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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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内容一、单位管理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下同)和其它组织均应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指导,督促其切实负起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开发小区,其计划生育工作在所属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物业管理单位和开发商负责)。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积极理顺本系统所属单位、挂靠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关系。主管部门要督促有法人资格且有办公或经营场所的下属单位主动接受其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否则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如果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所在地乡(镇

2、)、街道办事处均未管理,出现计划生育管理漏洞,视情节追究主管部门和其所属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任。3.单位管理对象(1)本单位职工包含有挂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聘用合同(包括实际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职工;(2)夫妻一方在本单位工作含有挂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聘用合同(包括实际劳动关系)一年以上,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因婚嫁定居本地或两边居住的;(3)本单位临时工(含聘用合同一年以下的);(4)租用、居住本单位及干职工房屋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单位对不同人员的管理职责:第(1)和第(2)种对象要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

3、生育证按有关规定办理。第(3)种对象要建立花名册,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但不要建已婚育龄妇女档册、不发放生育证、不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其中流入人口按流动人口管理)。第(4)种对象按流动人口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服务。4.育龄妇女怀孕五个月以上在单位从业一个月以上,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追究怀孕期间曾经从业单位的责任。二、社区居委会管理含四县(市)居委会和五区农村村委会1.城镇居民与单位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没有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实际劳动关系)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以居住地管理为主。2.社区居委会管理对象:(1)居住在本地的纯居民(不论其户口是否在本地);(2)夫妻一方为居

4、住本地的纯居民,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因婚嫁定居本地的或两边居住的;(3)户口在本地,无固定居住地或居住在长沙市五区以外(非婚嫁)的纯居民;(4)户口在本地,无论是否居住在本地由公共职介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5)50人以下的民营企业;(6)居住本地或在本地从业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3.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职责:对上述(1)、(2)、(3)、(4)、(5)种对象要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证按有关规定办理。第(6)种对象按流动人口有关规定进行管理。4.育龄妇女(包括纯居民半边户育妇)怀孕五个月以上在社区居委会居住一个月以上、出现计划生育外生育的

5、,要追究怀孕期间曾经居住过的社区居委会责任。三、村委会管理1.村委会管理对象:(1)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的(含育龄妇女婚嫁后在娘家、丈夫家两边居住的);(2)户口在本地,离开本地(非婚嫁)的; 3)户口不在本地,因婚嫁居住在本地的(含育龄妇女婚嫁后在娘家、丈夫家两边居住的);(4)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有固定居住地的;(5)户口不在本地,居住本地或在本地从业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2.村委会的管理职责:对上述(1)、(2)、(3)、(4)种对象要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证按有关规定办理。第(5)种对象按流动人口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四、托

6、付管理1.对未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单位可向其固定居住地、再就业单位(居住或再就业三个月以上)寄出托付管理联系单,建立托付管理联系制,实行托付管理。托付管理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托管人员要积极配合建立托管对象花名册,30天内将托管回执寄回(未寄回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视为已接收)。2.托管期间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由原单位和托管单位共同管理,以原单位管理为主。其中原单位负责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证按有关规定办理。托管单位应负责将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在怀孕三个月内)和婴儿出生情况(在发生的当月内)向原单位发出信息反馈单予以通报。托管期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或单位漏报出生,确

7、因托管单位未及时通报情况而发生,分别追究原单位与托管单位的责任。3.托管人员的居住地或就业单位变动,托管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通报原单位,同时托管关系解除:五、移交管理1.育龄人员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或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实际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包括失业、改制、解聘、开除等)、户口迁移、居住地发生变化,其计划生育管理单位相应发生变化的,原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新的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新单位也应主动索要和接受移交手续。否则,出现计划外生育,原管理单位和新管理单位均要追究责任。2.原管理单位应向新管理单位送交加盖公章的计划生育移交管理联系单,上面注明该育龄人员婚育情况、移交原因等,其中已婚育

8、龄妇女要求附计划生育档卡一张,必须落实一项有效避孕措施,且无计划外怀孕。新管理单位应将计划生育移交管理联系单回执寄回原管理单位。凡符合移交管理规定的,接收单位必须接收,并交回回执。无正当理由30天内不办理接收手续,视为已移交。六、流动人口管理1.流出人口:农村跨县、城区或本城市流出一个月以上的18-49周岁的育龄人口为流出人口,应办理婚育证明,填写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登记本,与流入地互通信息,共同管理和服务:2.流入人口:流入本市一个月以上的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和户籍地在本市跨县(城区跨本城市)的男性育龄人口,流入地应查验婚育证明,填写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登记本,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3.流入人口

9、出生统计:(1)在本地出生的;(2)育龄妇女流入半年以上的,无论其婴儿在何处出生的;(3)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怀孕五个月后在流入地从业或居住一个月以上,无论在何处发生计划外生育,该流入地要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4)流动人口发生计划外生育,流出地要统计并考核,共中非婚生育的小孩女方流出地要上报出生,男女双方均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女方管辖地不在长沙地区的由男方上报出生,并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七、信息管理1.信息采集。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全员信息分类管理单位要求建立信息员队伍,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进出(一个月内)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按软件程序,将录入资料对不同管理属性的育龄人员进行分类。2.

10、信息交流。各社区居委会按统计管理口径,将居住、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育龄对象的相关信息以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传递等形式在每月4日前反馈给育龄对象的现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八、几种特殊情况的统计1.城区出生人口在一个区作了统计上报的,其他区不重复统计;农村出生人口在同一个县(市)的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了统计上报的,在其他乡(镇)、街不重复统计。2.符合收养法规定合法收养的出生婴儿,为收养一方的计划内出生,送养方不得再生育子女;不合法送养、收养的婴儿,收养一方作计划外统计,如查出送养一方,也要作计划外出生统计。3.现役军人妻子(不含随军家属)、内地居民与未在国内定居的港澳台居民或国外公民结婚的妇女,

11、由女方户口地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和管理。 4.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结婚后,仍定居大陆,所生子女如入大陆户籍,孩次按其在大陆境内现有子女数统计。5.育龄夫妻单位不在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发生计划外生育,由其计划生育管理地上报出生,并对其双方单位各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6.由于出具假证明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计算两个计划外出生。7.对计划内出生上报考核追溯一年,对计划外出生的上报考核追溯三年。主动补报的计划外出生不计算水份,但纳入上报年度内考核;平时调查、举报调查和集中调查中查实的漏报、错报出生,按乡级样本点总出生人数作分母计算计划生育率的统计水份。九、统计指标解释参

12、照省计生委相关的统计口径执行。十、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统计处解释。长沙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

13、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承担计划生育奖励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

14、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二)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五)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没有结

15、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二)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三)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第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5元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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