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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经理扣分制度篇一:项目部处罚规定大全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项目部管理处罚的规定 各单位: 为提高公司项目部整体素质和自控能力,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管理体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杜绝因少数项目管理混乱导致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甚至导致给公司扣分,严重影响公司业绩及企业形象的事情发生,特下发此规定。自即日起,不管因任何原因发生以下问题,均按此规定执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落实此规定。 附: 一 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没有扣分的,每次对相 关项目部处罚人民币贰万元。 二 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中标项目经理扣分 的,除执行第一条规定外,每扣项目经理五分(不
2、足 五分按五分计),对项目部加罚人民币叁万元。 三 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扣分的,每扣一 分,对项目部处罚人民币伍万元。 四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对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如: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时停接工程等情况)。项目经理就地免职,按工 程总造价的10%进行处罚。 五 对工地存在一般安全质量隐患问题的,由工程管理 部人员对问题进行拍照并记录,以整改和检查表的方式留存工地和工程管理部各一份。项目部需对提出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上报工程管理部报请复查。逾期不进行整改及时反馈的,对相关项目部处罚人民币伍仟到壹万元。 六 对工地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工程管理部人
3、员 有权经报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对工程进行强制停工并张贴封条。对工程管理部强制停工并张贴封条的工程项目,相关项目部必须立即按要求停工整顿,在整改完毕后上报工程管理部,经复查合格后,由工程管理部人员对封条进行撕取并留照存档后方可复工。私自复工撕毁封条的项目部,视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叁万元到伍万元,并全公司进行通报。并对相关项目部立即停工整顿,整改完毕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并在现场检查通过后,方可批准复工。 该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之前公司文件与本通知规定有冲突或相矛盾的,均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 篇二:合肥市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扣
4、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市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建 造师)信用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规范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建造师) 的市场和现场管理行为,促使我市建筑市场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 (建造师)。 第三条 项目经理
5、(建造师)在工程建设中凡有本办法所列不良行为的扣分,采取累计积分 制。每位项目经理(建造师)在一个周期内累计分值20分。建立项目经理(建造师)个人档案, 按积分考核,考核结果与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复查、评优评先和承接工程(资格)挂钩。 第四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在一个周期内(一年为一个周期)记分未达到20分,记分予以 清除,达到或超过20分的: 1由市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给该项目经理(建造师)所在单位,暂停该项目经理(建造师)职务 3-6个月,责令该项目经理(建造师 按时参加强化培训班学习,同时将通知抄送扣分执行单 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建造师强化培训期间,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工
6、程 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工作。 2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建造师)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成其所在 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该项目经理(建造师)2年内不得在肥担任项目经理(建造 师)职务。 3 外地进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同样采用累计积分制,一年内达到20分,1年内 取消在我市承接工程资格,由市建设委员会将信息情况函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在一个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20分,由市建设委员会责成其所在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建 造师),该项目经理(建造师)5 年内不得在肥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职务。并视情况向发证 部门建议取消其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另行参加考试和
7、申报。 第五条 对全年未被扣分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相应的奖励: 1、作为各级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评选的重要依据。 2、通报表扬并记良好记录。 3、投标评标中,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建议优先考虑。 第六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实施扣分处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擅自开工的 扣6分 2、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扣6分 3、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安全事故的 扣20分 4、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事故不报告的 扣6分 5、在各类执法监督检查、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扣4分 6、同一施工现场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二次不达标的 扣4分 7、工程施工期间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
8、的扣3分 8、工程施工期间累计二次检查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在岗的扣3分 9、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技术规范施工的一次扣3分 10、施工现场质量、技术、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在岗的 扣2分 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新工人进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扣2分 12、拒不执行监督管理机构整改通知的扣4分 13、整改后,未及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的扣2分 第七条 不良行为扣分与对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的纠正,处罚或者追究责任同步执 行。 第八条 不良行为扣分的执行。 1、不良行为的扣分由各相关监督机构和职能部门执行。实施不良行为扣分时,由监督人员将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送达给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
9、建造师),如无异议须给予确认同时生效。 2、被扣分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如果对扣分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向建委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相关部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及时复查。经复查,情况属实,则驳回申诉,若不良行为扣分有误,则应及时纠正。 3、被扣分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在收到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既不给予确认,又不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扣分自然生效。 4、扣分记录生效后,执行扣分部门须及时将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送至建筑业管理处备案,同时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提供查询方式,供项目经理(建造师)查询。 5、各相关监督机构和职能部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
10、执法、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内部考核制度,自觉接受社会、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督。 6、各相关监督机构和职能部门监督人员对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的查究和扣分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市建委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电话:0551-2692762.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11、 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第一联) : 你在 工程中的下列行为: 1、 2、 3、 4、 违反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 规定,根据合肥市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考核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对你下达扣分通知。 以上问题,需在 日内整改完毕。如对扣分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到本单位执行申诉。在收到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既不给予确认,又不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的扣分自然生效。 特此通知 经 办 人 (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执行单位 (盖章
12、) 签发日期:年月日 通知书一式肆份。执行单位、当事人、建管处、窗口各一份 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第二联) : 你在 工程中的下列行为: 1、 2、 3、 4、 违反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 规定,根据合肥市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考核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对你下达扣分通知。 以上问题,需在 日内整改完毕。如对扣分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到本单位执行申诉。在收到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既不给予确认,又不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的扣分自然生效。
13、 特此通知 经 办 人 (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执行单位 (盖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通知书一式肆份。执行单位、当事人、建管处、窗口各一份 篇三: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XX年8月25日印发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如下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14、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