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集合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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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集合7篇房屋买卖合同 篇1甲方: 身份证号码:乙方: 身份证号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祁东县洪桥镇潇湘路东侧香竹小区8号楼住房 五 楼,自然层 五 楼,上楼的 左 边建筑面积为162.02 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 号楼 ,房产证编号 。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 为准。二、 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肆 拾 伍 万 贰 仟 捌 佰圆整。三、 预交定金: / 年 / 月 / 日预交金 / 万元,并定于 / 年 / 月 / 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

2、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四、 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叁拾万元整于20xx年9月29号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 。、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叁万贰仟元整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甲方在收到首付叁拾万元后应把房子钥匙交给乙方。五、 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无重复交易、抵押、查封,售后若发生与甲方售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六、 过户方法:甲方提供所有必

3、需的房产过户资料,陪乙方一起把甲方购 潇湘路东侧香竹小区8号楼住房 五 楼,自然层 五 楼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20xx年 月 日前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房产过户费用。七、 违约责任:第一批购房款自支付后,如乙方中途悔约不买,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已交的购房金;如甲方悔约不卖或卖给他人,按所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定金双倍返回给乙方。八、 买卖双方的介绍费按中介所规定或事先讲好的金额在卖方收取买方定金或第一批房款时,两方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中介费,不得拖欠。甲方中介费: 乙方中介费:九、 中介人有责任对卖方的情况真实性负责,若卖方情况不真实以上协议两无异言,空

4、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电话:乙方: 电话:中介人: 电话:签约日期:房屋买卖合同 篇2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逾期7个月,。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

5、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xx年10月

6、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xx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

7、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xx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xx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8、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附:一、本诉状副本份;二、证据份。具状人:年月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3甲方:_乙方: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_市_区_,产权证第_号,建筑面积_平方米的房产一套。第二条:付款方式1.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_元整。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元整,待乙方交全款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3.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

9、用。第三条:合同变更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共_页,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他约定_甲 方:_ 乙 方:_身份证号:_ 身份证号:

10、_电 话: _ 电 话:_现 住 址:_ 现 住 址:_签约日期:_ 签约日期:_房屋买卖合同 篇4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法律规定: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法理分析: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

11、,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

12、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理分析: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

13、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法律规定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

14、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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