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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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X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办02X14号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8月20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

2、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

3、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处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部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第六条部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部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通过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部机关应

4、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单位拟发布涉及部内其他司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部机关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根据工作实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类:部机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 (二)部门规章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三)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类: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部

5、工作计划等; (四)管理政策类:部机关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执法监督类:部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 (六)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类: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告; (八)统计数据类: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九)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下列

6、信息不予公开: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部机关各单位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二)中国建设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 (五)中央主要新闻媒体。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机关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印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附件一),经主要负责人核签后,附上正式文本和定稿后的电子版,送部公开办。公开重大或敏感信息,主办单位应当报部领导批准; (

8、二)部公开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后,送部信息中心; (三)部信息中心按照部公开办的要求,认真核对文稿后,将政府信息上传至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五条以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府信息,由法规司在规章印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规章文本及其电子版送部公开办,部公开办分类、编码、标注后,由信息中心上传至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信息,由标准定额司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第十八条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 第十九条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

10、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见附件三)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见附件四)送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

11、位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 (四)部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12、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及部内其他司局的,主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第二十二条部公开办在部机关各单位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1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已经移交中央档案馆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

14、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部公开办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部机关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机关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容总结()钦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X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办2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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