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BD章脱水蔬菜(卷心菜或马铃薯除外)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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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32BD章脱水蔬菜(卷心菜或马铃薯除外)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2BD章脱水蔬菜(卷心菜或马铃薯除外)的规例的主要内容。(第132章第55及143条)1973年2月2日(本为1973年第20号法律公告)第132BD章 第1条引称本规例可引称为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第132BD章 第2条释义(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不加糖”(unsweetened) 须据“加糖”一词解释;“不含酒精饮品”(soft drink) 指适合用作或拟用作供人饮用的饮品的任何液体,不论是否经过稀释,并包括(a)任何果汁饮品,以及任何果汁汽水、鲜榨果汁及果子露;(b)苏打水、印度奎宁水或奎宁水,以及任何已

2、加或不加调味料的人造汽水;(c)姜啤及任何草药制或植物制饮料,但不包括(i)水(上文提及者除外);(ii)天然泉水,不论是处于天然状态或是已添加矿物质的;(iii)已加糖或不加糖的果汁,不论是否浓缩的(或冰冻的);(iv)奶类或任何奶类配制品;(v)茶、凉茶、咖啡、蒲公英咖啡、可可或朱古力饮品或茶、凉茶、咖啡、蒲公英咖啡、可可或朱古力的任何配制品;(vi)任何蛋类产品;(vii)任何谷类产品,但以下产品除外(aa)已加调味料的大麦茶及用作配制大麦茶的流质产品;及(bb)谷类产品,而其所含的令人醺醉的酒类并非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所界定的酒类;(viii)肉汁、酵母汁或蔬菜液、汤或汤粉,或任

3、何相类产品;(ix)番茄汁或其他蔬菜汁,或该等汁液的任何配制品;(x)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所界定的令人醺醉的酒类;(xi)任何其他不加糖饮品,但苏打水除外。就本定义而言,任何产品不得仅因可用作药物而当作为不属于不含酒精饮品;“加糖”(sweetened) 指含有任何添加糖、其他可溶解于水中的带甜味碳水化合物质、添加多羟醇或食物内甜味剂规例(第132 章,附属法例U) 所准许使用的任何甜味剂; (2003年第225号法律公告)“合成食物”(compounded food) 指含有2种或多于2种配料的食物;“抗氧化剂”(antioxidant) 指任何可延迟、减慢或防止食物因氧化作用而发出酸

4、败气味或味道变坏的物质,但不包括卵磷脂、抗坏血酸或其盐或酯、生育酚、柠檬酸、酒石酸、磷酸或本规例准许使用的任何防腐剂;“防腐剂”(preservative) 指任何能抑制、减慢或遏止食物的发酵、发酸或其他变坏过程或能掩盖食物腐烂征状的物质,但不包括(a)任何准许抗氧化剂;(b)任何准许染色料;(c)食盐(氯化钠);(d)卵磷脂、糖或生育酚;(e)烟酸或其胺;(f)醋或醋酸、乳酸、抗坏血酸、柠檬酸、苹果酸、磷酸、多磷酸或酒石酸或本段所指明的任何酸类的钙盐、钾盐或钠盐;(g)甘油、酒精或适合饮用的烈酒、异丙醇、丙二醇、一醋精、二醋精或三醋精;(h)草药或蛇麻草浸膏;(i)用作调味的香料或香精油;(

5、j)透过名为熏制的加工处理而添加于食物内的物质;(k)将食物包装在密封容器内时所使用的二氧化碳、氮或氢;(l)用于制造已搅忌廉的一氧化二氮;“果汁”(fruit juice) 指取自水果的清洁的完好而未经稀释的汁液;“果酱”(jam) 包括桔子酱、桔子冻及以配制果酱方法配制的水果冻;“乳产品”(dairy product) 指任何牛油(作制造用途的牛油除外)、奶类、忌廉、炼奶、淡奶、奶粉或乳酪;“指明食物”(specified food) 指附表1第I及II部第1栏所指明的任何食物;“航空过境货物”(air transit cargo) 指在进口及托运出口时均是以飞机运载的过境物品; (200

6、0年第29号第5条)“航空转运货物”(air transhipment cargo) 具有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000年第29号第5条)“准许抗氧化剂”(permitted antioxidant) 指附表1第II部第2栏所指明的任何抗氧化剂;“准许防腐剂”(permitted preservative) 指附表1第I部第2栏所指明的任何防腐剂,或除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指附表1第III部第2栏所指明的防腐剂;“准许染色料”(permitted colouring matter) 指食物内染色料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H)所准许使用的任何染色料;“配制”(pr

7、eparation) 就食物而言,包括制造及任何形式的处理方法;而“配制以供出售”(preparation for sale) 则包括包装;“容器”(container) 包括任何形式的食物包装,不论是将食物全部或部分加封或将食物附于其他物品上,作为单件出售,尤其包括包裹物或箍带在内;“售卖”(sell) 包括要约出售、为出售而展示或为出售而管有;“进口商”(importer) 包括管有或有权保管或控制任何从香港以外地方进口的食品的人,不论该人为拥有人、收货人、代理人或经纪;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贮存”(storage) 就食物而言,指贮存在任何农场、船坞、车辆、仓库、熏蒸室

8、、冻房或任何处于香港水域内的驳船或船舶;“预先包装”(pre-packed) 指预先装放于容器之内或之上,以供零售;在任何处所内有任何类别的食物是以上述方式装放,或存放有或贮存有以上述方式装放的任何种类的食物以供出售,则在该处所内发现的装放于容器之内或之上的该类食物,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当作已预先包装;“饮食供应业”(catering business) 包括旅店、酒馆、酒店、食肆、咖啡室、茶室、小食部、咖啡档、任何公开营业的供应小食地方、会社、旅馆、公寓、小食承包商、学校膳食中心、职员餐厅或食堂的业务或经营;“零售”(retail sale)、“以零售方式出售”(sale by retail) 均指向非为转售而进行购买的人所作的售卖,但不包括向饮食供应商为其饮食供应业用途而作的售卖,或向制造商为其制造业用途而作的售卖;“过境物品”(article in transit) 具有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2000年第29号第5条)“调味乳状液”(flavouring emulsion) 指被挑选的调味料加入适当液体后而成的乳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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