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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植股份合作合同甲 方:联系电话:乙 方: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竹柳联合育林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名称、时间及地点 1.1名称:竹柳育林项目 1.2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地点: 第二条合作方式: 2.1提供土地作为竹柳育林项目的种植基地,提供的年限不能低于6年(含6年),种植面积 亩。如乙方未能完成上述土地的提供手续,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并停止合同。 2.2甲方提供竹柳育林种植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服务及种苗。 2.3乙方负责合伙企业竹柳的种植养护,并承担种植竹柳的土地租赁
2、费、人工费用、水肥药费用、管理费用等竹柳培植养护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4甲方负责回收、销售符合标准的竹柳木材。 第三条竹柳苗的运输、运费及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验收 3.1甲方须将竹柳苗运至以下种植地点: 或者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但该地点需甲方同意。因甲方指定的地点或约定的地点物流不能刭达而导致竹柳苗损毁,则乙方应承担损毁竹柳苗的相应价款、运费和其他费用。 3.2乙方在收到甲方负责运输的竹柳苗时应及时验收数量和质量,并由甲方人员当场签收确认。 第四条竹柳木材回购及价格 4.1甲方回购竹柳木材的标准: 4.1.1纸浆林回购标准:胸径10厘米,株高不低于8米; 4.1.2板材林回购标准:胸
3、径15厘米; 4.1.3竹柳木材己取得采伐许可证并完成采伐; 4.2 4在甲方完成栽种36个月后,甲方可申请乙方进行相应回购。 4.2甲方回购竹柳木材的价格 元吨,板材林: 元平方米。第五条盈亏分担方式 甲方应保证乙方每亩年产值人民币 的经济收入。 第六条移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有权获得约定的企业收益。 6.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理的种植该竹柳的技术指导。 6.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期回购符合标准的竹柳成材。 6.4乙方应选择适合适竹柳生长、气候条件适宜的土地进行种植。 6.5乙方负责提供租期为6年或以上(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适合竹柳育林种植的土地,并向甲方提供该土地使用权证明文
4、件。 6.6乙方承担种植过程中的人工、灌溉、肥料、机械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6.7乙方方负责办理竹柳项目的林权证和林权贷款的手续。 6.8乙方负责申请当地的各项优惠政策及补贴。 6.9乙方方声义务维护鲲方企业形象及利益。 6. 10乙方须按照甲方技术指导妥善保管竹柳苗并在收到甲方供苗后10日内栽种完毕(遇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顺延)。在甲方收购时,甲方须保证不低于90%的成材率(符合收购标准的竹柳棵数总树苗株数)。 6. 11乙方负责项目的日常管护和安全看护工作。 6.12乙方无权擅自将所种植的竹柳木材转让或者销售给第三方。 6.13乙方应购买与该种苗种植有关的农业种植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自行承
5、担。 6.14己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并负责对符合甲方回购标准的竹柳进行采伐及采伐后进行装车,并承担采伐及装车费用。 6. 15甲方起运竹柳苗木后,乙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 第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权获得约定的湖北当阳新店村竹柳项目收益。 7.2甲方应提供符合标准的竹柳苗,并保证所提供的竹柳苗按甲方的技术指导栽种的成活率不低于90%(因乙方没有按照甲方的技术指导进行管理导致的成活率低于90%除外)。 7.3如乙方按照甲方技术指导种植的竹柳未能成活,则对未成活的竹柳甲方无偿补苗,当季能补的当季补,当季不能补的下季补。按甲方技术指导,所补苗的成活率仍在50%以下的(不含50%),则甲方再补
6、苗一次。 7.4甲方为甲方湖北竹柳项目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竹柳种植技术指导,并负责为乙方提供种植前的参观学习和免费培训,但差旅费、住宿费有甲方自行承担。 7.5甲方在合同约定的种植期内,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以电话、传真、网络为主),如需提供现场指导服务,甲方可以指派相关人员去现场指导,但指派相关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有乙方自行承担。 7.6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种植活动有权监督、考察。 7.7甲方有权回购符合第标准的竹柳木材,并按绚定价格支付价款。甲方回购符合要求的竹柳木材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度与安排。 7.8履行相关的协助义务。 7.9乙方通知甲方回购竹柳后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赴甲方种
7、植场地进行验收以便检验竹柳木材是否符合第6.1条约定回购标准。甲方应在相应竹柳通过验收并完成采伐后的30日内,回购符合标准的竹柳木材,并支付相应回购价款。 第八条合同解除说 8.1因乙方的下列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1.1乙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8.1.2乙方非法经营或从事非法活动的; 8.1.3乙方擅自以甲方的名义或滥用甲方的信任而从事相关活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1.4乙方恶意中伤甲方的名誉、形象。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1.5乙方如果有上述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
8、责任。 8.2因甲的下列行为,乙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合同: 8.2.1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10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竹柳木材回购价款的; 8.2.2甲方如果有上述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擅自终止、变更合同内容,因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履行本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均为违约,应处干分之一的违约金。 9.2乙方所提供的土地不能或者不适宜种植竹柳(包括但不限于:无使用权、基本农田、土壤条件不适等)的或者乙方未经方书面同意而私自变更种植方式的,就不能种植或不宜种植的竹柳或者私自变更的竹柳,按带根 元株,不带根
9、元株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3竹柳成材后2个月内,乙方未办理采饯许可证导致竹柳木材不能采伐的,乙方就不能采伐的竹柳木材按 元棵向甲方担违约责任。 9.4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则应按未成活竹柳苗带根 元株,不带根 元株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不再进行补苗。 9.5在乙方完成所有竹柳苗种植12个月内(含12个月),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正常管护,造成丢失、火灾等一系列非正常死亡,导致竹柳苗成活率低于90%的。 9.6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完成所有竹柳苗种植12个月后,在甲方回购或者销售竹柳时,甲方或项目公司提供竹柳的成材率低于90%。 9.7乙方或者项目公司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处理、销售、转让、赠予竹柳
10、苗木(指成活后的竹柳)的,应按私自处理、销售、转让、赠与的竹柳苗木 元棵的标准向甲方赔偿。 9.8项目公司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相关期限10.1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该期限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约定的服务。合同期满甲方若有意续签的,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续约权。10.2乙方应在约定的种植内完成种植,就逾期种植的竹柳甲方不再提供约定的服务。 10.3乙方在种植期内完成种植后,自乙方栽种之日起满36个月后,乙方可按合同约定申请甲方回购。 10.4湖北竹柳项目的营业期限暂定为 年。第十一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因合作而知悉的对
11、方及关联公司(企业)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以及所知悉的对方客户信息、业务信息进行保密,非经对方书面认可,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人。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因素 13.1因地震、台风等自然因素,或者由于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国家或地方)变动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2乙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违约责任的,乙方应当出具证据证明。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4.1因履衍本合同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5.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任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信息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15.3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最新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