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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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理解和掌握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和品质条款、数量的计量方法和订立数量的条款以及运输包装和运输标志等内容。章首引导案例案 例中国A公司同新加坡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童装。洽谈中,B看过A提供的样品,同意以此作为交货的品质标准。而出口合同的品质说明中只简单写明了规格、质料、颜色。货到新加坡后买家提出“颜色不正、缝制工艺粗糙”,要求降价。A公司辩解货物是凭样品成交,样品经新加坡B公司确认过。B指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凭样品成交”字样,也没有写明样品编号;况且,A公司没有封存样品作为证物。A公司解释纺织品按常识会存在色差问题。B公司回应合同中品质说

2、明中没有注明所交货物会有色差。请问,本例中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分 析本例中A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两种方式的陈述都要求既准确又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卖方均有义务使所交货物与样品或说明完全一致。如果发生货物的品质与样品或说明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因制造技术上确有困难不能做到与样品一致的商品,卖方应该在合同中保留类似的描述:“交货与样品近似”;“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品质接近样品”等等。案例中如果A与B公司是凭样品成交,那么,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除列明商品的名称、商标/牌号、规格、型号等必要项目外,还要明确是凭

3、卖方的样品、样品的编号、寄送样品的日期及有关寄送样品的函电,不能简单地只作一般描述。而且,服装类产品应该标明“允许有色差”。A公司因为在合同中未列明与样品相关的内容,而货物和合同中的品质说明不符,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标的是指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货物。本章把商品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称为“合同的标的”,明确规定标的物及其品质要求,这是商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和品质一、商品的名称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又称“品名”,是指一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文字,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名称。按照有关法律和惯例

4、,作为标的物的交易商品其具体名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而且,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大多是在凭借对交易商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因此,在合同中列明商品的名称,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条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名条款的格式并无统一的规定,可以由交易双方商定。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的商品的名称;也可以省略标题,在合同的开头部分直接用文句说明,如“买卖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有时品名条款也可以包括在品质条款中,出现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合并的情况,如“永久牌自行车”。由于品名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件,因此,在

5、规定此条款时,应当注意:(1)品名必须是商品的正式全称。必须针对商品实际情况,在条款中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避免使用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例如“BIKE”,通称为“自行车”,有些地区习惯称“脚踏车”,还有一些商品既有“学名”,又有“俗名”,在贸易中应注意国际名称的选用。(2)品名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要和海关、税务部门规范的名称相吻合,要尽可能使用国际上的通用名称,避免误解。如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事先应就其含义达成共识。如:花生仁、棉布、钨砂等。一种产品往往有许多不同的品种、型号、等级,因此,表述这类产品时除了名称,还应有明确的型号、等级等条件的相应描述,以免造成混淆。(3)

6、应该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名称。商品名称不同,关税税率有别,配额约束也不同,为节省开支,减少关税负担和避免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应选择恰当的、对我方有利的名称。国际上为了便于统计征税,对商品有共同的分类标准,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该制度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目前,各国的海关统计、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进行。所以,我们在采用商品名称,特别是通用名称时,应与H.S.规定的商品名称相对应。议一议我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使用“Apple Wine”。不料

7、货到目的港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请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作为出口单位来说,理应知道自己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Apple Wine”和包装上“Cider”字样不一致,“cider”既可以是苹果酒,也可以是苹果汁,而这两种商品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在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将货物名称填报正确,否则将影响海关的监管、税收和统计分类,将会遭到海关罚款。现以我国海关对一些进出口商品的监管征税的情况为例。例如税号52.08棉机织物,其五位数级子目按未漂白、漂白、染色、色织、印花来分,而六位数级子目又是按坯布每平方米重量来分。这样对应的

8、税率都会不同。由此可见,实事求是地反映商品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二、商品的品质商品品质时买卖双方最主要的交易条件之一,它不仅关系到货物的使用效能和售价高低,也关系到货物的销路和企业的声誉。在当代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提高货物的质量是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主要手段之一。(一)商品品质的概念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又称“质量”,是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特性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透明度、味觉等;后者包括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技术指标等。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价格高低的基本因素,也是买卖双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 (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9、 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所以对品质的表示方法也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通常惯用的表示方法有两种:一是以实物样品表示;二是用文字说明表示。 1以实物或样品表示(1)看货买卖买卖双方根据实际的货物情况,看货成交。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2)凭样品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隔两地,根据商品的实际品质在现场看货交易是非常有限的,通常是寄送从中抽取的样品来表示品质。所谓样品(Sample)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的或由生产部门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凡是以样品作为成交和交货依据的,称之

10、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方法适用于质量难以标准化、规格化的商品,例如: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两种:(1)凭卖方样品(Sale by Sellers Sample)。即凭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通常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在此情况下,卖方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卖方选择的样品要有充分的代表性(Representative Sample),即交货品质应与样品大体相同,并以此样品提供给买方;样品应编号留存,通常应备三份。卖方在将样品寄送

11、买方同时,应保留与送样品质完全一致的另一份样品,即复样(Duplicate Sample),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买方留存一份以便收货作为货物验收的品质标准,同时,为了防止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分歧,必要时还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即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在一批商品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用封识章等不同方式加封,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有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对于样、货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商品,应在合同中规定如:“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等弹性条款,切忌绝对,不留余地。【例

12、2-1】 圣诞熊,货号S123,根据卖方2004年10月28日寄送的样品。S123 Christmas bear, as per the samples dispatched by the Seller on 28 Oct, 2004.(2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即以买方提供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凭样品买卖通常由卖方出样,但对买方要求以他所提供的样品来成交也可接受。通常在合同中应订明 “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在此情况下,卖方在实际操作时注意:卖方应根据买方样品再复制一份与买

13、方样品相似的样品提交买方,即提交一份回样(Return Sample)或对等样(Counter Sample),请其确认。对方一旦确认以回样作为双方交易的质量依据,就把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化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凭买方样品买卖时,要特别注意是否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问题,通常在合同中应加列“工业产权争议免责条款”,并规定“货物不论发生在买方国家或其它任何国家地区的有关专利、商标、设计等侵权行为,由买方负责,卖方对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单纯凭样品成交的情况不多,有时用样品来表示某种商品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质量指标。例如,在纺织品和服装中,采用“色样”(Colour Sample)来表示

14、商品的色泽,而用“款式样”(Pattern Sample)来表示商品的造型,对于商品的其它方面的质量,则采用文字说明来表示。议一议苹果、小麦、木材、矿石、海产品、电视机这些商品能否凭样品买卖?为什么?买卖双方有时为了发展贸易关系,往往采用寄送样品的方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最好表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于标准样品混淆。这不属于凭样品买卖,这种样品对买卖双方均无约束力。2以文字说明表示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商品的品质是采用文字说明表示的,即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质量的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示方法:(1)凭规格买卖(S

15、ale by Specification)。商品的规格是指一些用以反映商品质量的若干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容量、性能、大小、长短、粗细等。用规格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因为它简单易行,明确具体,而且具有可根据每批成交货物的具体品质状况灵活调整的特点。【例2-2】 芝麻Sesame seeds水分 最高 8%Moisture(max.)8%含油量 最低 50%Oil Content(min.)50%杂质 最高 6%Impurity(max.)6%(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所进行的分类。商品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长期实践经验,在掌握商品质量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通常在合同中只须列明等级即可,但对于交易双方不熟悉的等级内容,为了避免争议,最好明确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例如,我国出口玉米暂行标准中规定将出口玉米等级划分为三级: 纯质(最低) 杂质(最高) 一级 97 0.5二级 94 1.0三级 91 1.5(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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