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基础班隋彭生民法讲义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548344254 上传时间:2022-08-01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1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法网基础班隋彭生民法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中法网基础班隋彭生民法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中法网基础班隋彭生民法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中法网基础班隋彭生民法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中法网基础班隋彭生民法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法网基础班隋彭生民法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法网基础班隋彭生民法讲义(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毛毛考资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含义与理念 (一)民法的含义 私法的属性: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例:业务员私扣货款。 (二)民法的理念 诚信(禁止权利的滥用,是从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公平、自由、安全、效率。无实际利益而贯彻权利,为权利的滥用。 在阅读重点法条的时候,要与以上理念相对应。比如,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考试时,记不清规定或没有规定时。要以理念指导答题。如餐馆未经允许给客人擦车收费,违反了诚信原则,客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七剑下天山“七权” 支配权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的权利。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 请求权 1.请求权 须借助相对人

2、的行为,因而是相对权。 2.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3.请求权的竞合:选择性竞合与并存性竞合。 抗辩权 1.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2.一时的抗辩与永久的抗辩。 形成权 1.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考试的意义,在于判断法律关系的变化。 2.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3.形成权的分类:其一,以内容:(1)发生形成权;(2) 变更形成权;(3) 消灭形成权。其二,以方式: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其三,以产生:法定形成权;与意定形成权。 绝对权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

3、权又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 1.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 2.物权请求权也是相对权。 自力救济权 1.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2.种类。(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3.要求(例如拆除违章建筑)。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2.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大纲未列,但考试要用到) 四、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

4、法律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3.无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五、民事法律事实:1.事件。2.行为(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六、物与有价证券 (一)主物与从物 1.含义 非物之成分,而是独立之物。 从物之从物。牛的区别性从物、装饰性从物。 “一人主义”。是有主物。 2.分类的意义:(1)确认归属。(2)交付主物时应当交付从物。(3)在抵押与质押时对从物的效力。 (二)原物与孳息:1.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2.孳息的归属。(1) 归自物权人。(2)归他物权人(3) 归约定的人(用益债权人)。 3.孳息与从物的区别 从物与主物,是利用关系;孳息与原物(母物),是派生关系。从物随同主

5、物处分;孳息不随同原物处分。 (三)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能动,不动产不能动。 2.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 3.动产可以因先占取得;不动产不能因先占取得。 4.动产一般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不动产一般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所有权转移。 5.动产履行地,在所有权转移地,允许另有约定;不动产履行地在不动产所在地。 (四)证券:1.证券的含义。2.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其特点是纵横平等。2.视为既已出生的情形。 二、行为能力 (一)含义与分类 1.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2.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6、。 3.行为能力是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4.以年龄作区分,是为了司法的效率。 (二)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宣告:“只能往上,不能往下”。 (三)行为能力与行为效力的对应:无行为能力:无效行为(纯获利益的除外) 三、住所 1.单一主义: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2.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一年”为久居。在医院里住了10年,并无久居之意思。 四、监护 (一)担任监护人的人 1.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2.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二)对监护人行为的

7、限制。如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三)监护资格的自动消灭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五、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一)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 1.条件不同;宣告失踪一个时间(2年);宣告死亡三个时间。何为意外事件?台风

8、是否为意外事件? 2.申请人的顺序要求不同; 3.程序不同:民诉第16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效力不同。 (二)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意义 1.宣告死亡的意义在于:婚姻消灭、财产继承、债务清偿。 2.宣告失踪的意义在于:财产代管,用于清偿;起诉离婚,必然胜诉。 (三)在宣告死亡期间,“活死人”行为的效力。 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宣告死亡期间,遗嘱的效力。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与“死而复归

9、”的效力 1.撤销不受顺序的限制。 2.撤销之后: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望穿秋水,被收养的子女一般不能把家还。 六、个体工商户与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七、个人合伙 (一)八个考点:入伙难;事实伙;财共有;责连带;入亦然;退亦然;互相代;诉共同。 (二)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第三章法人 一、法人最重要的特征 1.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有揭开公司面纱之制度。 2.“三主体说”与“二主体说”。 (08卷三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C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

10、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1.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设立社团法人,必是生前行为;设立财团法人,可为死因行为。 2.他律法人与自律法人。 三、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区别 1.法人机关的种类。 2.法人机关没有独立人格,犹如大脑四肢不是人。 3.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有的行为分支机构可为,有的行为分支机构不可为。 四、企业法人的始终: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含义与分类 1.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2.法律行为的分类: 金鸡独唱,是单方法律行为;对立的统一,是双方法律行为;共同的

11、追求,是共同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双方行为如赠与;共同行为如合伙。 二、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2.单纯的沉默构成意思表示须法律专设规定(5个)。 (一)被代理人的沉默(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行为的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三)无权代理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 (四)试用买卖的认可(合同法第171条) (五)共有财产的抵押(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 模特未经明示,著作权人不得发表作品。 三、条件的特征和类型 (一)条件的特征 意定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 1.法定条件(与意定性相对应)。 2.既成条件(与未

12、来性相对应)。 3.不能条件(与或然性相对应)。 4.不法条件(与合法性相对应)。 (二)条件的类型 1.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2.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 (三)条件的拟制 四、期限 期限必然届至;条件可能发生。 五、控制行为效力的三种模式 无效 1.性质 是确定无效,有2个例外:其一,商品房屋预售合同,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其二,施工合同在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资质。 2.无效原因。 3.无效行为财产后果的处理。 可撤销 1.可撤销是有效行为,但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有变更权、撤销权。变更具有优先的效力,变更权与撤销权是形成权。 2.可撤销的原因。 意思表示有瑕疵。 与恶意串通 欺诈是须是促使订立合同的原因。 3.除斥期间。 效力未定 1.凡是有可能被追认的,均属效力未定。 2.效力未定涉及的权利有追认权、拒绝追认权、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四)比较 1.原因不同 原因并存时候效力的取舍。 口诀是:“先无效,次待定,后撤销,择其一。” 四种组合。 2.效力未定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