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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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监视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用人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事业、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本法执行。第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的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

2、四条用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老实信誉、协商一致的原那么;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第五条用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平安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讨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用人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内。第六条劳动保障主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施行的监视理。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保障主部门和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施行的监视理。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保障主部门和乡、镇人民在劳动合同制度施行的监视理工作中应

3、当听取工会、用人以及有关行业主部门的。第七条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用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消费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有权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限分为有固定限、无

4、固定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限3种。有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提供。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

5、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用人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用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劳动者的、居民码;三劳动合同限或者终止条件;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

6、合同的规定。第十二条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自治区、直辖人民劳动保障主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存入备用金。劳动力派遣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承受以及派遣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有责任催促承受执行劳动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应当与承受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试用包括在劳动合同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不得

7、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第十四条用人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或者其他证件。第十五条用人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承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效劳以及劳动者违犯效劳约定应当向用人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十六条用人可以与知悉其商业机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限内劳动者不得到消费与本同类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消费或

8、者经营与用人有竞争关系的同类或者业务。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可以与用人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限不得超过2年。用人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犯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用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的

9、;三用人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四用人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第十九条对存在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和劳动者均有权恳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予以撤销。用人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恳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予以撤销。第二十条具有撤销恳求权的用人或者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合同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恳求权的该撤销恳求权消灭。用人或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撤销恳求权的撤销恳求权时效中止

10、。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撤销恳求权时效间继续计算。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用人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用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人所在地设区的级人民公布的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确定。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低于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引发争议的用人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11、。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四条用人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劳动力派遣与承受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协议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承受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履行。第二十五条用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用人合并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继续履行或者经商劳动者同意由合并前的用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分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分立后的用人按

12、照分立协议划分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或者经商劳动者同意由分立前的用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分立后的用人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任履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用人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中止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二十八条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13、间用人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中第二十九条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用人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条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犯用人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在提早30日

14、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应当向本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工作时间较长、与本订立较长限的有固定限劳动

15、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按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所在地级人民劳动保障主部门。用人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的工作年限。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才能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三职工在、产、哺乳的;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用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用人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纠正。用人应当研究工会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工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用人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内的;二用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平安消费条件的;三用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费的;五用人的规章制度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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