就应该由市场规律来 调节劳动争议问题。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出现新型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劳动法及 法规没有规定,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六)、激烈的对立性。由于人们思想观念、对 政策的理解、.环境影响及具体操作上的种种原因,改制中劳动争议双

15、方当事人往往对立 情绪更加明显。用工方往往更注意企业的效益,更强调用工自主权;而劳动者往往是委曲、 困惑和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气愤相交织,情绪激动,相互对抗,互不理睬,造成问题不能 及时解决,有的甚至上访、静坐的方式,要求政府出面解决。 (七)、广泛的影响性。这 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不仅不利于.稳定,而且会造成不良影响,易发生恶性刑事案件,使企业改制不能顺利进行。 (八)、群体性。企业制度的改革,不仅是企业管理 的改变,而且有企业性质、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的重组,对职工自身利益的影响很大,涉 及到下岗、买断问题,因劳动法和法规没有规定及具体标准,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引起 群体性纠纷,不稳定因素加大,矛盾尖锐。 二、企业改制中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由 于企业改制中的劳动争议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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